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節的材料已經證明,從現實的角度,僅僅用“均衡互惠”不能解釋女兒不能繼承父母財產這一事實。我們不能用女兒不贍養父母作為女兒不繼承父母遺產的充足理由。對於女兒不繼承父母的財產村民給出了三種解釋。我們現在來考察第三種解釋:女兒不繼承娘家的財產是因為她們在婆家繼承了公婆的財產。這是一種很現實的解釋,因為一個女人A雖然不繼承她娘家父母的財產,但她的夫姐妹們也不繼承她們自己的娘家(也即A的婆家)的財產。

在對傳統中國家族進行研究的領域,滋賀秀三的影響是巨大的。在滋賀秀三中國家族研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他提出的“父子一體”和“夫妻一體”的概念。滋賀用他的“夫妻一體”的概念來解釋女兒沒有繼承娘家財產的權利的現象。滋賀秀三這樣描述“夫妻一體”的原則:

在圍繞家產的權利關係上,和父的生存期間兒子的存在宛如等於無一樣,夫的生存期間妻的存在也隱在夫的陰影中等於沒有。即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另一方麵,和在父親死後兒子作為原樣代替父親的存在而顯現出來一樣,在丈夫死後如果留下來妻子的話,這個變成了寡婦的妻保持原樣地代替夫享受其地位。……像這樣的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夫的人格由妻所代表的關係,我想將其稱為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一體的原則。(滋賀秀三,2003:109)

在滋賀看來,“女性因結婚才開始找到自己生死期間承認為其一成員的家”(滋賀秀三,2003:375)。“因而未婚女子在娘家享受家庭生活,同時對於其家產沒有施於任何形式的必然的、總括性的權利,即直至嫁往別人家為止,此期間可以說未婚女子隻不過是暫時被娘家養著(黑體為引者所加)。”(滋賀秀三,2003:353)所以,在滋賀看來,女兒的歸宿天然地是在夫家而不是娘家,女性必須最終和丈夫歸為“一體”才能找到自己的社會位置。根據滋賀的理論,女兒天然地在娘家沒有任何權利。這樣的一個前提顯然已經不符合目前的社會現實。這是因為,首先,滋賀的著眼點是古代的中國社會而不是現代的中國社會,其次,這樣的前提和中國目前的法律原則不一致。在中國古代,婦女們沒有法定的財產權,而現在婦女具有和男子平等的、完全的財產權。我們不能以一個女性沒有基本權利的理論前提作為我們解釋現實生活的基礎。

在滋賀秀三的理論中,妻子在夫家也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滋賀說,“在祖先子孫的連鎖關係中,妻本身沒有形成獨自的一個環節,無非是寡妻代替夫之一環節並守護到底。”(滋賀秀三,2003:335)因此,“寡妻因其中繼的性質,故其處分從夫那裏繼承的財產要受到製約”(滋賀秀三,2003:336)。因此,在滋賀看來,妻在夫家的財產權利僅限於“承夫分”保管財產,並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妻對於“承夫分”的財產隻有受益權,沒有所有權。其實,妻在夫家沒有所有權隻是婦女根本就沒有財產權的一種外在表現,她無論在父家還是在夫家都沒有財產權。對於妻的財產權,瞿同祖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瞿同祖,2003/1947:114~115)。運用這樣的理論來解釋目前中國農村的財產繼承現實沒有說服力,我們必須尋找其他的理論途徑。

我在平安村和一個村民進行訪談時,提出了女兒不繼承自己娘家的財產的問題,他馬上就說,“這個道理很簡單,因為咱村的媳婦不回她們的娘家去繼承財產,咱村嫁出去的閨女們也不回來繼承她們娘家的財產。”這其實就像是一個女人用她作為女兒的權利換得了她作為兒媳的權利。但是,這種交換並不是個體意義上的交換,而是所有的女人都參與的一種交換。所有的女人放棄了她們作為女兒的遺產繼承權,換得了她們作為兒媳的遺產繼承權。我在這裏借用莫斯的概念“整體呈現(total prestation)”(莫斯,2002/1924:5~6),將這同一人群的兩個角色之間的權利的交換稱為“整體交換(total ex-change)”。這一概括的邏輯前提是,我們首先承認每個子女,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對自己父母的遺產擁有繼承權。女人在出嫁後自然地放棄對自己父母的財產繼承權,而獲得對公婆的財產繼承權。其實整體交換的理論不僅僅適用於女人,同樣適用於男人。當一個男人成為上門女婿的時候,他也是以自己的兒子的繼承權換得了作為女婿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是單係的,一個人或者繼承自己父母的財產,或者繼承自己公婆(或嶽父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