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內涵,區分交叉案件的類型是研究該類案件的邏輯起點,是構建該類案件解決機製的法理基礎。
(一)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內涵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主要是指在同時存在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案件中,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律事實互相聯係,處理結果互為因果或互為前提條件的訴訟類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此類案件的特征為:(1)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具有緊密的關聯性;(2)先後存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兩個案件;(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恒定為行政主體,但行政訴訟的原告和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的案件的當事人。
(二)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類型分析
對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選擇不同的訴訟救濟途徑,是正確構建該類案件解決機製的基本前提。
按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主輔關係的不同可分為三類:
1.以民事爭議為主,涉及行政爭議的交叉案件
這類案件的特點是:第一,爭議的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不由行政行為引起,這類案件在本質上屬於民事爭議,但由於行政行為的介入,民事爭議變得更加複雜;第二,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成為民事案件處理的前提條件。
例如案例一:1983年6月,焦作市紡織工業局出資購買三間房屋,領取產權所有證後,交由其設立的供銷公司使用,供銷公司將購房款交回紡織工業局。後紡織工業局又將房屋移交其設立的紡織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紡織實業公司簽訂了移交協議。紡織工業局與紡織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紡織實業公司支付給紡織工業局3萬元,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該房屋由紡織實業公司(現為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焦作市房產管理局向供銷公司頒發了12161號房屋所有權證。後供銷公司更名為焦作市紡織集團,並將三間房屋賣於高永善。高永善領取了37121號房屋所有權證。由於這三間房屋正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於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高永善遂向焦作市山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電子光源總店騰房。在民事訴訟進行中,第三人影視器材公司向山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焦作市房產管理局向焦作市紡織集團頒發的12161號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據之頒發給高永善的37121號房屋所有權證。
本案的焦點在於誰對訴爭之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是民事基本問題,而頒發房產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又影響著這一民事基本問題的解決。
2.以行政爭議為主,涉及民事爭議的交叉案件
這類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這類案件既存在行政爭議,也存在民事爭議,但行政爭議處於核心地位;第二,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有特定的關聯性。
例如案例二:甲、乙因鄰裏糾紛發生打架,某區公安分局以甲打傷乙造成乙輕微傷害為由對甲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裁決。複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裁決。甲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乙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賠償其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該案中行政訴訟處於核心地位,隻有在行政訴訟中確認甲是否打傷乙的事實,才能解決甲是否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3.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並重的案件
其特點是:第一,這類案件經常出現在行政訴訟中,主要是因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而引發的案件;第二,行政爭議是在解決民事爭議的過程中產生的,二者具有關聯性;第三,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隻有同時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當事人的訴訟目的才能實現。
例如案例三:某農藥廠在生產過程中超標排汙,給附近村莊的農田造成重大損失。環保機關接到舉報後,對某農藥廠作出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並對受汙染損害的農戶的經濟損失賠償作出處理。農藥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減輕處罰,並同時請求減少賠償數額;受損害的農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則要求法院判決增加賠償數額。
本案中,既存在環保機關與農藥廠和受害農戶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又有農藥廠與受害農戶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兩者相互交織。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此案應同時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