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一般認為,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於美國。1890年美國的薩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戴斯在哈佛的《法學評論》雜誌上,發表了一篇著名的論文《隱私權》,開啟了研究隱私權理論的先河。而我國對其研究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雖然我國起步較晚,但對隱私權的研究一直沒有停止過。隨著隱私權理論的不斷深入,目前學術界已經達成共識,隱私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實踐中還是將隱私權作為名譽權來支持。隨著公民人權意識的增強,相信不久的將來,隱私權一定可以作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由法律明確保護。
(一)網絡和網絡隱私權
1.網絡和網絡空間
網絡空間下的隱私權並不是一種新的權利類型,它隻是傳統隱私權在網絡空間裏的延伸和擴展。首先,我們應先認識網絡的概念。網絡是指將相關信息設備經由一定方式的軟硬件連接達到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網絡又稱為信息網絡或計算機網絡。
網絡所形成的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它不同於人類生活的物理世界,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模式,已經構成人類社會一個獨立的空間。
2.網絡隱私權
網絡空間裏的隱私權,又有人稱為“網絡隱私權”。“網絡隱私權”一詞並非法定概念,而是從學理角度提出的一種新概念。我國學者通常認為,網絡空間裏的隱私權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並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複製、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筆者認為,所謂網絡隱私權,就其實質而言,仍屬於隱私權的一種,可以說是隱私權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是隱私權的高級形態。
(二)網絡隱私權的內容
鑒於以上分析,網絡隱私權較之傳統隱私權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因而,網絡空間裏的隱私權也比傳統隱私權具有更多的內涵。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個人信息資料收集權;個人信息資料安全請求權;個人信息資料利用限製權以及司法救濟權。
1.個人信息資料收集權
在網絡中,個人信息資料主要是以個人數據形式體現的。所謂個人數據資料在美國又稱為個人信息資料,它是指用來標識個人基本情況的資料。不少國家和地區將個人數據明確為隱私權的保護對象,如美國在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和英國在1984年製定的《數據保護法》都對個人數據作了法律界定。我國學者湯嘯天認為:一切與個人有關的信息,隻要其能夠構成對個人進行識別,都是個人數據。個人數據的主要法律特征:一是個人數據隻能為生成該數據的主體所擁有,他人僅僅擁有使用權,而且使用權僅僅限定在約定的範圍內;二是個人數據是足以對主體構成識別的數據,在多數情況下,單一數據難以對個人進行識別,但是若幹個單一數據的組合就足以對個人進行識別。
網絡服務商在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的同時,必須賦予被收集人以下兩方麵的基本權利:第一,知情權。網絡空間中,個人不僅僅有權知道是誰在收集自己的個人信息資料,收集了哪些個人資料,這些個人信息資料的表現形式是什麼,而且還有權知道被收集的個人信息資料用作什麼目的,以及該個人資料將會與什麼人實現共享。第二,控製權。主要體現在:(1)數據主體有權決定是否準許或禁止他人收集、使用個人的信息資料,及收集使用的範圍(數據主體是指信息被他人作為數據加以收集的人,而不是指數據庫的所有者或者信息係統的經營管理者);(2)數據主體可以通過合理的訪問途經,查閱被收集和整理的個人資料並對其進行修改、補充、刪除,以保證個人信息資料的準確、完整。這項權利是網絡空間中隱私權最重要的內容。
網絡個人信息資料收集權,其意義在於防止信息資料持有者在沒有通知當事人並獲得同意之前,為某個特定的目的將所提供的信息資料用在另一個目的上。
2.網絡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請求權
對網絡空間裏的隱私權的保護,必然與網絡個人信息資料安全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首先,網絡個人信息資料持有人必須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在存儲和傳輸中被丟失、泄露、竊取、篡改、獲取及披露;其次,當網絡個人信息資料的持有人拒絕采用必要的措施或技術手段以保證網絡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時,利害關係人則有權向網絡行業協會申訴或者根據協議申請仲裁,直至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