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常見的地租形態外,某些地方還存在一種特殊且荒誕的地租即“肉租”。所謂“肉租”,即以“性服務”充作地租。具體說,就是承佃人租種地主土地,家中妻子或其他女性(主要是佃戶妻子)須為地主提供性服務以代地租。這種現象主要發生在缺乏土地的貧苦農民和占有土地的寺院廟宇僧人之間。一般情況下,先是佃戶妻子與主持寺院的和尚通奸,之後該和尚每年準其無代價“租種”寺地若幹。和尚不時前往佃戶家中食宿,有時甚至與佃戶全家同居一室。如興縣西坪就有這樣的兩個“租佃”例子,其中一戶到1942年時已與當地寺院某和尚維持了長達20餘年的“租佃關係”,另一戶亦達五六年。此種“地租形態”具有力租性質,又在某種意義上好似錢租的異化形式或特殊變種。
實物租中佃戶繳納農產物的種類,伴種地因是分成製,一般分糧方法是佃戶耕種何種作物,地主就分與之相應的農產正物,即“打糧分糧,種棉分棉”。至於副產物是否分配或如何分配則隨當地習慣與契約而定,如興縣高家村副產物大多不分,其他大多數地方往往是正產物如何分配而副產物就如何分配。出租地交租因糧食種類不同有“三條腿”與“花田”之分。戰前,糧租多以“三條腿”交租,所謂“三條腿”指穀子、黑豆、高粱3類農產物,細糧如麥子、雜糧如蕎麥和菜豆等豆類產品及薯類如山藥等一般不在繳納範圍內。抗戰爆發後尤其抗日民主政權成立後,主佃關係開始變化,佃戶受到中共政策鼓勵以及地方政權支持,在租糧種類上常常“甚賤交甚,大半交黑豆最多”。“花田”是指交租時每石須有1鬥或一定數量的好糧,如麥子、豌豆、糜子、黍子。“三條腿”中有時會交部分“花田”(部分細糧),但須事先約定。興縣大股子地一般約定交花田,在“三條腿”中須交1/10細糧。1940年代,“三條腿”逐步向“一條腿”(即黑豆)發展,花田亦就減少了。同時,交給本村地主的租糧比外村好,如興縣碾子村佃戶就如此。
副租,即除正租外佃戶對地主的負擔。副租大致分兩種,一種是歲時歲節佃戶交給地主的特色農副產品。如興縣楊家坡佃戶每年要給地主交雞1隻、胡筍兩三個、掃帚兩三把或幹草若幹捆;黑峪口佃戶須交10捆高粱稈、黑豆秸或一定量的柴火穀草。據中共方麵調查,租種花田的佃戶要向地主繳納山藥、蘿卜、胡麻、菜辣子、掃帚等副產物,如保德城關四灘佃農冬天要給地主送新鮮白菜、夏季送蔬菜、秋天送水果,興縣高家村地主常常使用佃戶牲口且有事便叫佃戶幫忙並每逢大節送東西。另一種副租是佃戶要向地主無償服勞役。如興縣弓家山村賈柏光租種弓應堂土地時約定無償服勞役若幹;忻縣高家莊佃戶替地主出差時有飯無工資,修蓋房屋時做工10日內無工資,做諸如切草之類的雜役每日隻管一頓飯。興縣許多伴種戶“附帶差使”,如黑峪口佃戶要為地主擔水、送糞、送租子。捎種地亦屬這種情況,佃戶租地須另外給地主捎種幾畝地,收獲物歸地主,佃戶無報酬。如五寨、雁北一帶,地主與佃戶伴種土地時就存在捎地形式,即除伴種地外,地主另抽部分好地自己提供種子和肥料而讓伴種人捎種,農忙時地主雇工協助,秋後所產糧食全歸地主。抗戰爆發後,副租已基本廢止,但在局勢動蕩情況下如地主避難時佃戶有時仍須為其背行李或招待食宿甚至要替其負擔如送信、放哨等差事。
押租,亦即押租金,意指佃農租地時向地主交納押金。對地主而言,這意味著地租之保證金,就佃農而論則為佃權之保障。押租在全國分布範圍很廣,其名稱因地而異,如“押契錢”、“押地金”、“承種洋”、“頂首”、“討田禮”、“幹租”、“押佃”、“護租金”、“信錢”、“押腳”、“墊金”等等。據1933年國民政府主計處發表的全國23省押租通行區域的調查結果以及陳正謨30年代對全國22省2000處的調查,華北各省整體上納押租的地方較其他區域少。山西佃農交納押租的地方很少,僅有方山、孝義、河曲、永濟、猗氏、趙城、隰縣、大寧等若幹縣份,而且每畝地押租金與其他諸多省份相比為低,一般普通1元、最高6元、最少0.2元。另外,山西某些地方的鄉鎮佃農在租種地主土地時須交出1畝地以充押租,收成歸地主所有。這種形式顯然是押租金的一種變通形式,在本質上仍屬押租。由於押租對租額與租率俱有影響,因而在地租研究過程中不能忽視。但是,依據日本學者長野郎及國內一些學者對中國農村押租製度的考察,這種製度在中國中部和南部地區較發達,北方地區因分成佃種較多、土地和農產物價格低廉及地廣人稀而佃農之間幾無競爭很不流行。可能正是由於諸如此類的原因,筆者目前掌握的有關晉西北租佃關係的資料中缺乏準確描述這一圖景的基本素材。
