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書的基本價值和功能定位(1 / 1)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劉福榮 馬小莉

裁判文書的實質是法官對訴訟爭議的判斷、評價並對其結論所進行的論證,它是法院對訴訟爭議表明態度的載體。優秀法律文書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能夠使當事人服判息訴。近年來,裁判文書作為司法改革的重點和熱點問題,備受關注。但是,在裁判文書力求體現審判公開、公正、透明的改革過程中,有追求形式唯美之嫌,熱衷於做表麵文章。如有的裁判文書重形式輕實質,將審判程序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詳細說明,未將重點放在論證、說理上;有的判決書嚐試對事實認證部分進行改革,大篇幅地羅列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而不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無爭議。舉證、質證過程像記流水賬似的搬到裁判文書中,認證理由卻很薄弱。這種判決書形式完備,實際上邏輯性不強,即使有職業經曆的法官看起來也頗費力,當事人讀起來難度就更大了,社會效果並不好。那麼,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裁判文書,將審判程序及庭審過程記全,內容求長的裁判文書是否就必然體現司法公開和公正,這樣的裁判文書是不是當代社會所適合和追求。這個問題引發了我們的關注和思考。

目前,對裁判文書進行的改革探索是多層麵的,但我們更需要的是深刻的理性思考,不應為改革而改革。成功的改革應該是朝著充分體現裁判文書應有價值方向進行的。因此,裁判文書的作用是什麼?它的基本價值和功能是什麼?改革的目標和重點是什麼?這是應該首先搞清楚的。準確界定裁判文書的功能定位,明確其改革的價值取向,是促進裁判文書質量提高的重要前提,並直接決定著裁判文書製作的內容和要求。

有學者認為,裁判文書具有以下法律價值:(1)確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國家權威性行為;(2)裁判正當性的證明;(3)裁判文書是重要的法律淵源;(4)闡釋法律;(5)體現法官素質的重要標尺;(6)宣傳法律、弘揚法治、培養公眾法律意識的教科書。誠然,以上都是裁判文書應具備的價值。但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裁判文書最基本的價值和功能應定位於:以訴訟爭議為核心,法官依法對該爭議進行的判斷。通過對審判過程、判斷結論的解釋以及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回應,讓當事人理解審判結論的合法、正當性,以達到使其信服並接受的目的,它是當事人期待的司法結論的載體。所以,讓當事人能夠看懂裁判文書,並服判息訴,應該是裁判文書最樸素,也是最高的追求境界。之所以這樣定位,是基於以下因素的考慮:

1.司法製度的因素。我國屬大陸法係國家,法官的主要任務是依據成文法對個案做出適當的判決,盡管在適用法律中會有解釋、有推理、甚至有一定程度的創造,但其推理形式相對簡單,而且大多采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其裁判文書具有簡單概括、整體性的特點。而英美法係實行的是判例法製度,法官在撰寫法律文書時,尤其是有新意的案件時,始終有某種創造規則的考慮。他們關注的不僅是糾紛是否得到恰當的處置,更多的是這個判決對於未來司法的意義,其裁判文書呈現出論證性、對話性以及在判決中展示不同意見作出選擇性判決的特點。雖然,隨著兩大法係的發展,兩者相互取長補短,大陸法係裁判文書也出現了解釋法律、闡釋理由、表明裁判公正的趨勢,這種趨勢豐富了其價值內涵,但裁判說理的強度不能以英美法係判決書的說理要求為標準。當然,讓裁判文書達到既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又使案外人及社會公眾受教育的效果,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理想狀態。不容置疑的是,不能因為追求這種理想狀態而淡化了其主要功能,不能因沉湎於形式創新,而忽視了裁判文書的受眾對象。裁判文書的製作首先要服從並滿足於其基本社會功能和需求。

2.裁判文書實質功能方麵的因素。我國現有的司法製度下,裁判文書的實質是訴訟結論的載體,其結構、體係、形式固然十分重要,但其結論的公正、合法應該是最為讓人期待的。當我們重視強調程序正義的價值時,切忌矯枉過正而錯誤地把訴訟過程(手段)擺在比訴訟結果(目的)更重要的位置,以致使裁判文書的功能本末倒置。當事人最關心的是裁判結果而不是過程,這是一個正常人的心理需要。

3.裁判文書受眾者方麵的因素。現階段,裁判文書主要是寫給當事人看的,任何一個具體的裁判文書都是針對訴訟各方提起的爭議,進行判斷並作出裁決,裁判結果也由當事人直接承受。這就要求裁判文書首先讓當事人能看明白,要考慮當事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用精辟、通俗、直白的語言講明法理,說服當事人相信判決充分合理,達到使其理解、信服、接受的目的,這應該是製作裁判文書時最基本,也是最首要考慮的因素。

4.法官方麵的因素。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尤其是2007年4月實施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來,基層法院案件數量猛增,而法官人數卻沒有相應增加,法官辦案的強度、壓力越來越大。在現有條件下,讓法官對所有案件洋洋灑灑地寫上幾十頁論文式判決書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