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處理現狀分析(1 / 2)

(一)學界關於現有四種審理模式的主張

有學者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審理主要有四種模式:(1)民事一並審理模式。即由民庭在民事訴訟中一並審理。(2)各自獨立式。法院不同的審判庭對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獨自審理,他訴的是否存在和審理結果,不理不睬,僅對本訴的所有證據材料效力予以審核認定並直接據此作出裁判。(3)行政訴訟優先式。行政訴訟具有優先性,民事訴訟讓位於行政訴訟;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待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後,以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繼續審理民事訴訟。該模式是行政訴訟優先於民事訴訟觀點的典型的司法操作模式。(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式。當關聯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並存時,在立案審查階段,把民事訴訟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予以立案,移交行政審判庭審理;在審理階段,由民事審判庭把民事訴訟移送到行政審判庭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一並予以審理。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多種審理模式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審理模式不限於上述四種,按照學者關於現有審理模式的歸類法,還應存在行政一並審理模式、民事訴訟優先式、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式等多種模式。審判實務中最為常見的審理模式是:民事一並審理模式、行政一並審理模式、行政訴訟優先式、民事訴訟優先式,各自獨立式較少出現,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式、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式基本未見。這是由於我國目前尚無附帶訴訟法律製度,這種附帶訴訟不具有普適性。現有審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一並審理模式

例如案例四:甲與乙協議離婚,房產歸乙所有,但甲背著乙將該房賣於丙,並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丙領取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乙發現後,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中丙出示了房產局頒發的產權證,但法院以該房屋係甲與乙的共有財產,出售該房時未征得乙的同意,甲與丙的買賣協議無效為由,否定了丙所持房產證的合法性,將該房屋判歸乙所有。

2.行政一並審理模式

例如案例五:甲、乙、丙、丁四位村民,以所在村民組擅自將他們種植的河灘地的林木賣掉為由,請求鄉政府予以處理。鄉政府作出了該林木為四村民與村民組共有的處理決定。四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同時要求村民組對賣掉的樹木予以賠償。法院對該糾紛調查後,以該林木為四村民所有為由,撤銷了鄉政府的處理決定。同時判決村民組對賣掉的樹木予以賠償。

3.各自獨立式

例如案例六:甲在建房時超出規劃部門審批範圍,擅自加層,影響了相鄰人乙住房的通風采光。乙在自行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加層房屋。甲抗辯稱違法建築應由行政部門處理。乙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規劃行政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對甲進行處罰,限令其拆除加層房屋。兩案在處理上並不互為前提,其處理結果互不影響。

4.行政訴訟優先式

例如案例七:甲持宅基地使用證起訴乙侵犯了其宅基使用權,乙則以政府的頒證行為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個案件中,乙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勝訴與否,直接影響民事侵權訴訟的裁判,故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裁決結果出來後再行判決民事訴訟。

5.民事訴訟優先式

例如案例八:2004年9月,德州市政府依據申請人李世俊提交的其與李德友的房屋買賣協議及相關申請材料,為李世俊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同村村民李世剛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山東省政府複議決定予以維持。李世剛不服,認為訴爭土地上的房屋是自己向李德友購買,德州市政府不應為李世俊頒發土地使用證,200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德州市政府頒發給李世俊的土地使用證。2005年4月13日,李世剛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李德友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確認李世俊和李德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以行政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民事案件沒有審結為由,裁定中止行政訴訟。2006年6月法院作出民事終審判決,認定李德友與李世俊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李德友將房屋買賣於李世剛的行為應為自始無效。行政訴訟遂恢複審理。

(三)當前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在司法審判中的問題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