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裁判文書說理中,引用法律條文必須準確、完整。準確,就是要恰如其分地適合判決結果。按照條、款、項、目的順序引用;完整,就是要將裁判定性分責的法律條文全部引用。要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位階引用。
一審:在援引法條的次序上,一般而言,先引主要事實的條文;後次要事實的條文。先分則條文,後總則條文,隻有在分則無規定時,才可直接引用總則中的某一基本原則。如遇程序法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缺席判決的案件,既要引用實體法,又要引用程序法。
二審:維持或發回案件,引用程序法即可;改判的案件,先引用程序法,後引用實體法。
一審再審:先引用再審程序條文,後引用實體法條文。
二審再審:維持或發回,先引用再審程序條文,後引用二審程序條文;改判,先引用再審程序條文,後引用二審程序條文,再引用實體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