2.中共減租政策下地租形態之變化
中共革命與日本入侵兩大因素搖動了晉西北多少年來成規墨守的租佃關係,使之由“不變狀態”或“漸變狀態”進入急變時期。抗戰爆發後,晉西北農村租佃關係陷於混亂之中,有的地方甚至發生根本性變化。如興縣高家村1940年沒收地主部分土地分配給農民,士紳牛友蘭在高家村的17.17坰水平地先被分掉,後來雖收回卻又代租出去;地主白棒連的9.67坰水平地、15坰山地被沒收並分給“犧盟會”區分會等機關及幾戶中農或商人;崇教寺的24.25坰平地分給13戶中農及貧雇農。這些被強行沒收並分配的土地除少數村幹部或村中有力量的強人外沒人敢去耕種,原屬牛友蘭的土地僅有1戶試著種了棉花,其餘則與白棒連的土地一樣大都長滿了蒿草,那些分得土地的農民並未從中真正受益。在臨縣、岢嵐、靜樂等縣都存在沒收地主土地或將寺廟、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給貧苦農民耕種的現象。據統計,臨縣、興縣、嵐縣共沒收土地238498畝。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在於戰爭初期所造成的強有力的國家政權的缺失而引起的政治混亂,那些先分得土地的農人不久又被嚴令退回。不過,無論怎麼說,大多數地方抗戰以來的租佃形式與戰前相比正在發生著程度不同的演變,即從錢租到物租或從死租到活租以及從租種到伴種之變動。
由於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變化的影響,全國各地地租形態同樣發生明顯變化,出現錢租向物租逆轉的現象。據1941年大後方12省調查,錢租改分成租者占19.1%,改實物定額租者占17.9%,甚有逆轉於力租者。在晉西北,戰前“水地平地吃錢租,梁地吃租子(糧租)”是許多地方佃農交租的通例(因該地區一些水地平地多種植棉花等商品作物而以錢租為主,梁地種糧則收糧租);戰時因貨幣變動,水地多改糧租。戰前錢租以白洋為交租貨幣,戰時局勢動蕩、金融不穩,白洋流通量減少,佃戶交租改用法幣或其他流行幣交租。隨著這些貨幣貶值,其與白洋流通價相距愈遠,如1939年法幣2.5元可兌白洋1元,1940年4.2元才兌白洋1元,以此類貨幣交租會使實交租與原租之間產生較大落差,地主會因之蒙受巨大經濟損失。1938年晉鈔價格大跌,有佃農便用“大花臉”(指晉鈔10元幣)交租,許多地主因此蝕本。如趙家川口趙好禮租種牛蔭傑7.5坰平地、22坰梁地,原定死租法幣60元,1940年卻以60元“大花臉”交租,而1元法幣在1939年秋時可兌3元“大花臉”,到1940年4月則達10元,這樣,趙幾乎等於無代價種地1年。在此情勢下,地主為避免損失乃將這些原收錢租的水地平地改以物租租出,因糧食等實物在動蕩不安的環境中絕無貶值可能,相反隻會升值。據趙家川口調查材料,此村由於種棉,戰前錢租多於物租,1937年錢租已有法幣交納者,1938年又有錢租改物租的,1939年大多數佃戶以法幣或“大花臉”交租,1940~1941年除個別現租關係仍交錢租外其餘均改物租或夥種。由於錢租減少,預交租基本絕跡。
