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生活領域逐步放開,資源增多,體現最為顯著的即是社會組織的迅速擴張,甚至能夠用“社會組織爆炸”一詞來概括形容。社會組織的發展有極深刻的社會現實根源,體現了中國社會轉型期的需要。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矛盾凸顯,社會經濟改革所帶來的“陣痛”成為國家的最大困擾,而近年來“維穩”成本增大充分顯示了矛盾的廣泛性及劇烈性。在此情況下,培育社會自我管理機製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出路,政府部門開始轉變思路,從原先的一元化統治、二元化控製轉向多元化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第三十七章指出:“廣泛動員和組織群眾依法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培養公民意識,履行公民義務,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充分肯定公民作為社會治理主體,其中以個體的公民意識培育、公民義務履行等為重要渠道。但個體總是分散的,難以形成一種行之有效的機製。第三十八章指出:“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揮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駐區單位積極作用,引導各類社會組織、誌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第三十九章指出:“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社會組織成為聯結國家與公民個體的重要渠道,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機製。
社會組織爆炸意味著社會自我管理機製的逐步確立,在本文中,我們將對該機製進行討論,包括概念明晰、作用路徑、現狀、存在問題以及問題的解決思路等。
從定義上講,社會自我管理機製可分為三個部分:社會、自我管理與機製。
社會在此並非大社會概念,不包括國家、市場等在內,而單指以公民社會①,強調公民個體依據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連接在一起的共同體。在這個意義上,社會自我管理特指公民社會自我管理,與國家、市場的治理區分開來。
自我管理指社會成員通過自治的不同形式管理自己的生活的過程,奧斯特羅姆夫婦發展了“自我管理”思想,其中有兩個基本而又相當重要的前提:一是人類具有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二是人類作為個體,其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又是相對有限的②。所以,自我管理必須上升為社會自我管理,而非個人微觀的生活調節,以社會契約和協助為基礎的“自我管理”社會由此成為公民自我管理及被管理的社會載體。將社會與自我管理聯係在一起,社會自我管理是一定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組織角度參加準備和實現有關整個集團的非常重要問題的決定而在形式和方法上表現出的總體③。社會自我管理與另外一個概念——社會自組織——很接近,強調在沒有外在指令的情況下自我形成功能結構的過程。自組織即係統在沒有任何外部指令或外力幹預的情況下自發地形成一定結構和功能的過程和現象④,自組織過程即通過係統元素間已有聯係的改建和新聯係的形成而實現,特點在於係統的內在目的性及獨立性⑤。所以,社會自我管理基本上等同於社會自組織,隻有自我組織起來,才能達成較好的管理。社會自我管理強調與國家、市場相對應的獨立性,並以自我良性運轉為其內在的目的性。
機製原指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運用於社會科學中用來表征事物或係統的內在機理、內在聯係和運動規律①。社會自我管理是一種管理的方式及內容,強調公民社會自我運轉的過程,社會自我管理機製即指公民社會自身運轉的內在邏輯以及運動規律。我們可以從主體、客體、過程三個方麵來考察社會自我管理機製:首先,社會自我管理機製以獨立的社會組織為主體,強調公民個人自組織起來,以組織身份表達群體的訴求;其次,社會自我管理的客體又是公民本身,即自我組織起來,通過組織身份管理自己;再次,自我組織與公民自身的管理過程即是機製發揮作用的過程,充分顯示社會組織的形成、發展與變化。
所以,本文將社會自我管理機製的分析置於其主體——社會組織上,討論其現狀、問題及創新思路,以此解釋中國社會自我管理機製的情況。總體來說,中國的社會組織雖然在數量上急劇增加,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依然未能完全實現獨立自主,自治的公民社會需要進一步增強。在此基礎上,本文認為必須進一步厘清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之間的關係,進而使公民社會成為真正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會。
一、當前社會組織管理現狀
社會自我管理機製包括兩個部分:正式與非正式的社會組織機製。前者指有明確規則、依一定的目的而建成的正式的社會組織,尤其是取得官方認可的合法性的組織,可以為統計數據呈現出來;後者指未經過官方認可,沒有比較嚴密的組織程序,自發形成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發展的最終目的即在於自我管理的公民社會,它的現狀包括兩類社會組織的綜合,對其分析不應顧此失彼。
(一)社會組織發展的現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組織數量增長迅速,出現了社會組織爆炸的狀況,其中正式社會組織數能夠統計到,而非正式組織數也在進一步發展。本文認為,我國的社會組織呈現出了三個特點:魚龍混雜、形同質異、暗流湧動。
1.“魚龍混雜”:重數量,不重質量,不均勻發展
民政部於1988年8月組建了社團管理司,開始承辦全國性社團的審批工作,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控管理。1989年10月25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後,民政部開始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用了兩年多的時間對社團進行複查登記。如圖10-1所示,從1988年到1990年民政部門基本未登記新的社團組織。但在1990—1992年,社會組織瘋狂增長,1989年為4544個,而1990為10855個,1991年則為82814個,1992年達到154502個。這個數據是清理整頓及複查登記之後的結果,正式社會組織開始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下發展。1992年到1997年進入平緩發展階段,但到了1998年,新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更加嚴格,強化了雙重管理體製,並大大提高了社團登記注冊的門檻①。條例的預期製定及實施體現在1997—1999年社會組織登記數的減少上,1997年比1998年減少了3503個,而1998年比1997年減少了15718個,1999年又比1998年減少了22935個。到了2000年開始,社會組織迎來了新一輪的直線增長,到2009年達到43.1069萬個之多。
由此,正式組織的登記及數量的增長很大程度上受正式的社團管理條例的限製,國家通過管理條例的完善使社會組織納入到管理範疇中。但這43.1069萬個社會組織又是如何分布的呢?在不同的地方社會組織的活動程度如何?這些社會組織又大概分布在什麼活動領域?
