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根據地農村的地租、租額與租率(1 / 3)

由於地權分配不均,無地或土地不足耕種的農民為謀生不得不租種他人土地,由此產生租佃關係以及與之相應的租佃製度。租佃製度是地主製經濟的主要生產關係之一,貫穿於中國整個傳統農業社會。租佃製度最重要的因素是地租,所謂地租即“因無耕地或耕地不足而借用了他人的耕地,並因此給他人的一種報酬”。以報酬形態而言,一般有力租、物租和錢租三種。力租是佃農抽出部分時間為地主做工,其工作帶有強迫性且無工資報酬,隻以勞力抵補借用地主耕地的代價。物租是力租的變形,是佃農勞力所體現的農產物。錢租是佃農勞力生產物的市場交換價值。當力租或物租發展為錢租時,農人生產已喪失獨立性並與社會發生複雜聯係。1937年前,晉西北地主73%以上的土地是租給他人耕種的,租佃關係相對較發達。不過到抗戰爆發後,由於日本入侵與中共革命的雙重影響,這裏的租佃體係經曆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本節擬主要圍繞地租、租額與租率的變動及其三者之間的關係展開討論。

(一)租佃形式及其變化

地租、租額及租率與土地租佃形式關係莫大,故在討這些問題之前須對租佃形式作出必要的敘述。

就土地租佃形式而言,晉西北主要有出租與伴種兩種。這樣,佃戶就被分成租地與伴種佃戶兩類,地主亦被分成相應的兩類。不過,要在晉西北(甚至更寬泛的區域)厘清哪些佃戶屬於租地佃戶或伴種佃戶、有哪些地主屬於出租地主或伴種地主,有時很困難。也就是說,這種劃分並無絕對疆界,兩者之間往往同時並存於一體,即佃戶常常伴種一部分又租種一部分土地,地主亦然。通常情況下,租佃關係中最常見的形式是地主出租土地、佃戶租地耕種,但伴種形式在1940年代的晉西北卻相當流行。據中共晉西區黨委1941年對河曲六家寨行政村、興縣石嶺子自然村、寧武新屯堡自然村的調查,伴種佃戶占佃戶總數49.7%。這說明至少在1940年代初伴種佃農與完全租地耕種佃農的比例幾近相同或兩種類型的租佃還是明確的。

在出租地中,晉西北許多地方存在一種以一定數量土地為一個單位的計量形式,如“股子地”。所謂“股子地”,就是出租者將土地好壞搭配按股租出。假定每股土地名義30坰,租約上寫明是一股,但實際麵積多為20餘坰,而佃戶仍須以30坰的麵積向田主納租。如興縣楊家坡有3家佃戶,一家租地65坰實有50坰,一家租地43坰實有35坰,一家租地21坰實有17坰。此外,有的田主在出租某塊土地時要搭配一塊荒地,搭配田塊稱“跟股子地”,這種現象在晉西北某些地方似乎是一種租地常例。如楊家坡佃戶李英德1935年租種某地主28坰地,其中有4坰荒地,像這類田塊便是所謂“跟股子地”。

佃農租地方法大致有兩種:一為直佃,即佃農直接向地主租入耕地;一為轉租,轉租亦可分為向包佃人或佃農轉租兩種。據1934年國民政府實業部關於蘇、浙、皖、贛、豫、魯、晉、桂8省租佃調查,平均直租占88%、轉租占20%,其中皖、晉兩省轉租率最高。究其原因,與晉省大佃較多有關。近代山西豪紳巨賈聞天下,這些人富甲一方,買田置產,成為家鄉或大或小的地主。又由於他們或異鄉做官或異地經商,其土地要麼出租給其他農戶並雇人收租,要麼采取更省事的包佃製。這些地主將所有土地租給少數大佃戶,每年按約收租。包佃人並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他們先以承佃人身份租入土地,接著又將租入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轉租其他農戶,從中贏利。除包佃人外,二次承租的佃農有可能在客觀條件不允許或不願繼續耕作的情況下再次轉租另一農人。這幾種情形在晉西北均存在。據張聞天1942年調查,興縣租種地有獨租、分租、轉租三種形式:一般情形是佃戶租入土地獨自耕種。比較特別的一種是分租製,即租入一股子地,由於缺乏勞力或其他原因,既耕種不了又無法退回,隻能將其中一部分轉租他人,租子雙方公平分擔。一種以贏利為目的,將租入的土地全部租出,從中取利;或自己種好地,少交或不交租,將租子部分或全部轉到出租地上。如興縣趙家川口某中農租入“股子地”後即進行二次分割,自己耕種平地好地而將梁地租出。

