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必須將講求事實、論理和結論形成一個統一的有機體,必須有嚴密的邏輯關係。保持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之間銜接和統一,綜合說理,論證要符合邏輯。對當事人多個訴訟請求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應針對不同的訴求,分層展開,一一有序地分析論證。如原、被告均為上訴人,應分別針對各方上訴理由論理,其順序應先是原告方上訴理由,再被告方上訴理由,這樣才使裁判理由層次分明、論證清楚。
邏輯的這個本質,把裁判文書論證和說理的邏輯與審判邏輯統一起來。在對事實進行論證時要按照邏輯要求,審查和判斷證據的效力,用具有證明效力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在說理時,要用法律和法學原理分析和認定案件的性質,並按照邏輯,表明處理案件的結論性意見。案件審理結果能否服人心,其最重要的因素就在於法官論證的邏輯是否嚴謹縝密,是否在邏輯上圓潤貫通,征服人心。說理講求邏輯,要求說理必須具有嚴密的邏輯性。
刑事案件多人多罪的,說理時,要以突出主罪法去說理,主罪先說,次罪後說;以突出主犯法,先主犯後從犯的方法去說理。
民事案件中,法律關係較複雜,且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較多,可采取爭議條理法去說理。也即針對爭議的諸多事實一一去論證、說理。如張誌健與張忠義合夥鋼模板糾紛一案,文書說理就以此法說理,較為清晰。是否合夥,中途張忠義是否退夥,鋼模板出租營利計算問題。這樣的順序一一說理,就能使人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