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安村,有一個人們經常提起的地方性概念,就是“情受”。從詞的本義上說,“情受”一詞在當地語彙中是和“繼承”一詞意思最接近的詞。在“情受”的含義中,並不包括宗祧繼承的意思,它的意義僅僅就是對遺產的承受。這個詞雖然很多村民都在使用,但是要弄清楚它的含義並不容易。我曾經和許多村民多次討論這個詞的含義,但仍不能完全把握它的意義,因此無法給它下一個貼切的定義,但可以對它進行一些限定性的解釋。
首先,“情受”一詞並不用於完全正常的宗祧繼承和家產繼承的場合。如果一個家庭的家產由兒子們繼承,人們並不說是兒子們“情受”父親的家產。“情受”一詞隻用於無子立嗣的場合,以及女兒繼承父親遺產的場合。人們說侄子或外甥“情受”了無子的叔伯父或舅父的家產,或者說女兒“情受”了自己無子的父親的家產。而且,隨著招婿婚姻的增多,人們越來越傾向於不說女兒“情受”了父親的家產。如此看來,在當地人的語彙中,“情受”更多地應用於不正常的財產繼承的情況。
其次,“情受”一詞在嗣子不孝的情況下會更多地被人們使用。如果一個嗣子不孝順自己的嗣父,人們就會說,“光想著情受人家的家產,根本不把老人放在心上。”或者說,“你情受了人家的家產,就應當給人家養老送終。”由於“情受”往往和非正常的遺產繼承相聯係,因此它的“交易”意味更濃厚。“情受”和“養老送終”成為了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情受”的意思很類似於中國現行繼承法中的“遺贈扶養協議”中的“受遺贈”的權利,受遺贈人在享受“受遺贈”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贍養遺贈人的義務。
從“情受”這一地方概念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地方性文化在刻意地掩飾存在於親子之間的社會交換關係。人們隻在非親子的情況下才傾向於把贍養人和被贍養人之間的關係看成是帶有交易性質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親子之間的社會交換關係其實是掩蓋不住的。這鮮明地體現在村民們回答“女兒為什麼不繼承娘家父母的財產?”這一問題時。當我提出這一問題時,有些村民的第一反應就是,“因為女兒不贍養父母”。在他們看來,兒子之所以能夠繼承父母的財產,是因為他們給父母養老送終。也就是說,兒子們用自己對老人的贍養換來了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費孝通先生在江村調査時問農民為什麼女兒沒有繼承權,得到的也是同樣的回答。費先生並沒有在文中明確說明他個人是否同意這樣的結論,但這樣的結論和他認為中國文化中家庭代際關係是反哺模式的假設是一致的。費孝通寫道:
一個社會經濟共同體要能長期維持下去,成員間來往取予之間從總體上和長線來看,必須均衡互惠。這是所謂社會的隱憂在於不均的原因。在解決幼年和老年不能自養的問題上,還是要貫徹均衡互惠的原則。接力和反饋兩種模式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是能貫徹這原則的。接力模式是乙代取之甲代,而還給丙代,取予之間是均衡的。反饋模式是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後及身還給曱代,取予之間也是均衡的。所以這兩種模式都能維持,不發生“不均”的隱憂。(費孝通,1983)
費孝通對家庭代際關係的看法可以總結為兩點:其一,中國文化中家庭代際關係的特點是子代對親代有反哺的行為;其二,親代對子代的撫育和子代對親代的反哺在經濟上是均衡的。也就是說,從經濟價值的角度來看,親代對子代的付出和子代對親代的付出,基本上是相當的。費先生從個人生活史的角度分析了親代對子代的撫育和子代對親代的贍養,並說兒女的結婚費用應當算到撫育費以內(費孝通,1983)。但費先生並沒有說明兒子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是否屬於“撫育”的範疇。如果財產繼承屬於“撫育”的範疇,那麼親代和子代之間的互惠關係就是不均衡的。因為兒子從父母那裏得到了撫養、結婚的費用、家庭財產,甚至還得到了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撫養,而父母從兒子那裏得到的隻是老年的贍養。如果財產繼承不屬於“撫育”的範疇,那麼我們必須承認,中國父母和子女(主要是兒子)之間的代際關係不僅僅是反哺關係,而仍然存在著接力關係:家庭財產從親代向子代傳遞而沒有反饋。換句話說,兒子是無償地從父母手中接受了遺產。當然,他還要將自己的遺產再無償地傳給自己的兒子。總之,無論我們是否把財產繼承算作“撫育”的內容,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代際關係都不可能是“均衡的反饋”。我們雖然必須承認中國子女對父母“反哺”的事實,但代際之間的“接力”關係仍然是主導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