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文書繁簡――個案性(1 / 1)

目前裁判文書改革,強調說理充分,但有冗長繁瑣之感。有些文書長達幾十頁,說理不簡,且給人以?嗦之嫌。文書不分繁簡,一律長篇大論,既不經濟,又浪費稀缺的司法資源,也不符合“高效”“便捷”的司法理念和傳統文化下的民眾訴訟需求。孫海龍教授、高偉法官也指出:不管案情的繁簡,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爭議,一律逐一羅列逐一認證、說理、分析,使裁判文書越來越長,致使法官在本已不堪重負的情況下越來越忙,其裁判文書也難以反映不同程序、不同案情的特點。前述的古代妙判,短小精悍,讀來耐人尋味,且能令人折服,不妨借鑒。

筆者主張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簡單的案件,簡要說理;複雜的案件,充分說理,因案而異,張揚法官個性。古雲:“鶴脛則長,斷之則悲;鳧脛則短,續之則憂。”不能千篇一律地強調文書充分說理。傅鬱林教授也指出:裁判文書的繁簡,長短、格式等以不違背當事人獲得及時、準確、公正的裁判的訴訟需求為前提,並與個案的司法投入相對應,體現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普通訴訟及複雜訴訟的差異。並賦予當事人對文書製作的建議權,有權要求在裁判文書說明理由,也有權請求不製作判決書。

裁判文書繁簡分寫,說理言簡意深為好。善鑒古代妙判,符合傳統法文化下的民眾訴求心理,乃為上乘之文書。同時法官在文書說理中,應彰顯個性,因案說理,力爭情、理、法俱在,文與理兩全,援筆直書,多出“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