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
司法為民的理念“要求司法機構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做到優化訴訟環境,減輕訴訟負擔,方便群眾訴訟,增強司法的‘親和力’,樹立中國司法的民主形象。要提高司法公眾形象就必須消除司法機構中的官僚主義作風。”我們提倡二審巡回審判,正是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我們是“人民”的法院,就必須突出“人民性”。司法的人民性是董必武司法思想的核心。他創造性地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1)堅持人民性就是司法中要有群眾觀點。“與群眾聯係,為人民服務,保障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的正當權益。”(2)堅持人民性就要有便利群眾訴訟的觀點。二審法院巡回審判,對案發地當事人來說比原審更能體現節約,更能體現減少訟累。(3)堅持人民性就要有群眾監督的觀點。二審法院巡回審判到原審地或案發地,一則體現上級監督下級審判業務二則體現置群眾監督之下,減少錯案率和防止腐敗滋生。司法為民就是要讓民眾與法官互相了解,讓大眾認同與回應司法權威讓民眾參與糾紛解決,合作法官做定紛止爭、平衡利益的“劇中人”,要相信法治的真正上帝是中國的億萬百姓和人民大眾!
(三)符合法、理、情的和諧觀
孔子講“和為貴”,孟子倡導“人和”,此乃中國和合文化的淵源。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是實現最大多數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和諧。而糾紛成訟進入法院最終結案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判決,二是調解。化解社會矛盾是人民法院的主業和核心職能,調解又是平息社會矛盾的最佳手段,能夠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訴訟調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而二審巡回審判正是調判結合的切入點。法官與當事人的對話,旨在通過法院的釋明和引導,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對話更進一步充實,並創造具有“親和力”和“易於理解”的訴訟空間。傳統的中國社會,其法律總是將天理和人情融為一體,是天理、人情與國法的完美結合與統一。法官在解決糾紛時,也總是將天理、人情、國法三者結合起來作為重要依據加以考慮以求得和諧之完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