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傳統的中國法文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強調和追求和諧的和合文化。儒家所維護的現實社會結構是一張人際關係網。含有非個人味道,注重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儒家歸納為五種關係,即五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儒家理想的社會是有上下,有遠近,本乎人情,有來有往地互動。“樂統同,禮辯異,”禮樂是實踐五倫的手段,把諸社會關係用初級關係的原則組織起來。中國悠久的曆史文化給人類文明所帶來的寶貴的禮物是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與道德社會的美麗的麵貌,保持了對人的完善與國家權力的合理道德性的依賴,而且存在為民愛民的至高傳統理念。我們傳統法文化可擬圖表示:
E代表世界不同的法文化。
A代表中國法文化B代表國法
C代表禮
D代表風俗習慣
中國法文化法律多元主義的實際運作。清末變法修律以後,雖在成文法層麵上宣告中華法係解體,西方法文化引進,但曆史不能割斷,短時間內人們形成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不能一下改變。我們是在有著幾千年封建傳統禮法文化浸泡下的法治本土資源上進行變革。我們要明白“代際與時代之間,既非絕對的終結,亦非絕對的開始,而僅僅是連續不斷的發展。”我們有著幾千年的曆史“曆史,即便是一個民族的幼年,都必須永遠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導師。隻有通過曆史,才能與民族的初始狀態保持生動的聯係,而喪失了這一聯係,也就喪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為寶貴的部分。”因此我們在解決糾紛中,不能不考慮國情與傳統法文化,正如蘇力所言:“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而“傳統之於中國人,並非死了的過去,而是活著的現在。”我們的民眾訴訟總愛尋找上級法院,即使一審判決正確,也要上訴,總認為上級司法水平比下級高,這種樸素的訴訟心理追溯起來,可源自唐律。唐律規定,訴訟由下而上進行。由縣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還規定了直訴皇帝的製度,凡有冤無處申訴者,可通過“邀車駕”、“登聞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訴。這就不難理解“兩審終審製”後,還有人“赴省進京”上訪的問題了。我們民眾在觀看傳統戲――《法門寺》等,就是這種心理將舞台形象與我們現實對應,故二審巡回審判到案發地或原審地,正能符合民婦“劉巧嬌”冒死前去法門寺,給“九千歲”“告禦狀”的心理。因為“傳統又不斷地影響著社會變革的方式和效果。”所以說,無論立法者或法學家如何精心設計,無論理論上一個移植的法律如何之好,都可能因為其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真正的法可以說是“道常無為,而無不為,”“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它在每個人的生活中起作用,但卻被認為理所當然,天經地義。一旦有人想強加一種外在的秩序時,這無為的法就會“無不為”,顯示出其強勁的抵抗力。我們自古就有本土化的上級巡回審判和抗日時期巡回審判的經典――馬錫五審判方式。這一傳統被現行法依然規定著,我堅信二審巡回審判在現時能發揮其特有的價值:和諧訴訟關係,維持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