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1 / 1)

現行裁判文書樣式主要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筆者通過對所在法院裁判文書的抽樣調查,發現隨著司法改革探索的不斷深入,法官們在撰寫裁判文書時,注意體現裁判形成過程,增強文書說理性,格式也更加規範,裁判文書質量有一定程度提高。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1.訴辯主張歸納過於簡單,不能充分體現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有的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的過於抽象、概括,不能準確反映爭議焦點;有的隻限於照抄當事人起訴狀和答辯狀內容,未將庭審中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補充同時予以歸納,不能全麵反映當事人的訴辯主張。這使得裁判文書焦點不突出,脈絡不清,影響裁判文書說服力。

2.敘事部分缺乏針對性,認證說理不透徹。有的裁判文書不論當事人有無爭議,羅列全案證據,內容龐雜,存在求長求繁、思路不清晰的問題;有的又過於簡單,尤其對認定事實缺乏必要的對證據的分析和論證,看不出法官是如何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還有的對有爭議的證據不能結合證據規則進行分析判斷,特別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未在證據分析前明確舉證責任的負擔者,使證據分析的基礎不明確。

3.判決說理不深入充分,對原告訴訟請求欠缺關注。如有的裁判文書隻堆砌適用的法條,沒有運用法理分析適用的理由;有的說理簡單模式化,直接使用“原告訴訟請求與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等結論性表述;大多裁判文書對涉及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很少闡明裁量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等。如民事賠償案件中,在賠償數額確定上一般以“酌判”二字一筆帶過;有些行政判決中,還存在闡述理由不能緊扣當事人爭議焦點的問題,如在判決結果是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原告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提出了主體資格、權限、程序三個方麵的問題,經審查,被告的行政主體資格、權限均沒有問題,但是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在判決說理中隻就程序違法問題進行說理,而對主體、權限問題沒有明確表態,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缺乏關注及必要的回應。

4.判決主文不夠嚴謹,表述不明確。如有的行政判決書在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一並判決責令被告限期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使當事人間的糾紛沒有徹底解決,易造成遺留問題。

裁判文書中的以上不足,容易讓當事人產生誤解或不信服。究其原因,是因為缺乏一條脈絡清晰的主線貫穿全文,而這條主線應該是當事人間爭議焦點。由於當事人間訴辯爭點沒有充分暴露,事實認定及判決說理部分針對性不強,裁判理由及結果自然難以令其信服。

這些問題,單靠改革裁判文書某一部分要素是不能完全解決的,必須對其整體有一個係統性的改革思路定位。目前,我國裁判文書最主要的功能在於滿足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因此,裁判文書應從整體結構及內容上緊扣案件爭議焦點,並以此為主線向當事人解釋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作出結論的邏輯性,解釋審判活動的正當性。同時,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其對審判程序中的質疑要給予一一回應,表明態度並說明理由。應該說,一份好的裁判文書,不在於它的形式的新穎及內容的長短,而在於它是否準確歸納了當事人間的爭議焦點,是否合法地對該爭議進行評判,是否翔實、清楚地向當事人傳達了判斷的依據、推理過程,是否將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及質疑一一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