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要堅持攜卷下訪、巡回審判製度,方便特困群眾訴訟,減輕他們的負擔
巡回審判是一種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的解決矛盾的方式,不僅使法院的司法資源得以更好的利用,體現了訴訟效益理念,同時,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精神,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如:陝西省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南泥灣人民法庭堅持開展巡回審判,把田間、院落、炕頭當做審判台,隨時隨地開庭,上門為群眾排憂解難,無論是鄰縣、地界、水路出路、債務賠償糾紛,還是夫妻不和、婆媳紛爭等,一個個矛盾,一個個糾紛,在巡回法庭的及時審判調解下得到了化解,群眾親切地稱南泥灣法庭為“手提式法庭”。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榜樣和楷模。在這方麵,尤其在地域廣、交通不便且經濟相對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和民眾法律素養不高、基層組織調處糾紛能力相對薄弱的農村,巡回審理成為農村群眾一種需求。針對各地法院因地域、人口、環境等因素不同,其司法能力、水平、手段、方法有較大差異的實際,在巡回審判製度的執行、推廣上,可以因需設點,在農村較偏遠的集鎮和糾紛集中區設定巡回點,也可以兩點結合,即巡回審理案件采用到固定巡回審判點和不定點巡回開庭的方式進行。在巡回辦案中,充分運用包括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多元調解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同時做好訴調對接,在當前社會矛盾紛繁複雜的環境下,法院雖然是糾紛解決的終局機構,但僅憑法院的力量畢竟有限,法官的特長是豐富的法律知識,而社會調解人員則以豐富的社會經驗見長。要以巡回審判為契機,將訴訟調解與社會大調解有機結合,形成巨大的合力,使社會各項資源得到全麵整合,以減輕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