伴種又名“夥種”或“分種”,據張聞天調查,其在1940年初的晉西北相當普遍,如右玉、平魯、右南等縣伴種戶很多。又據晉西區黨委調查,河曲六家寨行政村、興縣石嶺子自然村、寧武新屯堡自然村伴種戶占佃戶總數49.7%,石嶺子自然村及六家寨行政村伴種地主占出租戶34.2%,石嶺子、新屯堡伴種地中平地梁地兩類就占所有出租地的22.5%。伴種地一般地質較好,伴種條件從佃戶隻出力到承擔全部生產費用,而地主則從僅出地到負擔所有生產費用乃至部分勞力等,戰前岢嵐甚有伴種戶向地主借糧不用償還情形,當地稱此“借糧”為“死債”。但伴種最基本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佃戶負擔一切農本,地主僅出地,若墊支種子則秋後從收獲物中扣除後主佃再進行分配,草歸牛主,柴火對半分。個別地主出部分糞肥,以分一些柴草。這種地主隻出地的形式在本質上仍是租地,分糧比例主要看地質好壞。另一種是地主除土地外還要負擔部分或全部農本並以房無租糧無利形式借給佃戶糧食與房屋,佃戶僅出力,分配時將種子借糧牛租扣除後再行分配。這種形式,糧食分法要視土地好壞和地主投資程度而定,伴種戶除交租外有的還為地主服勞役。當地主負擔一切農本、佃戶僅出力時亦被稱作幫工佃種製或雇工租佃製,這是介於“分成佃種和雇傭勞動的中間形式”。在此形式下,佃戶並沒有真正獲得土地使用權,生產是在地主主持下進行,佃戶實際是一種雇工,收獲物分成是其工資報酬的生產物體現,故這種形式是“租佃形式下掩藏的雇傭關係”和“租佃製向雇傭製的過渡,帶有租佃製與雇傭製的雙重性”。

就全國範圍言之,伴種方式主要分布在土地貧瘠或災害頻仍地區。但在晉西北一般土地質量較好者多伴種,反之則租種。臨縣水平地多伴種,山地多租種。水地、平地采用租種形式者多因地在外村,或與山地一並租出。山地亦有伴種者,原因是山地質量好或與水地平地一並伴出或因佃戶缺乏鋪墊和食糧。又據晉西北行署對興縣楊家坡調查,本村地主一般願將地質好的部分土地與人伴種;但佃戶恰恰相反,凡擁有資本和能力的佃戶多願租種而不願伴種,隻在缺糧少種時或缺乏資本和能力的貧苦佃戶及雇工才與人伴種,故該村伴種地很少。其他村莊如趙村出租戶有37戶,佃戶有247戶,伴種戶則僅6戶。由此可見,究竟采取伴種還是租種,不僅存在區域差異,就是地主和佃農的考慮亦是不同的。至於晉西北大多數地方為何“與眾不同”——該地區屬於典型的土地貧瘠和災害頻仍地區,我想根本原因在於租額與租率問題。

