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文化與國家法的整合:司法裁判的現實需要(2 / 3)

(二)客觀認識評價熟人社會

“熟人社會”地緣與血緣的限製使得“民事關係”的發生往往未能超出親友地鄰的範圍,基本內容亦不超出自然經濟的藩籬,即使產生了糾紛,也常常通過由血緣、地緣因素構成的熟人社會要素衝淡了對立情緒。正是在這種特定意識支配下,無論是生活於大傳統還是小傳統中的人們往往都具備消極的訴訟意識。就大傳統而言,它不希望糾紛雙方因為訴訟而擴大對立與衝突,進而帶來連環的不穩定因素,從而構成對秩序的潛在威脅;從小傳統來講,步入公堂進行訴訟無疑是一件極其危險的事,因為傳統中國司法製度一經啟動便必然會有一方當事人遭受不利後果,這一特點將可能會帶來雙方當事人間在審判以後無休無止的對立和衝突,世代為仇亦就不足為奇了。這對於生活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社區中的人們無疑極其不利。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大潮正引起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遷,但還是一個熟人社會與陌生人社會共存的社會。費孝通先生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其特點是人與人之間有著一種私人關係,人與人通過這種關係聯係起來,構成一張張關係網。事實上,隻要人口繁衍、交往不止、社會延續,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悉關係就必然存在,這些關係就永遠不可祛除。肯定了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悉關係,也就肯定了熟人社會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又不能在無限製的範圍中肯定熟人社會。熟人社會中的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人關係,起源於未分化的農業社會,持續於不可分化的日常生活世界,但是在專業化領域或組織化領域應當受到限製。由於展開的關係和指向的目的不同,所以日常生活領域中的行為原則或製度規則,同專業化領域和組織化領域的也應當有所區別。具體說,不應當把在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人關係中合理發揮作用的親情原則擴展到專業化領域和組織化領域。”熟人社會病的弊端是“存在人類社會的某些時期,人們信仰、道德觀、價值觀以及所有言行過分打上‘關係’遠近、‘熟識’程度等親情的烙印,蔑視並超越公正、公平的社會倫理道德、專業製度、組織原則甚至法律等,形成了不正常的社會狀態,以至於不利於人類生長發育、社會良性進步等。”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熟人社會的積極意義:“熟人社會作為社會生活存在方式和人們交往方式的統一……以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悉關係為紐帶而存在的群體,在社會生活中也有其整合社會、維係人際間感情、保持社會穩定與協調的積極意義。相反,一個否定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和熟悉關係的社會,亦即六親不認的社會,才是真正可怕的消極社會。”認識到熟人社會存在合理性,熟人社會的積極意義及其弊端,我們在針對具體個案時,根據案件的具體特點,合理地智慧運用熟人社會積極的一麵進行裁判,可能會達到意想不到的社會效果。比如在離婚、三養案件中以血緣關係進行說理可能更符合情理,更容易使當事人信服。在相鄰糾紛中我們可能會用地緣關係進行說理等都有比較好的裁判效果。

(三)道德評判之限製

“從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發展脈絡中可以看出:東方倫理法與西方自然法都主張把外在的法律內化為人們自覺的意識,法律隻有成為人們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覺的遵守。法律與道德是互相滲透、互相融合、相互轉化的。法律總是代表著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盜、勿殺人就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社會主義的法律道德有著相同的價值導向和功能。人對生命意義的價值追求和信仰,對是非、善惡、美醜價值的選擇和評價是人類社會獨有的。這種價值追求和信仰存在於每個時代、每種社會形態中。同樣,社會主義絕不僅僅指它的國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會主義信仰並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惡、美醜、是非價值標準的共同體,是為振興中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共同奮鬥的群體。這種具有共同理想、共同目標、共同價值標準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當代社會主義中國得以存在發展並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法律承擔著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責任,為道德提供堅實的後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淵源,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起約束作用。但是,並不表示道德就高於法律,在同一問題上,道德和法律有著不同見解的時候,總是以法律規定為準。所謂“情、理、法”三者,以法為先。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最為優先的原則,隻有在法律無法調整的領域,才考慮以社會善良風俗為原則。“法律與道德互動機製的另一方麵還有法律的道德化。因為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適用的範圍與道德相比狹窄得多,而且法的穩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滯後性;二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變化萬千,豐富多彩,用僵硬的、機械的規則,難以取代充滿個性色彩的現實生活的‘個案’,這就需要道德的補充,無論立法、執法全過程中都離不開道德的支撐。可見,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離的有機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