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擬式產權商鋪不具備作為物權客體的條件,投資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不能成為獨立的所有權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特定物,原則上應是單一物。所謂獨立物,是指在物理、觀念、法律上能夠與其他的物區別開而獨立存在的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立在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各個部局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使用上的獨立性的基礎上。
但在虛擬式產權商鋪中,由於業主與業主所購買的麵積之間在平麵上緊密相連,在空間中沒有分割物(牆體),所以業主之間的空間權利無法區分,處於交織狀態之中。因此,當商業廣場所有業主的所有權相結合時,其空間意義可以得到充分體現;一旦獨立來看,其空間的個體獨立性則很難界定。本案中商業廣場各業主所購買的麵積也是如此,商業廣場所有業主購買的麵積總體上看,具有大房屋的特征,總體加以使用沒有權利衝突問題;但如果從個體獨立的意義上觀察,則無法將單個業主的空間權利與其他業主的空間權利進行區分。
另外,商鋪的基本功能即是經營商品,據此,理論上說,每一位購買了相應麵積的業主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經營自己喜歡經營的商品。但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也給業主們帶來一個經營上的問題,即業主們的麵積如此緊密地粘連在一起,如果相鄰的兩個業主在經營商品的品種上發生爭議,或者這個區域的業主希望經營的商品和那個區域的業主希望經營的商品發生矛盾和對立,怎樣來協調?業主之間利益的差別和衝突如何平衡?
有鑒於此,筆者認為,在虛擬式產權商鋪中,各業主所購麵積均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和隔離設施,不具備作為物的客體的條件,也不符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構成業主專有部分的條件。隻有各虛擬式產權商鋪的集合體,即整個商場才具備物的特征和物的使用功能,因此各虛擬式產權商鋪的業主無法就其所購商鋪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二)虛擬式產權商鋪投資人對其商鋪虛擬式產權商鋪的權利特征更符合按份共有的特征,各權利人按其投資額或麵積比例對整個商場享有權利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類型。我國《民法通則》沒有給出按份共有的概念,隻是在第78條第二款籠統地規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沒有直接規定按份共有的概念。對按份共有的概念,我國民法學界的觀點基本上一致,認為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在於:第一,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按份額享有不同的權利。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又稱為應有份,其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出資比例決定。第二,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根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換言之,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額,就要對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權利和承擔多大的義務。份額不同,各個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的。第三,盡管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各個共有人要依據其份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按份共有並不是分別所有,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於共有財產某一具體部分,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於財產的全部。從上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就是應有部分。當數人享有一個所有權時,為避免相互間權利的衝突,不得不規定一定的範圍,使各人在其範圍內行使權利,這個範圍就是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各共有人依其份額權決定的權利範圍,構成了各共有人的製約關係,統一於一個所有權之下,使共有權成為一個完整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