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根據地農村的減租與交租問題(1 / 3)

抗戰爆發之後,中共為因應時局變化乃調整原有土地政策而提出減租減息政策,並將之作為抗戰時期解決農民、農村問題的基本政策。在晉西北,1940年代前除中共外國民黨閻錫山政權以及國共合作領導的“犧盟會”等政治組織為增強抗戰力量和緩解社會矛盾,亦均提出了減租減息的政策與主張,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進行宣傳實施,隻不過由於受製於當時各種條件的牽掣而未取得明顯績效。直到1940年2月中共晉西北抗日政權成立,減租減息政策方在中共強力推行下漸入實質性實施階段。綜觀該政策的基本構造,無論從表達層麵抑或實踐層麵均可分解為兩個重要環節,就減租政策而言為地主減租與佃戶交租問題,就減息政策而言則為債主減息與和債戶交息問題,而本文重點考察者乃為地主減租與佃戶交租的實踐過程。而現有的各種文獻資料和當年中共減租運動經曆者的曆史記憶均表明,在這一政策的實踐過程中,地主與佃戶圍繞是否減租交租、如何減租交租、減多少交多少等問題展開激烈較量,一方麵是地主通過“明減暗不減”、“新實租”、租地改夥種等新租佃型式乃至“奪地”手段盡最大可能地將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麵則是佃戶通過少交租不交租的方式以充分分享政策所帶來的實惠,從而導致晉西北租佃形式、租佃秩序、租佃關係發生重大演變,並由此延伸出諸多與之密切聯係的問題,如農民以集體力量尋求租佃糾紛解決以及租佃關係中宗族血緣關係的強化等。這些問題不僅反映出中共減租政策所麵臨的現實困境以及減租過程的艱難曲折性,更表明減租政策在表達與實踐層麵存在頗多距離,亦生動地描述了中共政權與地主和佃戶三者在此過程中關係“互動”的基本圖景。為了準確而全麵地厘清中共減租政策及其實踐的曆史麵貌,下麵就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討論。

(一)減租

1.減租過程

在中共進入晉西北之前,減租通常是荒歉之年才有的特殊現象,而且一般可以減的主要是物租,錢租遇荒年能減者甚少。根據陳正謨先生1930年代初對全國22省1520處的調查,物租占總數10.06%的153處預先規定豐年不加歉年不減,錢租占總數17.37%的264處不能減租、占總數10.39%的158處可以減租,422處中可以減租的處數僅占37.44%,不能減的占62.56%。在對晉省153處的調查中,物租占總數17.65%的27處歉年亦不能減租,錢租占總數20.91%的32處不能減租、占總數9.15%的14處可以減租,46處中僅有30.43%可以減租。可見,物租無論在整個調查區域抑或晉省可以減租者均占絕大多數,錢租可以減租者僅極小部分。在晉西北地區,歉年減租者一般也是物租,錢租能減者很少,有些地方歉年減租而年成好時又讓佃戶補交原來少交部分。

抗戰爆發後,國民黨於1938年3月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並通過《戰時土地政策案》,規定“地租額不得超過地價的7%,並嚴禁任意撤佃抗租”,體現了“二五減租”的原則。中共於1937年8月召開洛川會議時,亦決定以減租減息作為抗戰時期解決農民問題的基本政策,並將此項政策寫進《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同時,山西地方領導人閻錫山為緩解社會矛盾並廣泛發動抗戰力量,於1937年11月6日宣布《民族革命十大綱領》,該綱領提出“切實執行合理負擔,逐步減租減息,改善人民生活”的主張。在此項主張鼓勵下,減租減息在省內各鄉村開始實行,盡管當時並未規定減租減息數額,且采取了說服的辦法,但一些地主還是自動宣布進行減租減息。例如,趙城縣許多地主自動減租25%~50%,債主自動減息為年利1分,甚有宣布戰時免租免息者。武鄉縣“土河編村嘴則村村副杜甲寅執行戰時法令,不遺餘力,並以身作則,自願擔負二等合理負擔,並自動放棄五十四戶債權,共洋四百九十餘元,糧二十餘石。他向債戶宣布說:‘我為了改善大家的生活,增強抗戰力量,所以凡是借我杜甲寅名下的糧款,一概都不要了。’同時還影響了同村的富紳杜高陽先生,他也放棄了一百四十元及二十石糧的債權……李祖壽先生從前不但是同善社(迷信組織)的領袖,而且又是武鄉縣大名鼎鼎的士紳,過著優裕的生活……他首先響應了政府和犧盟會的號召,執行閻司令長官的法令,自動地減租減息,換契約,村公所向他借二十石軍糧,他自動地獻出了七十餘石。為了解除貧農的痛苦,他自動地廢棄了六十多張契約,大約有千六百餘元,還有四十餘張契約大約千元願捐給公家辦合作事業”。“申國賢先生自動向他的佃農和債戶遵照新法令五一減租分半減息”等等。

