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源於自由心證,法官的心證必然以其本人司法理念為基礎。對於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準確認知和定位,是法官司法理念的形成,並以此把握適用該製度寬嚴尺度的重要心證因素。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隻有造成“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後果,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設立高門檻的做法明確表達了立法者的意圖:該製度在司法實務中應采取謹慎適用的理念。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以及股東責任的有限性是公司法的兩大基石,否認公司人格隻是一種例外和補充。如英美學者所描繪的,公司人格否認隻是“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豎立起來的有限責任之牆上被鑽了一個孔;但對於被鑽孔以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這堵牆依然矗立著。”然而應當明確,對於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適用采取謹慎的理念固然必要,但並不是不可逾越的雷池,否則就有違該製度設立的積極意義。司法者準確理解立法者的意圖並在司法過程中予以貫徹,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根本要求。也就是說,在公司人格否認之訴中正確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必須對公司人格否認製度本身有一個明確而理性的認知,應當立足於人格否認製度的法理深度和《公司法》立法整體布局的高度來考量。
(一)公司人格否認是對實踐中被扭曲的公平正義的矯正
民商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為強製性規範,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獨立人格否認是源於英美法係衡平法原則的運用,是通過法院判例確立的,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而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目標。因此,公司人格否認製度適用範圍和事由具有開放性。公司人格否認製度作為衡平性規範,直接以公平正義為依據,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平利益時,公司人格否認即可適用,而不限於固定的場合和事由。“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維護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根本職能。公司人格否認製度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更大程度上鼓勵交易和維護交易安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並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應判令該股東對該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公司人格否認是對公司資本金製度的一種平衡
商法的規範對象可分為兩部分,即商人人格關係與商事營業關係,前者體現著交易安全這個價值,後者蘊涵的是交易自由的價值理念。商法立法以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為根本出發點。本次修改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加速資本流動,促進經濟發展。其最為突出的特征是公司資本金製度的改變和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修改前的《公司法》所適用的是嚴格資本金製度,單從其立法的角度來看,這種資本製度不可謂不嚴厲,對債權人的保護功能亦體現的非常充分。但實踐中如此嚴厲的資本金製度並沒有取得有效的實施,甚至還成為有效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桎梏。修改後的《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資本金的製度被稱為“折中資本製度”,其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折中”的涵義。在堅持法定資本製度的前提下,對資本繳納作出了靈活性的規定。一是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額度;二是實行分期繳納方式,即股東或發起人可以在繳足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分次繳納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由原來的“實繳資本製度”修改為“認繳資本製度”;一人公司與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本最限額降低了,但實行的依舊是“法定資本製度”。新公司法還擴大了股東出資的類型,並將原公司法對技術出資的限製改為對貨幣出資的要求,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額度的限製。所有的這些變革被稱為公司資本製度的緩和,其積極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可以動員許多閑散的小資金進入市場,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了公司資本使用及公司運作的效率。公司資本製度的緩和是一把“雙刃劍”,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使公司股東構成趨於複雜,公司運行中不規範的行為大幅增加,提高了交易的風險,威脅到整個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而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設立則在某種程度上製衡了這一消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