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將失去勞動能力,再老一些,他們還可能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因此,老年人需要年輕人的贍養。這贍養可以來自社會,也可以來自老人的子女。在中國,不論城市還是鄉村,主導的贍養方式還是家庭贍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包括《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的。但是,中國農村和城市對老人贍養的方式還是有所區別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此法律條文,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分為“經濟贍養”、“服務贍養”和“精神贍養”三種方式。正是贍養方式的不同,使中國城市和農村的贍養特點區別開來。在城市裏,大多數的老人都有退休金和醫療保障,因此,留給子女的贍養義務就僅僅剩下了“服務贍養”和“精神贍養”。而在我國農村,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則是全方位的。農村中的子女不僅要照顧老人的飲食起居,而且還要承擔老人的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由於中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係在短期內不可能建立起來,中國農村以家庭為主的贍養方式,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會持續下去。

在中國的傳統價值中,“孝”是處於核心地位的價值。“養兒防老”是平安村村民普遍持有的看法。對村民來說,對父母的“生養死葬”是做兒子天經地義的責任。因此,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僅僅是法律的規定,這義務還深深地紮根於中國傳統的文化土壤中。但是經驗告訴我們,文化理想和社會現實之間往往有很大的距離。在中國的曆史文獻、文藝作品和民間傳說中,孝的故事和不孝的故事都不絕於耳。在平安村,村民們最常引用的故事就是《牆頭記》,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兒子,人們往往就會和他開玩笑說,“你遲早還不是唱‘牆頭記”’。平安村的老年人贍養狀況如何呢?老年人贍養和財產繼承的關係是什麼樣的?本章將重點討論這一問題。我們首先來考察平安村對老年人的贍養方式。

平安村的贍養方式和文獻報道中其他地方的贍養方式是相似的。最基本的贍養原則是兒子們平均分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是和他們平均地繼承父母的財產是聯係在一起的。我們必須分階段敘述贍養的方式和特點。在上一章已經提到,目前平安村分家的時間普遍提前,因此在兒子們分家的時候,父母往往還比較年輕,身體健康,大多還有很強的勞動能力,有些父母甚至比他們的子女掙的錢還多,還要從經濟上資助兒子。在這一階段,父母往往獨立生活,獨立起灶吃飯。即使他們已經不再勞動,也僅僅需要兒子給付生活費,以及生病時的醫藥費。兒子們在這一階段的責任是分擔老人的生活費和醫藥費。雖然老人們獨立生活,但他們需要輪流住在各個兒子家。這種做法也適用於獨子的家庭,隻不過如果隻有一個兒子的話,老人不需要經常搬家。一個兒子的情況下也有父子合灶的現象,但是如果老人還有收人,則經濟收入上往往是分開的,而且往往是老人承擔共同生活的費用,如飲食、燃料、水電費等。也有父子兩代人達成某種默契,分別承擔某一項或幾項費用。

當父母進入暮年時,或者其中一方亡故後,如果隻有一個兒子,兩個日常生活單位往往會合並。如果有多個兒子,贍養就進入了“輪養”的階段。根據和兒子們商定的期限,老人輪流吃住在各個兒子家,但醫藥費仍是幾個兒子分攤。文獻中對於“輪養”的研究很多,在大多數文獻中被稱為“輪夥頭”或“吃夥頭”(謝繼昌,1985;Cohen,1992;陳運飄等,1997;李亦園,2002)。從學者的研究結果來看,這是在中國被廣泛實行的老人贍養方式。本書將使用“輪養”的術語。無論是“輪夥頭”還是“吃夥頭”,都僅僅包含了輪流吃飯的意思,而兒子對年老父母的輪流贍養其實不僅僅是“輪吃”,還有“輪住”和“輪流照顧”的內容,因此使用“輪養”的說法更加符合老人贍養的實際情況。

在平安村對老人的贍養除了“輪養”的方式以外,還有一種方式是幾個兒子(通常是兩個)分為兩組,每一組分別贍養父母之中的一個,我把這種方式叫做“分養”。其他學者也已觀察到了這種贍養方式,如王崧興把舟山島漁民的老人贍養方式分為了五種,其中之一就是“年老父母分開,各歸一個兒子扶養”(王崧興,1986)。費孝通也在江村觀察到,“有7戶在兒子分家時,老夫婦分別住在兩個兒子家裏”(費孝通,1983)。在平安村我發現有兩戶人家采取了這樣的贍養方式。關於“分養”稍後再討論,現在首先討論“輪養”。

在有多個兒子的情況下,“輪養”是一種最常見的贍養方式,甚至可以說是常規的贍養方式。輪養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輪吃”,二是“輪住”。上文已經說到,“輪住”是比“輪吃”更早開始的過程。當父母還身體健康、生活自理的情況下,他們往往獨立起灶,僅僅輪流住在各個兒子家。隻有他們進入暮年或有一方去世之後,贍養才進入既輪住又輪吃的階段。我把僅僅“輪住”稱作“第一輪養階段”,把既“輪住”又“輪吃”的階段稱作“第二輪養階段”。在平安村,在下述三種情況下父母在第一個階段不輪住。第一,當初在分家時有一個兒子分到較多的房子(通常是小兒子,而且通常分到老家的房子),老人會久住在這個兒子的家裏。第二,父母和兒子們關係鬧僵,父母無奈之下借房或租房居住。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為在村民看來,不讓父母住房子是嚴重的不孝行為,會受到輿論的譴責。第三,某些家庭有在城市工作的兒子,父母可以長久居住在這個兒子的房子裏。在我重點調査的平安村第四村民組,一共有9個家庭是這樣的情況。我在討論農村的宅基地政策時還要涉及這一問題(參見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