山西抗日統一戰線組織——“戰動總會”與“犧盟會”則將減租作為一個口號提出,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宣傳,以及在自己掌控權力範圍內或影響所及的地方積極推動減租減息政策之實施。特別是閻錫山直接領導下的犧盟會還在全省率先作出“二五減租,一分減息”決定。不過,由於當時深處戰爭艱難環境且又缺乏貫徹執行減租的具體政策及其方法,加之多元政權並存的混亂局麵,除極個別縣份采取了某些舉措外,許多基層政權往往虛與委蛇、敷衍應付,從而使減租更多地停留於政策層麵。正如中共調查員於1942年在興縣黑峪口行政村中莊自然村調查時所了解到的那樣,當時隻有宣傳而“沒有到村裏來按戶減”租。中共勢力到達晉西北地區之後,“減租”兩字才開始於農村社會流傳。晉西北農村減租一般認為是從1938年開始的,但各地減租參與程度與開始時間早晚不同。如,興縣石嶺子村1938年一部分以二五減租而其餘部分則未減,五寨縣1938年較普遍地實行了“二五減租”,河曲縣減租畝數約為出租地60%,崞縣實行“二五減租”者約70%,興縣趙家川口村1940年才開始減租。1939年,晉西北遭遇嚴重旱災,各地一般均進行了減租,隻是缺乏一定的減租辦法,減租多少因之不一,加上荒年減租習俗和各種政治組織關於減租宣傳的影響,有些村莊的“老百姓自動少給租”。如,興縣唐家吉村宋耐恒以原租2.3小石租種白來貴10坰土地則自減為1.5小石,有些村莊的地主則對抗戰後出現的少交租現象“沒有表示什麼意見”。1938年至1939年兩年間,有的地方減租過多,甚至減後就幾乎沒有什麼地租了。如興縣花園溝村曆年減租率一般都在30%以上。1940年2月,中共晉西北政權成立,4月頒布的《減租減息條例》重申“普遍實行減租25%,並取消一切附加”。減租減息自此逐步進入落實階段。這一時期,由於地主利誘威脅與佃戶對法令缺乏足夠了解以及減租執行措施乏力,晉西北農村基本上仍維持著原有的租佃關係,或者說剝削方式更為隱蔽。有的地主和佃戶各懷心事,彼此相互觀望,地主不收租,佃戶也不交租,形成彼此不安且互相敵對的僵持局麵。有些地主借故收回土地而又不去耕種,任其荒蕪。此外,還有部分農民將減租減息當成沒收土地和廢除地租債務,不交租交息。針對以上情況,中共晉西北行署於1940年10月又製訂了《山西省第二遊擊區減租減息單行條例》,闡明了減租減息的基本精神,對租佃及借貸問題進行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即地租按原租額減25%,利息減為月利一分,減租後地主所得不得超過正產物37.5%,超過者須減至37.5%。廢除一切額外剝削,限製地主非法奪佃。在此之後,晉西北農村減租漸漸發展起來。

