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的基礎理論(2 / 2)

(二)現行訴訟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三)項規定,對符合本法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第136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幹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很顯然,現行訴訟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的法條實在是太少了,更談不上係統化。

2.現行相關規定的不足。《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立法規定,明顯都是針對民事案件而言的,但由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越來越多的交叉問題,審判實務中就擴大適用到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當然,這是立法的缺陷。至於《若幹解釋》第61條的規定,也存在下列問題:其一,行政主體裁決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糾紛,被裁決的糾紛當事人中其中一方不服起訴而進入了訴訟程序,而另一方不止一個人,卻有不少人並不能以第三人身份進入訴訟程序,而這些人有可能成為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如銷售假劣化肥、種子的坑農事件中,往往涉及的農民不少,但及時發現、控告並進入行政程序的則不多,《若幹解釋》第61條沒有就此進行明確。其二,雖然該條規定中明確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內在的關聯性。一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兩個不同的爭議和糾紛。二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利於行政爭議的解決,但這樣規定的關聯性太過嚴格。其三,該條規定要求被告的裁決行為違法,作為訴訟程序,規定此限製條件,恐怕為時過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