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製之二:公司人格否認製度適用條件的統一(1 / 3)

從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看,公司人格否認製度適用條件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公司股東具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達到“嚴重”的程度。二者互為必要充分條件,同時具備才可引發公司人格的否認。

(一)股東“濫用”權利行為認定標準的統一

認定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行為的尺度難以把握,其行為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Robert B.Thompson對美國各州近2000個案例的統計分析,法院揭開公司麵紗時提到的各式各樣的理由多達85個。有學者呼籲,為正確適用和防止濫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最高法院應出台司法解釋,具體規範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適用要件,嚴格限製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防止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濫用。在認定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時,首先應嚴格將股東在管理公司的行為失誤和“濫用”相區別。其次,“濫用”的本身就缺少標準的衡量尺度,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應避免專橫規則或可能性規則。

1.違背公司程式

衡量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的很重要的標準就是公司股東是否遵守以公司章程和強製性法規規定為主要內容的公司程式。如果公司的管理和運作不能遵守法定程式,公司的獨立人格將無從保障,債權人利益失去屏障。而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對公司及其成員具有拘束力的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由於公司章程所具備的法定性和公開性,強製性法規所具備的強製性,其目的就是約束公司及其成員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股東如果存在濫用公司法人格權力的情形,必然沒有遵守公司程式。

2.公司資本金不足

(1)抽逃資金。新的公司法雖然取消了公司轉投資的限製,但是亦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資金,這實際上是資本維持製度的體現。依法理如果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抽逃出資或者抽回資本,該種行為因其違反強製性法律規範而應作無效處理,所抽逃的資金或者抽回的股本應當返還給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濫用股東權益的一種表現,同時也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如果達到了“嚴重”的程度,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被提起公司人格的否定。

(2)瑕疵公司。“瑕疵公司”具體指在形式上取得公司人格,但實質上並未滿足公司設立要件的公司。出資瑕疵是導致產生瑕疵公司的最主要的原因,對於存在嚴重瑕疵的公司,則可以否定其公司人格。這裏的“嚴重瑕疵”是指公司的股東不能夠保證其投資按時足額到位,並且因此而嚴重影響了公司行為能力的正常發揮,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發起人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將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具有欺詐或錯誤行為

主要包括:第一,股東對債權人財務狀況的虛假陳述;第二,股東對債務履行的承諾;第三,第三方在與公司打交道時受到某種程度的誤導和欺騙;第四,股東的商業行為導致個人與公司之間的財務上的混淆;第五,公司以非正常方式營運從而導致公司從未贏利,或股東吸幹公司資金而未考慮公司的需求和發展,或者公司始終遊離在破產的邊緣。

4.將公司空殼化和形骸化

主要情形概括為:第一,濫用公司人格詐害公司債權人,比如將原公司的財產移轉至新設立的公司,從而使原公司成為一個空殼;第二,濫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約義務,如為避免承擔契約義務而解散原有公司,再設立新公司從事同樣的業務活動,或利用複合企業逃脫契約責任;第三,濫用公司人格回避法律義務,如為防止公司業務上的不法行為而導致巨額賠償,將本屬一體化的企業財產分散設立若幹公司。第四,公司的形骸化,如不召開股東大會、不履行公司決定的法定程序,不保留公司必要的記錄,業務混同、財產混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