1940年,減租僅局限於內地少數區村,一般地區還談不到真正減租,大都采取了按當年收成再二五減租的辦法,例如,原租1石、年成八成,先將原租額減至8鬥,然後再二五減,實交6鬥。收成的標準由當地討論決定。興縣規定當年減租方法為:二五減租後再按年成三折計算。但因當時局勢混亂及減租工作不切實際,所以交租情形異常混亂。如興縣高家村與花園溝村都是先三折再二五減租,而按政府規定方法減租者僅是少數。中莊村則是由佃戶隨意給,通常要比二五減租減得多。盡管各地減租方法不一而程度有異,1940年減租還是取得了某些成效。根據中共晉西北行署對近20個縣份的不完全統計,1940年共減租17716石,每一佃戶減租最多1.9石,最少7升,普遍在5鬥左右,平均8鬥多一些。另據17縣統計,平均每戶減租11鬥多。臨縣、岢嵐、靜樂、太原四個中心區和興縣共有5907戶地主、16283戶佃戶減租,共計減糧租14256.1255石、錢租9287.833元。然而,減租過程中仍存在著較大的問題,一些地方以定收成的方法進行減租,佃戶盡量將實際收成壓低,以使地主多減租,如“臨南一區實際收成五成,隻定三成,結果租額成為8%”,興縣康寧鎮區“減租當原租的54%”。再就是減租不夠普遍,如“河曲佃戶共5253戶,減租者僅1381戶,占全佃戶數的26%”。1940年頒發減租法令時又沒有涉及伴種地應否減租(同年10月頒布的減租減息單行條例才對伴種地減租進行了具體規定),故而一般伴種地均未減租,如高家村伴種地即是顯例,這樣就促使一部分地主將出租地改為伴種地,以此逃避減租而鞏固收益。這正是1941年夥種形式發展的深層原因。當然,伴種地也有在1940年甚或更早時候就開始減租的,如興縣趙家川口村在1940年開始實行減租,而楊家坡村早在1937年時就與租種地一起減租了。

1941年4月,中共晉西北行署正式公布《晉西北減租減息暫行條例》,規定農民減租之後,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地主可以收回土地;禁止地主隨意提高地租和利息。這個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租佃和借貸關係,推動了減租減息的發展。在當年減租過程中,為配合公糧征收工作,各村一般都召開了佃戶會議,先動員後減租。如興縣某些村莊首先細密地收集佃戶生活方麵的各種材料並具體計算出個別佃戶的收入及被剝削情況,然後再召開佃戶會議進行宣傳動員。在該縣高家村,前5天進行減租工作而後5天進行公糧征收工作,第一天召集佃戶會議說明必須減租,第二天召集地主會議解釋減租必要性,第三、四、五天召集地主與佃戶會議共同討論如何減租。該村是將減租視為公糧征收的一種手段推行的,在計算公糧時就將減租部分一並算了進去,如平地對半分的按地主37.5%、佃戶62.5%計算,由征糧人員核算後通知雙方。臨縣多數村莊召開佃戶以及租佃雙方會議後還進行了減租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租地數、土地質量及其租額,然後由減租評議團召集雙方評議減租數目並當眾公布。各地減租辦法很不一致,興縣高家村、趙家川口村減25%,馮家莊、花園溝村產糧1石交租37.5%,柳葉村先計算出產糧的37.5%後再定年成,黑峪口、中莊村則先定五分年成再減25%即1石租子交37.5%。中莊村的減租帶有強製性,地主若不減租則征收公糧時也得計算進去。同時,根據《山西省第二遊擊區減租減息單行條例》規定,減租減息後須進行換約或另定新約,而且換約工作須在當年舊曆年底完成,過期不換約者舊約無效,所以各地在減租之後又大都紛紛廢除舊佃約並訂立新佃約且經過換約手續進行換約。例如,雁北各縣大部分佃戶換了新約,僅右南縣三區就達170餘件,興縣一區換約205件,保德縣換約188張,臨縣、岢嵐、靜樂、太原4個中心區分別換約8500張、791張、125張、18張,興縣全縣換約237張,等等。有的則因情況不同而采取的辦法亦不同,如興縣柳葉村,租佃關係發生在本村者則因租佃雙方相互信任,大多原本就無租約亦就不存在締結新約問題;相反,租佃關係發生在本村與外村之間者則都換了新約。新租約樣式舉例如下:

