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傳統的存在都必須有現實的土壤,這個土壤就是現實的政治經濟製度。雖然說現實的政治經濟製度必然也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具體到某一個特定的時刻,沒有一定的政治經濟製度為基礎,傳統是不能施展它的威力的。因此,對某一問題的文化解釋不可能說明全部的問題。要想全麵理解問題的實質,我們必須還要尋找造成問題的現實的原因,也就是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是什麼因素和文化因素一道,或者作為文化因素發揮作用的條件,形成了目前的現實?
農村的財產繼承問題絕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它和宗族製度、居製、村籍、土地製度等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宗族製度和居製問題仍屬於文化因素,而村籍和土地製度則是現實的政治經濟因素。雖然,傳統文化之所以發揮作用的一個原因是,農村的基層幹部本身就是在傳統文化的耳濡目染中長大的;但是,我們不能用“基層幹部的觀念是傳統的”這樣一句簡單的話來回答所有的問題。這是因為,如果沒有適合傳統文化生存的現實基礎,無論一個人多麼傳統,他仍不能執行這傳統。
1949年以後,農村社會生活的最大改變之一是農村土地製度的改變。原來的土地是私有的,但土地的流動被嚴格限製在族人和本村人中間。土地改革以後,土地變成了集體的財產。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製,其實就是村莊所有製,土地的所有製性質變了,但農村社區的封閉性質沒有改變。土地的村莊所有製很可能還加劇了這種封閉性。
威廉·雷夫利(Lavely,1991)認為,農村土地集體化以前,外村人可以通過土地買賣的方式進入某個村莊。但土地集體化以後,這樣的機會基本消失了。克洛爾(Croll,1981:184)認為,新經濟製度維持了而不是削弱了父係家族的結構和功能。張佩國認為,“村籍的邏輯則是封閉的族群關係網絡背後隱含著村民對本村土地權的資源獨占觀念。”(張佩國,2002:2)資源的有限性和資源的共享性質必然強化村籍觀念,因為任何一個獲得村莊成員資格的人都可以分享共有的資源,任何一個新人的加人都會使其他人的份額縮小。這種情況下,村莊在成員出入方麵的封閉性必然進一步加強。
上文已經說到,在傳統時代,控製村籍的主要方式是農村的家族觀念和習慣法。現在,控製村籍的手段中多了一項戶籍製度。我們已經看到,掌握權力的主體雖然由族長一幹人變成了村委會幹部,但兩者甄別村籍的尺度其實是一樣的。但問題的關鍵不在這裏,問題的關鍵是,村委會幹部仍然掌握著甄別村籍的大權。是農村的土地村莊所有權給了村幹部這樣的權力。如果不是土地村莊所有,宗族製度的式微必然導致一個較為開放的農村社區。而在現代化的潮流中,宗族製度的衰微是不可避免的,況且華北的宗族組織本來就不是很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