(二)地租形態及其變化

1.地租類型

晉西北租佃製度就租額言之,有定租製和活租製兩種。定租即死租,不論年景好壞、收成豐歉均按原訂租額交租;錢租一般為死租,死租與錢租是二位一體的。抗戰爆發後,由於中共倡導減租,某些地方,如興縣西坪出現一種特殊的死租——“實租”。所謂“實租”即佃農與地主在租地時就約定是否降低租額並在收獲後按所定租額實交,有時契約上就寫明“實交不減租”或“已減之實租”等,作為逃避減租的一種手段。在臨縣又表現出另一種情形,實租租額比原來低而比依法減租後高。活租是收獲後按成數分配,雖定租額,但實際按年成交租。據興縣花園溝調查,活租又分兩種,一是事先約定一定的比普通定租高的租額,每年視收成決定交租多少,欠租要寫欠約;一是根本不說租額,每年視收成交租。據晉西區黨委興縣石嶺子村調查,通常活租豐年以原租七成交租,最壞年景以四成交租。由於視收成好壞交租,所以一般活租原租額較高、死租原租額較低。一般好地多死租,劣地多活租。總的來說,在興縣,假如活租租額為1石,佃農最多交7.5鬥,最少交3鬥,一般好年交七成,壞年僅三成。此外,如西坪村有一種特殊的活租——“未講定租”,即在租地時不講定租額而在收獲後才按收成好壞決定交租多少。此種形式平地戰前就有,山地到1940年代初亦開始出現,其一般為質量最好或最壞的地所采用且平地比山地多。而偏關、朔縣46村因戰時年成不好,租佃雙方頗多爭執,活租很少采用。

大抵采定租製者多納現錢,糧租則在定租與活租均采用。據張聞天調查,晉西北佃戶如欠租,活租要寫無息借貸的借約,死租要寫有息借貸的揭約。戰前死租多於活租,戰時則因生產下降,以往“死租”多變“活租”並出現新的交租形式“死租活交”——以租額占常年產量的比例作為地主分成比例。不過,在中共倡導減租減息後又出現“新死租”。如興縣黑峪口村任寨大租給任根旺山地6坰,約定實交租0.25石,不管減租與否均須如數交付。該村死租在1940年代前後非常流行,主佃雙方常常約定若年成不好佃戶無法交租時須給出租戶寫欠約以作為來年交付的憑據。

就地租形態而言,該地區有錢租、糧租(物租)、力租三種。錢租一般按單位(畝或坰)麵積或指定的一塊土地每年收取現金若幹,因在租製上屬於定租又多為預交租,故凡遇歉年能夠減免者甚少;糧租則按收成數每年收取實物多少,如將實物折成現金交租時則變為錢租。一般地質與作物不同,決定著錢租與糧租形式,質量好的山地平地大多為糧租,水地大多為錢租。如興縣趙家川口戰前水平地都是錢租或個別交棉花租,梁地則俱為糧租;股子地因有平地、梁地之分,錢租居多,而隻有梁地特多、平地很少時才為糧租。糧租又有定租和分成租之分,前者事先約定每畝(或坰)每年租額,無論遭遇任何災害均須按原租繳納;後者則按每年農作物收獲量的一定成數繳納。這裏伴種地通常采用分成製,其成數雖固定而交租額卻無定數,既視主佃雙方各自所承擔生產費用、土地質量優劣、農作物種類以及當地習慣而定,又與土地收獲量關係密切。正如陳正謨對各省地租考察結果所表明的那樣,由於農產收獲豐歉無常,糧租租額多無定數,豐收則地主多得,歉收則地主少得。雖然許多地方在租地時就確定了租額,但這種租額是依常年或豐年確定的,遇有歉收則得減少租額,其減少方法以固定租額所依據的租率確定應交之數。大凡糧租均有一定租率,至於地主幾成佃戶幾成則因地而異。總之,各地物租雖有一定租率,卻鮮有一定租額。換言之,糧租之所以有定額與分成之說,是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自然條件的影響,那些自然條件好、收獲量穩定的土地往往是定額租,如能實施灌溉的水地或土壤肥沃的平地;相反則常為分成租,如土質差或水土流失嚴重的山地、沙地等。此外,人多地少的地方,地主也可能會以定額租方法乘機盤剝佃農。

