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關於人才流動服務收費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人事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53號)規定:
人事部人才流動中心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人才流動服務費;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製定本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政府人事部門的行政機構,在辦理幹部調動時,不得收取人才流動服務費;非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流動人員人事關係的保存和檔案管理工作,也不得實施與此相關的收費。
68.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人才流動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是什麼?
《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人事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53號)規定:
(1)求職登記、推薦人才服務費:[1]個人求職登記表成本費:每套0.3元。[2]推薦人才成功服務費:每人10元;但未接受推薦人才服務費:每人15~60元(接收初級人才15元;接收中級人才30元,接收高級人才60元)。
(2)保存人事關係、檔案收費:[1]個人委托保存人事關係、檔案:每月15元;[2]民辦、外貿、鄉鎮企業委托保存人事關係、檔案:每月20元;[3]單位或個人委托單純存檔:每月5元;[4]出國政審收費:每人120元。
(3)招聘、招考服務收費:[1]聯合招聘、招考:每人50元(隻限單位錄用、調入,國家機關除外);[2]委托人才流動中心招聘、招考:每人100元(隻限單位錄用、調入人員)。
(4)協調調出、調入爭議收費:[1]受理費:每人5~10元(個人申請5元,單位申請10元);[2]協調爭議成功:每人40~160元(個人申請40元,單位申請,初級人才70元,中級人才120元,高級人才160元)。
69.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其證書的有關規定和收費標準是什麼?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問題的通知》[計物價(1993)2473號]和《關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830號)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公正、客觀地評定專業人員職稱,全國已對經濟、統計、律師和會計等專業實行統一的技術資格考試製度。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和不同年度、不同地區考生數量的變化,以及組織考試所需費用存在的明顯差別,國家不再對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所收費用應用於考試試卷印刷、評判、支付場地租用、監考人員勞務報酬等開支。收費收支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簡化事務,采取以收抵支、結餘上繳同級財政。
人事部門發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收取印製、發放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為:發給考生每本收費4元(包括證書的印製費、運雜費和損耗等)。其中,人事部可從證書費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於製證開支。
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乙種考試,對考試合格的考生發放證書的收費亦可比照此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