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的構建離不開體製的完善與創新。科學、合理的司法體製不僅是法律製度創設和落實的必要保障,更是對司法活動不斷公正、高效的有力促進。對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而言,學者們對於滯後的現行司法體製的擔心是不無道理的。麵對時代的變化,我國法院係統現行的刑事審判庭、民商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三足鼎立”、各司其職的格局,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刑事法官、民商事法官和行政案件審判法官越來越專業化的走向,已很難適應案件類型不斷複雜,刑、民、行政案件相互交叉所帶來的挑戰。隻有改革才有出路。有鑒於此,許多法院正在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審判機製整合和審判人員重新優化配置的新模式,西安中院在全國中級人民法院中率先推行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一體化”就是其中之一。

(一)合議庭設置

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不同類型,從各具專長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審判法官中挑選適當人選組成專業化合議庭,吸收對爭議焦點審判經驗豐富的人員參加,合議庭成員之間相互取長補短,同時又各有側重。必要時,請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以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

(二)設立知識產權綜合庭

在合理配置合議庭的基礎上,在中級以上法院設立與傳統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審判庭平行的知識產權綜合庭,集中審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類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尤其是相互交叉的案件。在知識產權綜合庭審判人員的組成上,注意每個人的專長、工作經曆和審判經驗,以備審理具體案件時有針對性地加以選擇。

結語

對於被損害的權益來說,司法的保護和救濟重在法律規則的完善及其有效實施,其中,保護或救濟手段的完善與創新尤其值得關注。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被犯罪侵害的特殊對象,不同於傳統的人和物。隻要權利人選擇,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完全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看,這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多樣;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製度完善的角度看,這又意味著這一製度的發展。’盡管穩定性是法律的固有特征,但因時而變,不斷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卻是法律永恒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