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審巡回審判的現狀及問題(1 / 1)

(一)“坐堂”審案多,巡回審判少

客觀上案多人少,法院經費不足,司法環境不好;主觀上怕惹麻煩,怕巡回審判費時費力,這樣便形成了“坐堂”審案多、巡回審判少的現象。據評查案件統計,90%的二審案件是“坐堂”審案,10%的是走出法院(因看現場、調查核實證據的需要,或因無法到庭或因再審之需要)巡回審判的。實踐證明,高高的台階、威嚴的石獅這些符號意義的設施,固然能夠在形式上增強法院的威嚴感,但同時也給社會公眾進入法院旁聽審判帶來“衙門高高在上”的心理影響,製約了社會公眾參與旁庭庭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到下級法院審案多,巡回到案源地審判少

二審案件,大多有一審訴訟卷,加之提倡當事人舉證,法官也講訴訟效率和效益。因之,將當事人傳到下級法院審判,既可節時,又能省力,這樣,使得巡回審判在原審法院運用得多,而在案源地審判少。正因此現象突出,陝西省高院發出號召:“千民法官攜卷下鄉”、“攜卷下訪”活動。

(三)刑事案件巡回審判多,民、行案件巡回審判少

刑事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原審所在地看守所羈押,二審法官不得不去審問上訴情況,而民、行案件大都傳喚到本院進行審判。從二審案件的性質上看,出現了刑事案件巡回審判多於民、行案件。從二審法官的心裏來看,刑事案件在原審法院審判,司法的環境要好些;而民、行案件,麵對形形色色的當事人,有時會為其訴訟利益和目的,大鬧“法官”,也有對一審訴訟不滿,而泄憤到二審法官,因而法官也不願冒風險巡回審判,基於此,就形成了民、行案件巡回審判少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