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丁紅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因相鄰關係、房屋買賣、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關係而同時引起或先後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相互交叉重疊的案件。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各類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如何審理,至今尚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學術界對此也是見仁見智,爭論不休。法官沒有理論上的指導,法律上無具體規定,使得該類案件的審理在做法上極不統一,在判決結果上相互矛盾,訴訟周期過長,訴訟成本過大。引起轟動的“高永善案”出現一個案件八份判決,一方麵暴露出司法實踐中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現有審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另一方麵也凸顯出法官對該類案件在處理方式上的迷茫與困惑。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反思、檢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審理方式的現狀,我們不願意也不應該“默認”或無視問題之存在。應當承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種訴訟程序都難以理想地解決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關聯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之下,構建“分案審理”模式和“一並審理”模式,正是社會正義、程序效益的價值追求。正如薩拜因所指出:任何法律製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係,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製度上的正義。一個製度從理論構建到實踐運用,從初步嚐試到良性運行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希望本文對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走出司法困境有所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