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勇

近些年來,各級、各地人民法院一直麵臨著“執行難”的嚴峻挑戰,承受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滿意評價的巨大壓力。同時,上至最高法院,下到各級法院都向執行機構提出“高結案率”、“高到位率”和“年度崗位責任考核指標”的高要求。然而,“高指標”的背後卻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案件登記本上實際難以執結、報結的大量“執行積案”的形成,年年清理執行積案,執行積案年年增多。據統計,截止到2006年11月底,僅陝西省法院係統留存執行積案就達11952件。如果從西安市中級法院近三年來的執行案件情況分析來看,執行積案也呈上升趨勢。年複一年、越積越多的執行積案給人民法院帶來沉重的包袱,同西安市中級法院執行案件示意表單位:件時還招致民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及效果的重大誤解以至於一些無根據的批評。因此,民事執行案件程序退出機製確立的必要性就更加凸顯出來。

(一)“執行難”的社會性表現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由於主客觀上某些障礙因素的存在,使之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一是強製執行案件久拖難執。實踐中,法院執行法官往往遇到被執行人經濟困難,法律規定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被執行人查找不到等客觀情形。有些被執行人在法院采取強製執行措施之前,已將財產隱匿、轉移或變賣,或者被執行人為逃避強製執行而躲藏起來,致使強製執行難以進行。企事業單位則以清空基本賬戶,多處開戶為主要手段。筆者曾對一被執行人的銀行開戶情況進行過調查,這家單位竟然在當地各個銀行均開設了不同性質的賬戶,執行人員辛苦了一周的時間,最後得知被執行人早在法院采取措施前已經把款劃走,賬麵上最多的一筆存款餘額才109元。二是暴力抗拒執行時有發生。在法院進行強製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暴力阻撓執行員實施強製執行措施,如威脅、圍攻甚至毆打執行員,使強製執行難以進行。針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而關於執行人員的保障機製卻相對滯後,措施軟弱乏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人員的積極性。三是消極對待委托執行。在各種執行難的案件中,委托執行可以算作是最為典型的一種。由於執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針對本地當事人的財產,因此,法院往往從本地的利益出發,以人手少、困難多,或者判決書有錯誤為由不予或拖延執行,造成委托執行的成功率極低。四是拒不協助執行。由於協助執行往往需要諸如銀行、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協助,所以常常成為執行難的因素,如有的銀行給法院設置人為的障礙,千方百計地阻撓法院進行查詢、凍結;有些單位、部門從地方保護主義、從本部門局部利益出發製訂部門規定,從而拒不協助法院執行。

(二)執行中的無序性表現

執行中的無序性表現是指法院內部執行工作的無序性以及執行過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的現象。其具體表現在:一是執行工作中的爭管轄和推諉管轄。強製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和移送管轄。盡管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實踐中仍然有爭管轄和推諉管轄的現象。例如,對於執行標的大的、影響廣的、可以給本法院帶來利益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爭取執行管轄權,而對於那些執行標的小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則以各種借口加以推脫,甚至明確拒絕受理執行。二是重複執行。重複執行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重複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造成強製執行的混亂。例:陝西省藍田縣法院受理某設備租賃公司申請執行外省一建築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後,執行法官查明,在審理階段,審判法院就曾對該設備采取了訴訟保全。判決生效後,藍田縣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委托當地法院執行,但是委托後一直沒有音訊,申請人也多次前往當地法院查詢均無法得知執行情況,不得已藍田縣法院執行人員隻好親自到該建築公司進行執行,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將該建築公司租賃的設備拉回後,當地法院執行局卻以該設備已被其查封為由要求將設備退回。三是強製執行措施濫用,粗暴執行。在有其他非正常情形影響下,為實現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個別執行人員利用法律規定的空白采取違規執行措施,粗暴執行。如將案外人財產強製執行,或者強迫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以人身作為執行標的或執行手段,非法扣留、拘禁被執行人,逼迫履行義務的。四是消極執行。獲知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卻不采取措施。由於采取搜查、拘傳、拘留等措施還需要多層請示彙報並協調法警隊實施,工作程序繁瑣,產生相關費用又難以解決,執行法官為避免麻煩而消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