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住爭點――針對性(1 / 2)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寶生 馬琳 齊誌遠

裁判文書是訴訟的最終載體,也是法官用法解紛的思維結晶,又是當事人實現其訴訟目的和實體權利的強製性的憑證,因為“不管法院的憲法地位如何,最終的書麵文字是法院權威的源泉和衡量標準”。也就是說,裁判文書是向社會公眾昭示司法公正與權威和進行法製宣傳的不可替代的法律文件,也是衡量人民法院辦案質量高低的重要標誌、檢驗法官素質強弱的重要尺度。由於裁判文書濃縮了審判(或訴訟)程序製度、司法製度以及構成司法製度運作環境的各種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為窺探一國司法製度和訴訟文化的窗口。可見裁判文書改革是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眾信仰法律和尊重司法權威的基礎。正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的宗教情懷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筆者主張在傳統文化下進行裁判文書改革,改革應麵對國情,立足現實。背離傳統法文化影響久深的裁判文書改革,會被曆史譏笑;脫離民眾法文化、法心理、法觀念的裁判文書改革,會被現實冷落。因為“傳統之於中國人,並非死了的過去,而是活著的現在”。這就決定了改革不可能擺脫傳統積澱深厚的影響。“中國法治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尋幾千年封建傳統社會文化浸泡下的國人心中那份久違的衝動――一種推陳出新,進步文明的內心體驗和信奉。”因此,“中國法治之路就必須注重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故裁判文書改革不可能抗拒、改變、背離或拋棄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正如黑格爾所言:“曆史對於一個民族永遠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靠了曆史,才能意識到他們自己的‘精神’表現在‘法律’、‘禮節’、‘風格’和‘事功’上的發展過程。‘法律’所表現的風俗和設備,在本質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東西。”“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我們的“司法改革要具有適應性,不要水土不服。”因此,筆者提出,裁判文書說理要注重法德情理教化,以適應傳統文化下的國民訴訟心理,緩解目前的涉訴信訪壓力,增強服判息訴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東晉大畫家顧愷之認為畫人畫好眼睛,畫出眼神是關鍵;王安石詩曰:丹青難寫是精神。同理裁判文書難寫是理由。如果說裁判文書的樣式是骨架,語言是血肉的話,理由就是它的靈魂了。缺乏理由的判決隻是一具沒有靈魂的軀殼。因為隻有充分說理,才能將“紙上的法律”,轉化為解決實際糾紛的“活的法律”,隻有寫好判決理由才能彰顯出法律的精神。必須據法說理,分析有力,論說精辟,才會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它可提高裁判文書本身的品質,順應民主社會對尊重權利的期盼,落實司法裁判的公開和公正要求,彰顯現代司法權運作的內在邏輯,提升裁判者的職業素質,回應學理上對法律和事實確定性的反思,提高司法裁判的社會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