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審理模式(2 / 3)

4.妥善調處糾紛的原則。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以後,相關糾紛的處理就顯得錯綜複雜,相互關聯,哪一個爭議處理的程序和實體有紕漏,就會產生相互矛盾的結果。這其中應把握的基本原則應是妥善調處糾紛,這是前三個原則的歸宿和目的。主要因為:第一,妥善調處糾紛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建設和諧社會是當前和今後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一條主脈,司法審判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國家職能,尤其在錯綜複雜的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審理中,妥善處理涉及公法與私法兩個領域的糾紛,彰顯了審判工作在調處矛盾、解決糾紛、促進社會發展的獨特功能。第二,《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在解決這一類交叉訴訟中,不可能對現行的行政、民事審判體製做大的調整,解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出發點,應是妥善調處糾紛。隻有妥善調處糾紛,審判機關才能在現有審判體製下贏得社會各界對審判工作的支持。第三,妥善調處糾紛的原則,也是公正與效率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處理中的集中表現。在我國經濟、社會正處在深層次變革的今天,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經常引起社會矛盾的升級、複雜,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單純依靠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都不能做到有效、妥善解決糾紛。第四,妥善調處糾紛體現了司法審判工作公正與效率的永恒主題。行政與民事交叉問題再複雜,終究是人民內部矛盾,隻有妥善調處,才能發揮審判工作在社會文明、進步和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真正體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二)具體審理模式

1.確定具體審理模式的依據。在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的審理模式時,主要從以下標準考察:第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無關聯及其關聯程度。關聯,是指事物之間發生牽連和影響。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無關聯及其關聯程度,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為對方的處理前提;二是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的產生基於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事實行為;三是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產生,或者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而產生,兩者雖然沒有互為前提,但為了保證在處理上保持一致性,在處理一個爭議時,顯然不能不考慮另一爭議的處理。第二,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各自的複雜程度。複雜是在訴訟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概念,一般是指法律關係、案件事實、訴訟標的或者當事人訴訟請求繁雜。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應與個案的具體情況聯係起來分析。第三,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管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管轄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的行政案件指定異地審理,將不屬於該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由其共同的中院指定審理,為交叉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選擇的餘地。

2.分別審理模式。對照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審理模式的標準,如果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屬兩個法院管轄,那自然就屬於分別審理的情形;確定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後關係時應當遵循“誰為前提誰優先”的原則,首先審理構成另一訴訟前提條件的那一個訴訟,然後審理另一訴訟;另外,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中,如果不作為主要爭議的案件本身複雜,則對這兩個爭議分別由行政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進行審理。值得注意的是,當行政爭議作為民事爭議的前提時,在現行訴訟製度下,即便是行政訴訟再簡單,一般情況下,也應由行政審判庭先行解決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