1940年由晉西北行署頒布的租地約形式

1946年文水縣新租約、伴種約與頂活約三種寫約樣式。

新租約樣式

立出租約人×××今將自己×××地××畝情願出租×××耕種,按政府減租法令同農會實行減租,確定××地每畝新租額×鬥×升,××地每畝新租額×鬥×升,合計租×石×鬥×升,言明秋後交租,不準探交。一般年成不再行減租,若遇歉收按年成折交。租期定為×年,在租期內地主不得借故奪地,佃戶不得無故荒蕪,期滿後雙方商酌另定,恐口無憑,立租約為證。

出租人×××

承租人×××

(或農會蓋章)

村農會書×××

民國三十五年×月×日

伴租約樣式

立伴種合同約人×××今將自己地×××畝情願伴種與×××耕種,五年為限,按政府減租法令同農會實行政策,對半分為地主四佃戶六分,並言明雙方投資仍按照原規定,不得減少,倘日後雙方投資有增減時,分法應予以改變,恐口無憑,立合約為證。

伴種人×××

民國三十五年×月×日立

頂租約樣式

立頂活合同約人××××××今將自己土地×××畝情願頂活×××名下耕種,按政府減租法令同農會實行減租言明政策,××分法為××分法,耕種三年或五年為限。在限期未滿時,地主不得借故改變分法或辭退佃戶,地主的鋪墊仍遵守舊習俗不得減少,佃戶不得無故把地荒蕪,倘日後雙方投資有增減時,分法應予改變,恐口無憑,立合同各執一紙為證。

附件

一、柴草亦按××分草舊規地主時佃戶應多分一成柴

二、佃戶對地主的勞役除掏茅擔水鍘草喂牲口應保留外其他一概減免冬季雜役食糧規定1~2.5石

三、地主冬季若拉炭販賣時

四、投資內包括

地主×××

佃戶×××

農會主任×××

民國三十五年×月×日立

第一份租約是1940年10月《山西省第二遊擊區減租減息單行條例》中規定的新約樣式,當時還規定租約由縣府印發,紙張費由租佃雙方分擔。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各地製訂的租約樣式不盡相同。新租約一般是在農民組織參與下訂立的,內容十分詳盡,以免日後發生租佃糾紛。1942年,興縣高家村依照上列減租三聯單的統一格式進行換約,一改古老的租約形式而使之透射出某種現代氣息,體現了農民組織在租佃關係中的作用。據寧武縣資料,新租約一聯留村公所備查,其餘兩聯分別由地主佃戶保存。後三種租約形式分別是1946年文水縣租種、伴種與頂活在減租時訂立的新約式樣,內容包含主佃姓名、租期、如何減租等,在租地約中還訂立了歉年交租方法以及不許奪佃等內容,在伴種約中規定了雙方的投資情況,頂活約中規定不許無故辭佃並將地主投資、佃戶平時所服雜役以及冬季雜役報酬、柴草分法和地主若拉炭販賣時應給予佃戶的條件均明確寫入附件。換約時主佃雙方一般均須在場。