據英人麥高溫考察,清末民初佃農交租時幾乎一律采取實物租形式。1930年代國內學者經過調查,認為山西實物定額租比例最大,大致47%,而錢租約27%、實物分成租約26%。又有資料記載,1924~1934年山西實物分成租占70%,穀租占30%,無折租與錢租。1940年代晉西區黨委對雁北地區調查顯示,糧租占60%,錢租占10%,力租占30%。以上幾種資料關於山西各種地租形態所占比率的考察有一點是相同的,即物租是山西地租的主流,但因調查地點或抽取樣本不同以及區域範圍的有限性,得出的結論卻有著相當大的懸殊。陳正謨在1930年代初對各省地租的調查亦告訴我們,山西乃至中國各省份仍存在一定數量的力租。該項調查在山西抽取153個樣本,其中佃戶須向地主服役者有42處,占總數27.46%(所調查22省平均28.55%)。這一比率是將下列三種情形均作為力租計算的:(1)契約中規定佃戶在1年內須為地主做工若幹日無工資者;(2)佃戶每年須無代價為地主驅使而日數無規定者;(3)佃戶必須供地主使用且工作日數無規定而工資有無視每次工作日數多寡、農事忙閑決定者。一般情況下,每次工作兩三日的無工資,超過兩三日的有工資;農閑時無工資,農忙時亦無工資或有工資卻低於普通雇工工資。若以第一種情形論,山西僅3.27%,所調查22省1520處不到2%。這種力租在各地時間長短不一,有按租佃土地多少而定的,有規定每年若幹天的,如山西壽陽規定佃戶每年須為地主做工30天,應縣則為10天或半月。第二種情形在全國範圍內較普遍,占調查地方的19%左右,山西近14%。這類力租在山西、河南、山東、河北等省主要存在於租地耕種按收獲比例分成的佃戶中,而按年繳納一定物租或錢租者則無力租。第三種情形約占調查地方的7.5%,山西大致10.5%左右。不過,他又指出,佃戶不必為地主服役的地方占絕對多數,即“力租已成逐漸消減的晨星,錢租隻是初出的旭日,惟物租的勢力最大”。

抗戰時期晉西北實物租中還有一種新形式即“認糧租”。“認糧租”就是佃戶以所租土地上地主應向政府負擔的公糧為租額,它出現在產量很低的土地或閻錫山實行“土地村公有”時分給全村住戶的戶地上和公糧數較高的時候。另外,晉西北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後,在某些產棉地方產生了一種新的物租形態——棉花租,即佃戶租地時與地主約定地租完全以棉花繳納。在此之前,不管佃戶種棉還是種糧一般多為錢租。到1940年代初,因晉西北行署大力鼓勵種棉,某些地方如興縣西坪村平地開始出現此種繳租方法。

如前所述,力租在山西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隻不過原始力租很少,多數地區是以副租形式殘存。也就是說,佃戶專門以勞力充作地租的甚少。陳正謨通過對各省地租形態的考察認為,若有之,唯有一種不取雇主工資的長年雇工,僅由雇主給些田塊供其耕種,收獲物歸其所有以代工資,但這種方法更接近於雇傭關係而與純粹的租佃關係差異明顯。不過,除此之外,在晉西北還存在著一些副租的方法,它們好像既與陳正謨前麵關於佃戶須為地主服役的三種情形有所差別又不同於其他學者所講的副租方法。如岢嵐,有的地主向伴種佃戶提供幾坰免租“賠頭地”,該田地所產糧食歸伴種戶,伴種戶則在夏秋之季為地主鋤地。在一些山區,地主則將土地租給農民不收地租而將另一部分土地讓該佃戶代耕作為“地租”。又如1941年興縣趙家川口中農趙守高租種地主趙連桂平地半坰,約定錢租白洋1元,但後來趙守高為趙連桂耕地1坰就抵頂了租額。貧農趙國棟租趙連桂梁地7坰,言定代耕土地5坰,後僅代耕2坰,乃以租子0.35石抵補。興縣各地農村在1940年代初還有一種“牛不掙工錢,地不吃租子”的“牛工租”,如西坪某地主以1坰平地換取某佃戶牛耕地5坰而不再收租的例子。有的租戶則給地主耕種土地若幹坰,地主許其幾坰土地以為勞動報酬。這些出租戶多為沒落地主或“抗屬”,他們因勞力或畜力缺乏而將一部分土地出租,名為出租卻無地租,佃戶則以人工或牛工抵頂。這類情形基本上均明顯地帶有雇傭勞動的性質,但又不像陳正謨所講“不領工資的長年雇工”,更不像其他學者所講的副租形式,而應該說是一種與租佃關係密切相關的雇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