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人格否認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和救濟
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永遠是公司法律製度的“主旋律”之一,放棄或動搖對債權人保護的目標,即是在撼動公司大廈之基礎。公司人格否認製度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方麵,提供了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從而成為這種資本製度緩和的一種平衡補充。從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產生的背景和規律、實際運作情況及功能發揮等因素綜合考量,呈現出很強的衡平性,是該製度特性的集中體現。因此,公司人格否認製度作為一項法律製度,其本質應該被概括為衡平性規範。其在那些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股東頭頂懸上了一柄“達摩克利思”之劍,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而使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失時,那柄利劍便會揮斬而下,將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立足於司法的角度,應當力求把握法律適用的精準。然而在適用某法條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標準,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問題。法官不會因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石,便以此為由而不去觸及適用否認公司人格。就如同一個“慎刑”理念再強烈的法官也不能不給罪犯判刑一樣。筆者是慎用公司人格否認製度的擁護者,但認為這種謹慎應當是體現在適用該製度時,對於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證據的認定上,以及該行為是否屬於濫用和債權人受到嚴重損失具有因果關係的論證上嚴謹行事、從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