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中央管理的衛生行政性收費項目有哪些?

根據《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314號),中央管理的衛生行政性收費有下列項目:

(1)衛生監督防疫收費

衛生監督防疫(包括食品監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勞動衛生監督、學校衛生監督、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監督、化妝品衛生監督和傳染病防治等)收費按《衛生監督防疫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2)藥品審批監督檢驗費

[1]證件工本費: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衛生部印製、頒發《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製劑許可證》,每證可收取工本費3元;考慮到證件發放過程中的損耗及有關費用支出,經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省級衛生管理部門發放過程中可以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10元。

[2]新藥審批費:新藥審批(包括新藥臨床研究審批、生產審批和試生產轉正式生產審批)收費按《新藥審批收費標準》執行。

[3]已生產藥品注冊登記費:生產企業:每個品種20元;醫院製劑:每個品種2元。

[4]首次進口藥品審批費:每個品種50元。

[5]國外藥品在中國注冊費:每種500~1000美元。

[6]麻醉藥品、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費:每份100元。

[7]特殊化學品出口準許證費:簽發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種化學品出口準許證,每份100元。

[8]藥品檢驗費:法定藥品檢驗實行抽驗製度,包括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藥品的抽驗。藥品的抽驗由受檢單位交納檢驗費,抽驗無論合格與否,均按《藥品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9]新藥技術複核審查檢驗費:一類:600~800元;二類:500~700元;三類:300~500元;四、五類:200至300元。

[10]進口藥品檢驗費:按《進口藥品檢驗收費標準》執行。出口藥品檢驗費:出口藥品檢驗按藥品檢驗項目收費標準執行。

[11]申請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衛生部藥品標準》收載品種的審批費,每個品種250元。生產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收載品種的審批費,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

(3)新生物製品審批檢驗費

[1]新生物製品審批費:申請新生物製品審批(包括申請人體觀察審批,申請生產審批、試生產轉正式生產審批)的單位,在提交申報資料的同時,應向衛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辦公室交納新生物製品審批費。

[2]新生物製品檢驗費:研製單位在申請新生物製品人體觀察或生產時,應向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交納檢驗費。

(4)生物製品檢驗費

按《生物製品檢驗收費標準》執行。生物製品檢驗機構利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並由受檢單位提供水、電、材料進行檢驗時,不得收取檢驗費,隻收取每人每天20元勞務費;利用自帶儀器設備或部分使用受檢單位儀器設備的,在檢驗成本核算時應扣除受檢單位所提供的儀器設備和水電材料費用;遠程(單程200公裏以外)抽樣或檢驗的差旅費另行計收,但同一地區多家抽樣或檢驗的差旅費應分攤,不得重複計算;遠程樣品的運輸費,由被檢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