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格式條款概述(1 / 2)

(一)網絡格式條款的概念

網絡格式條款,是格式條款進入網絡這個特殊領域所產生的。雖然網絡上大部分所見都是全部由格式條款構成的格式合同,但為了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情況,保持法律用語的嚴謹,本文采納合同法上的稱謂,稱之為網絡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於格式條款,有的學者認為,格式條款“是指在商業活動中反複使用的由一方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的、他方隻能予以接受的契約條款”。有的學者認為,格式條款“係指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相對方隻能對該擬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討價還價的合同類型”。還有的學者認為,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反複使用而預先製訂的,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綜合上述觀點以及網絡合同的特征,筆者認為:網絡格式條款是指以互聯網絡為平台,由網絡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約而預先擬定的、以一定數據形式存儲於提供者或者其選定的中介服務係統當中、相對人隻能通過點擊或者默示同意方式對此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條款。

(二)網絡格式條款的特征

1.網絡格式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的聯係:網絡格式條款具有一般格式條款的共有特征:第一,締約過程的不平等性。網絡格式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都是由具有優勢地位的商家單方麵製定,相對方隻能對此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進行協商。第二,容易存在加重對方責任,排除一方主要責任等不平等條款。由於締約過程的不平等,商家有機會加入一些條款,排除己方主要責任,不合理分配合同風險,嚴重違背契約正義原則。如:“因網站或網站個別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丟失或泄漏,網站不負責任。”第三,網絡格式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存在相似之處,如:一般夾雜在其他一些冗長的條款之中難於發現,或者用語艱澀,難以理解。

2.網絡格式條款與一般格式條款的區別:(1)締約過程的非謀麵性。締約過程的非謀麵性使得網絡格式條款接受者較之一般格式條款接受者麵臨更多的風險。

與傳統交易相比,對於網上提供服務(包括數字化商品)的合同來說,不僅合同的訂立是通過網絡進行的,而且合同的履行也是通過網絡進行的。這種締結合同的方式對消費者是極為不利的:由於網絡交易的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前互不見麵,消費者對商家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了解通常是以商家的網上廣告為依據,而不能通過實際接觸了解商家的商譽,不能通過實地觀察、挑選、檢驗或感知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即消費者決定選擇交易對象(商家)和商品或服務的直接因素往往是商家的網上廣告。因此,商家的真實陳述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對消費者選擇交易對象和商品或服務是至關重要的。在實際中,商家的虛假廣告不真實陳述或誘導往往使消費者做出不恰當的、不合理的選擇,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2)簽約方式的獨特性。消費者通常通過點擊等方式表示接受網絡格式條款,這不同於一般格式條款的接受方式。一般格式條款一般通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形式確認接受條款內容。這樣,網絡格式條款較之一般格式條款其簽約的效力證明就更加困難。(3)表現形式的特殊性。網絡格式條款一般相對來說過於冗長。另外網絡格式條款經常采用鏈接方式,表現不夠明顯,使得消費者更難以注意到其條文的規定,甚至沒有閱讀相應的條款就點下“同意”按鈕。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就會存在瑕疵。(4)合同內容的易更改性。網絡合同條款一般以數據的形式存儲於條款提供者或者中介服務者的係統當中,使得網絡格式條款易於更改,也可能因為係統故障等原因而丟失。例如:作為網絡中介服務者的主機服務提供者雖然本身不組織所傳播的信息,但其在技術上可以對信息進行編輯控製。因而網絡格式條款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也對發生糾紛時的取證造成一定障礙。(5)合同履行方式特殊性。在網上購物合同中,先付款後交貨的履行方式使消費者麵臨較大的風險。實踐中,商家多通過格式合同條款要求消費者先付款,隻有在消費者付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一旦商家違約或根本不履約,消費者將麵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救濟成本高昂甚至是得不償失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