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馬西來 潘榮
民事訴訟上的自認、又稱裁判上的自認,正式或要式的自認。在自認的情況下,法官不需要對方當事人另外舉證即可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認的事實。
正是由於自認製度有利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符合訴訟經濟要求,因此無論是在大陸法係國家,還是在英美法係國家的證據法中,都有關於自認製度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自認製度。尤其是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在立足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兩大法係訴訟立法的各自優勢,對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關於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認的規定引人關注。但由於受傳統觀念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我國關於自認的立法缺乏係統與完善,並且散見的規則相互衝突,致使自認規則的功能無法得到發揮。本文就自認的若幹問題作一些探討並提出我國自認規則重建的立法構想,呼喚立法的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