圖10-2顯示了不同省份社會組織發展的不均勻,其中山東社會組織數最多,其次為江蘇、四川、浙江、廣東(2.6521萬),而西藏最少。調整數據為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時,情況則發生了變化,寧夏由於人口少,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躍居第一,而北京、上海作為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也上升到第四和第九位,充分顯示了兩地社會組織數的眾多。
事實上,越接近地方,越往下接近基層,就越接近會員以及潛在的會員群體,就更為符合社會自我管理機製的直接範疇。據相關研究表明,在1998—2001年的整頓中,縣級社團受到了比其他三級社團更大的衝擊,2000年時所占比例降到最低①。但整頓之後,縣級社團開始活躍,如10-4所示,在近年來縣級社團的比例在逐步擴大,而地級社團有縮小的趨勢。
民政部按照社會組織性質,將社會團體劃分為專業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聯合性社團、港澳台社團、外國商會、其他類別,其中聯合性社團、港澳台社團、外國商會數量較少,以另外四種為主,圖10-5呈現出四類社團的比例分布狀況,專業性社團、行業性社團比例相當,這些社團組織都是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管理下較為容易成立的。
社會組織在活動領域中也呈現出了極其不均勻的發展,48.67%的社團組織處於教育行業,而社會服務與衛生行業占14.5%左右,注冊社團的數量及比例直接反映了國家對於社會組織的偏好。
社會組織數量的極大發展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領域逐步開放的直接結果,體製外資源的增多帶來了社會組織的繁榮,但數量的增加並非意味著社會自我管理機製的完善。社會組織數量膨脹,但在組織的規模、能力方麵卻稍顯欠缺,未能承擔其自主、自治的很多重要的功能。並且,社會組織的分布領域主要集中於教育等職能行業,而非純粹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機製的代表。另外,由於與政府錯綜複雜的關係,很多社會組織出現了“形同質異”的狀況。
2.“形同質異”:社團組織的自主性
社會自我管理機製強調公民自組織起來,管理自身的生活,以達成自治,其重要的特征即是獨立於政府和市場企業之外,但在現階段《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管理之下,組織自主性普遍受到政府尤其是業務主管部門的幹涉①。在何建宇、王紹光的調查中,民間自發成立的社團隻占到14%,絕大多數是由業務主管部門發起成立或相關政府機構脫鉤而來的,這就導致了社會組織的非獨立性,其自我管理機製的作用未能顯現出來①。
沈原用“製度的形同質異”來形容中國社會團體的發育,他以中國青基會作為案例詳細剖析了體製內正式組織“變形記”的過程②。中國青基會是中國社會規模最大的社團組織之一,成功地經營了“希望工程”等項目,它的母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作為共青團組織“體製改革”的直接產物而來的。這種特性使青基會具有較強的體製依賴,體現為體製等級依賴、組織架構依賴、產權依賴、社會網絡、社會信任依賴等。從形式上看,青基會是社會團體法人;而從本質上看,卻是不打折扣的政府組織的延伸。有學者以廣東省Z市青年聯合會為例,按照章程規定,該聯合會是在中共Z市市委領導下的Z市基本的人民團體之一,以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該會是參加Z市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之一,不用在民政部門登記。青年聯合會是一個典型的官方社團組織,但在轉型過程中,實現了“準NGO化”,由原先嚴格的官方控製轉向部分的自主。③
像青基會、青年聯合會之類的社會組織不在少數,還有中國紅十字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等若幹準政府團體等,呈現出了國家法團主義下的社會組織狀況,這出於對中國本土情境的判斷:首先,中國公民生活在一個國家法團主義式的製度環境中,政策製度的實施推行等主要依賴國家政府的力量來完成;其次,國家對公民處於強控製階段,沒有將社會釋放出來;最後,民間組織掛靠製是國家對社會強製的製度安排①。社團空間的監管體係具有強烈的國家法團主義特性,高度強調國家控製,同時在社團的唯一性、代表性、壟斷性等方麵,都有較為嚴格的限製,中國社會團體監管框架具有以下法團主義特征②:
法團主義特征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
1.任何社會領域或類別中社團數量有限甚至唯一,從而具有非競爭性第13條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新申請不予批準
2.社團以等級體係方式建立第19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3.國家組建或壟斷性認可第2條規定:社會團體可以公民自願組成;第9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4.國家行使控製權第27條和第28條規定:社會團體受到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機構的雙重監管
在這種情境下,社會組織對政府有強烈的路徑依賴,是社會團體本身發展的生存需求,但對於公民參與等良性的互動起著極其不利的作用。正式的社會組織需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而維持本身的合法性,以部分的自主性為代價,這些社會組織未能完全自治,但卻比政府部門更能接近公民,充當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中介。在登記在冊的合法性社會組織之外,非正式草根組織在中國公民社會自我管理機製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