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回審判製度的曆史發展(1 / 2)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齊誌遠

“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今天仍像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曆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而法的關係……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發育期,一方麵極大地刺激了社會公眾的物欲,另一方麵維係市場經濟的誠信、公平的“契約精神”又尚未被內化為社會公眾的行為模式,於是,“物欲”橫流,“誠信”失衡,處在社會問題急劇增多的敏感時期。國際經濟表明,走出低收入國家並向中等收入國家邁進的時期,即人均GDP從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時期,可能出現兩種前途:一是進入黃金發展時期,順利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另一是進入矛盾凸顯時期,社會經濟結構劇變,社會生活深刻變革,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社會問題大量湧現。

法院麵臨的矛盾正如沈德詠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闡述:一是“司法資源稀缺性”與“司法需求擴張性”之間的矛盾;二是“司法專業化”與“司法親民化”之間的矛盾;三是“司法正當程序”與“訴訟成本高昂”之間的矛盾。“由這些矛盾帶來的後果是,民眾在某種程度上對現代法治失去信心,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從法製建設來看,司法是一個最有可能有所作為並產生實際影響的途徑,其影響力可能遠遠超過立法;而且,由於司法是具體操作的,法官所麵臨的各種社會因素將是安樂椅上的法學家難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實踐更可能是法學理論發展創新的基礎。

法官常常處於矛盾包圍之中,為解決矛盾,對法律運用既需“入乎其內”又要“超乎其外”。法官身上的“天平”,一邊扛著專業化的目標,一邊挑著“司法為民”的理念,承受著巨大壓力邁向“公正與效率”的司法殿堂。正如賓德爾所言“誰打算使初學者或外行了解法學和法律思維,誰就會感到,相比其他科學,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樣的阻力和疑惑。”那麼,我們就要有正確的司法理念與方法。理念是主導和塑造行動的靈魂,方法則是作出決策和開展行動的路徑。司法理念與方法把握和運用的嫻熟,恰恰有“一舉其綱,萬目皆張”的效果,方能從容應對紛繁複雜的案件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此,筆者提出司法專業化到司法親民化的路徑――完善二審巡回審判製度。它要求法院從“精密司法”的判決車間轉變成“民主司法”的公共產品。“我們是中國人。行動的犁隻有耕耘中國的土地,才能收獲金色的秋。”

(一)國外的概況

英國:巡回區,從12世紀始,英格蘭高等法院法官被定期派往各郡審理案件。全國分為七個區,又叫巡回法庭,各有一名巡回法官主管。

法國:該製推行於18世紀初期,直到1790年,國民大會多次討論後廢除。

美國:建國初,各州的巡回審判非常盛行。1891年又設立了巡回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巡回審判法庭現仍然審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