就廣度而言,晉西北地區1941年減租除遊擊區外,絕大多數村莊均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或者說有80%以上的佃戶減了租,有的地方甚至減租麵達到了100%。如興縣柳葉村1940年有1戶佃戶未減租,1941年則全部減了租。據興縣、臨縣、離石、保德、河曲、神池、朔縣、陽曲、交城、交西等10縣不完全統計,一年內共減租10021.49大石,減租佃戶17812戶,平均每戶減租5.7大鬥。又據24縣不完整統計,共減租17411石,每個佃戶減租最多1.9石,最少7升,普通5鬥左右。16個縣的統計顯示,共減租10021石,每戶平均減租5鬥多。而另17縣的統計亦表明每個佃戶平均減租8鬥多。不過,各地減租程度相差很大,許多地方減租並不徹底,如趙家川口村1941年就有36%的佃戶沒有減租,即便減租亦多以二五比率減,少數在二五減後再多交或少交一點。保德、興縣、臨縣等縣有些地方甚至出現“明減暗不減”的情形,地主利用佃戶擔心失去租地的心理與佃戶達成協議,表麵上減租,實際不減,“雙方共同隱瞞對付公家”。這種現象在臨縣非常普遍,真正減租的大多是外村地主及本村善良之家。除此之外,興縣唐家吉村還有“明減暗貼”,即“明地裏減,暗地裏貼”,工作人員當場減租,佃戶因擔心地主奪地爾後又給地主送上門去。臨縣某佃戶明白地說出了這種顧慮:“舊租不管,折了又減,地主利少,不給咱種地了!”當然,不可否認,減租過程中本身不利於佃戶的現象並非沒有發生,例如興縣高家村減租是在計算公糧時減的,而沒有依照主佃雙方各占收獲物37.5%與62.5%的比例執行,使一些佃農多負擔了公糧。保德縣有些佃戶在“明減暗不減”實際並未減租的情況下,因公糧征收與減租合並核算而替地主納了部分負擔(即減租部分在征收公糧時從地主收入內扣除而算入佃戶收入內)。臨縣夥種地減租者很少,而公糧卻以減租後的數目計算,佃戶既未減租又按減租後的數目多交了公糧,兩頭吃虧,佃戶形象地將之比喻為“雙香火燙”。總的來講,1941年有不少地方的減租工作是在秋收完畢後進行的,此時佃戶大都已交租,“肉落貓兒口再難往出走”,名義上減租而實際上能夠退還者很少。另外,在許多地方因搞不清楚原租額屬於死租還是活租,一律按二五減租,從而使佃戶吃了虧。例如,興縣中莊村按照本村一般習慣,活租是以產量40%交租,若以產量二五減,佃戶反而多交租。高家村亦發生過這種情況,如白留鎖以原租1石租種白占武5坰土地,1939年和1940年均交租6鬥,1941年減租後則交了7.5鬥。有些地方則以三七五交租,將最高租率限製變成一般交租標準,個別地方甚或因此提高了租額,結果使一些佃戶感到減租尚不如不減。同時,減租過程中也存在著減租過火而使地主“吃虧”的現象。例如,興縣柳葉村確定年成時將產量定的很低,實際成為對半減。興縣有的村子二五減租後再按三七五減;離石部分村莊分糧一律地主按1/3,佃戶按2/3;還有一些地方的佃戶在二五減租後,盡交黑豆及壞糧等……地主們由此而感慨地說:“(減租)人家說多少,就是多少,弄下來完糧鈔都不夠了”;“吃不到租子,租子一石隻交三鬥,征公糧還要按七鬥五升征”;“今天用二五減,明天用三七點五交,究竟用哪一種,現時年頭兒就沒理由,反正看見咱們眼紅。”

綜上所述,1940~1941年屬於晉西北農村減租減息試行階段,雖然各縣普遍進行了減租並取得了一定績效,但由於中共晉西北政權在減租初期缺乏具體的執行細則,有的基層政權未能深刻領會減租政策的精神以及減租政策在實踐中執行不徹底等原因,減租存在著諸多問題。這一階段,從政策層麵來說,真正用於指導減租工作的隻有減租減息法令,而缺乏具體執行法令的明確原則和方法,使得許多地方減租幾無章法可循,處於混亂狀態;從減租實踐層麵來看,由於各地租佃關係複雜,亦無法完全按照減租法令運作,以致出現各種各樣的怪異現象。減租常常是在政府減租宣傳和號召下由農民自願決定是否納租及交納多少,至多也不過“當場一減,過後不管”,即隻注意當下減租而缺乏對日後租佃關係調整的重視,或減租政策法令沒有得到深入解釋與徹底執行。減租辦法極不統一,每縣每村都有自己各自的減租方法,甚至同一租戶同時進行著兩種或三種不同的減法。交租收租情形大變,租佃關係處於混亂與動蕩之中。地主為了逃避減租或保障收租采取了一係列的應對辦法,從而造成租佃形式發生演變,出現“明減暗不減”、“新實租”、租地改夥種等新情況,奪地現象也有增無已。在減租過程中,由於方法失當,不僅發生地主利益受損現象,也出現了佃戶利益遭遇侵犯的局麵,傷害了中共的統一戰線政策和部分農民的政治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