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社會,繼承是男性的特權,女人是無權繼承財產的。即使是作為夫家的一員,她也僅僅是一個財產的受益者而非所有者。在女人寡居守誌的情況下,她是作為丈夫遺產的守護者而管理財產,自己並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在她的兒子或嗣子成人之後,財產權要移交給兒子或嗣子。上述情況,在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原理》中得到了詳細的闡述(滋賀秀三,2003)。女人在中國傳統中之所以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是因為財產繼承在中國傳統中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社會行為,它是僅僅作為宗祧繼承的附屬物而存在的,而女人是沒有繼承宗祧資格的。宗祧繼承是一個內容豐富的文化係統,包括姓氏、祭祀、家譜、祖墳等內容,財產繼承隻是這個文化係統的一部分。滋賀秀三說,“在中國人的心中,作為繼承的目的而意識到的就是意識到人、祭祀、財產這三者並且這三者是不可分的一體化的事實。”(滋賀秀三,2003:96)而且,在中國這樣一個“恥於言利”的文化中,人們往往傾向於將財產置於較其他價值低下的位置。在很多為了家產而生的糾紛中,雖然人們內心看重的和努力爭取的是財產,但他們絕不會也不可能將這種內心的企圖直白地表現出來,他們用來支持自己論點的必然是“祖先”、“五服”、“防止異姓亂宗”等說辭。對於傳統的中國人來說,財產隻是宗祧繼承的副產品。宗祧繼承的上述內容女人是不能染指的,她們不能繼承財產也就順理成章。
對於中國傳統繼承的宗法性質,學者們已有大致的共識。滋賀秀三說,“‘承繼’之繼承樣式的特點是財產的總括繼承與祭祀義務密切相關。”(滋賀秀三,2003:371)並因此認為男性與女性在繼承中居於不同的位置。梁治平認為,“雖然繼承地位的獲得可以同時包含對一定財產的請求權,但從根本上說,繼承製度乃是宗法的而非財產的。”(梁治平,1996:75)和學者們相比,基層法院法官對財產和宗祧的關係感受就更加深刻。1932年,浙江餘杭縣的一個法官在向司法院質詢時寫道:
查中國向來重男係血統及嗣續問題,故凡老而無子或死後絕嗣者必以同族卑親為繼承人。他人之爭其遺產者亦必以爭宗祧繼承為前提。宗祧屬甲則遺產自隨之歸甲。宗祧屬乙則遺產亦隨之歸乙,不啻以遺產為宗祧之附屬品。
今繼承編隻有遺產繼承並無宗祧繼承,而民間訴訟仍沿舊習借爭宗祧以爭遺產。(轉引自白凱,2003:95)
最能夠反映中國傳統製度中宗祧和財產之關係的,是北洋政府製定但未頒行的《民國民律草案》。普遍認為,《民國民律草案》較之《大清民律草案》在內容上反而倒退了。在《民國民律草案》中,加入了《大清民律草案》不存在的宗祧繼承的內容。雖然這部法律並沒有頒布實施,但是卻把中國傳統的宗法內容和財產繼承的原則抽象了出來,並且條文化了。《民國民法草案》在《繼承編·總則》的第一條開宗明義:
本律所謂繼承,以男係之宗祧繼承為要件。(楊立新,2002:376)
在該法律的其他部分,也自始至終貫徹了“男性宗祧”的原則。比如它規定,遺產的繼承人應當是“所繼人之直係卑屬”,以及隻擁有財產的管理權的“婦人夫亡無子守誌者”。當沒有上述兩種人時,該法規定:
依下列次序定應繼承遺產之人:第一,妻;第二,直係尊屬;第三,親兄弟;第四,家長;第五,親女。(楊立新,2002:376)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直係卑屬”是不包括“親女”的。女兒沒有宗祧繼承權,因而隻有在沒有其他男性繼承人時才可繼承遺產。即使是“婦人夫亡無子守誌者”,她們也隻能“在立繼以前,得代應繼之人,承其夫分,管理財產”。這部法律草案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財產繼承作為宗祧繼承的附屬物的事實,也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婦女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婦女沒有宗祧繼承資格,她們因此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被剝奪了財產繼承權。
由於繼承宗祧的人必須是男子,因此一個家庭即使有女兒,它也必須過繼一個嗣子來繼承宗祧。這個繼承人一般是五服以內昭穆相當的侄子或侄孫。傳統上在平安村這個嗣子(或嗣孫)也可以是外甥或外孫。在平安村,還有一個過繼過來的嗣子目前還健在。我在第一章介紹“借子還孫”的風俗時曾經簡單提到過他。以下是有關他的故事:
高雨寶的父親本來是平安村人,年輕時被過繼給了自己臨村的舅舅。留在平安村的雨寶的伯父沒有兒子,隻有兩個女兒,而雨寶的父親卻有兩個兒子。這樣,雨寶就被過繼給了自己的伯父,來到了平安村。人們把這種情況叫做“借子還孫”。雨寶來到平安村比起其他的嗣子更加“硬氣”,因為他的祖籍就是這裏。用平安村人自己的話說就是,“人家的根兒就是這裏的”。雨寶來到平安村前後,他的兩個堂妹先後出嫁,其中一個嫁到了鄰村,另一個嫁到了縣城。和其他嗣子一樣,雨寶將會得到伯父的所有家產,並且應當給伯父養老送終。後來雨寶娶了媳婦,並且生了三個兒子。但是雨寶夫婦和伯父伯母的關係並不是很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