戰前錢租大都為死租,無伸縮性,不能借口荒年歉收減低租額;戰時出現“死租”“活租”混沌現象,原來“死租”多變“活租”。當錢租以白洋交納改用其他流行幣種時,其實“死租”已不成為“鐵租”而相應具有了伸縮性。1938年前佃戶均依約交租,若欠租須與地主書寫借約,1939年後則由於實行減租以及荒歉年景影響和社會不穩關係,減租與交租亦處混亂階段,佃戶不交租者有之,“看人情”隨意交者有之,以“大花臉”交者亦有之,實際上“死租”成了地地道道的活租而無法照約交租,欠租亦不再書寫借約而轉為活租形式。老百姓無法確認究竟哪些是“死租”,因依據交租情形看戰前確是死租而戰時隻能說是活租了。一切“死租”變成“死租活交”,即將原“死租”變成活租交納。不過,減租政策實行後,又出現了“新死租”和所謂“未講定租”以及一種新辦法——地主將新改伴種關係確定為一種“伴死地”(伴種時言明不減租),興縣趙家川口1942年有三四起這樣的例子。黑峪口“死租”照樣在1940年代前後相當流行,唐家吉有以1940年減租後租額為1941年租額或直接約成死租者,亦有活租變死租者。
另一重要變化是伴種得到相當發展。由於伴種地易於逃避減租,加上分益不受貨幣價格變動影響和糧食下場即可收益的優點,要比出租地收租保險得多,故在川地村的平地水地租佃中發展很快。同時,在收租不利和利潤減少情況下,地主本身亦在尋求新的解決方法——既不用死租亦不用活租而是將租地一律改伴種。如1941年興縣水磨灘伴種戶與伴種地比1939年分別增長12倍和4倍。在趙家川口,1937年有4戶是伴種關係,1940年有15戶,1941年則增到35戶,1942年更發展到39戶,除個別現租關係仍交錢租外均改物租或夥種。臨縣某地主1940年出租土地300畝、伴種100%畝,1941年則完全反過來,而伴種條件多由戰前地主投資變為戰時減少投資或幹脆不投資。由於伴種形式的快速發展,地租大都變成了分成製的實物地租。
(三)租率及其變動
租率,即租額與產值或地價之百分比。租額因地租形態不同多有差異,因地域差異多有懸殊。晉西北錢租數量相對很少,租額亦較低。據《中國實業誌》,陽曲一般水地3~4元、旱地1~2元,文水水地3元、旱地2元,徐溝0.7~1元,交城旱地1~2元,汾陽水地3.5元、旱地0.8元,孝義1~2元,臨縣水田7元、旱地2元,石樓上中下3等地分別為0.3、0.2、0.07元,離石錢租值收成20%,平魯0.24元,代縣水地2元、旱地0.5或0.6元,五寨水田1元、旱地0.3元,忻縣2~5元,河曲1元,崞縣1.5元。
各地地租大都是錢租與物租兩種形態並行,純粹一種形態者很少。晉西北地區亦然。關於物租租額情形,據國民政府內政部1930年代調查,山西各縣租地實物定額租每畝最高0.38石,最低0.14石,普通0.26石。一般情況下,水地實物定租額高於旱地。又據實業部1930年代調查,租額每畝大抵太原旱地0.6石,大同上地0.2石、中地0.15石,左雲水地0.4石、旱地0.12石,朔縣0.1石,交城0.7石,文水水地0.6石、旱地0.4石,寧武0.2石,保德0.03石,興縣0.1石,嵐縣0.02石,岢嵐0.07石,偏關0.1石。伴種地農產物實行主佃按成劃撥,據1940年代初晉西區黨委調查,分配比例有:(1)對半分,地主一般提供土地、畜力和種子,亦有僅出土地和半數種子者,其餘如肥料、農具和勞力等由伴種戶承擔,農產平分;(2)四六分,地主負擔土地、畜力和種子,伴種戶隻出力,收獲物主六佃四;(3)三七分,地主提供土地、肥料、種子和畜力,伴種戶隻出力,收獲物主七佃三;(4)“三條腿”分,若地主僅出地,餘由伴種戶負擔,收獲物則主1/3、佃2/3;若佃戶僅出力則分成與前相反;(5)二八分,地主與伴種戶合力種地,伴種戶吃糧可向地主預借,收獲物主八佃二;(6)五六分,即主5/11、佃6/11;(7)倒三七分,即主三佃七;(8)倒四六分,即主四佃六。1937年之後的減租實行過程中,還出現一些新分成方法,如三七五分即地主37.5%佃戶62.5%、“未講定租”即秋後再議分法。比較普遍的分法依次為對半分、四六分、三七分。這與國民政府內政部1930年代的調查結果大體一致,即山西各縣分租額最高70%,最低40%,一般50%。不過,具體的土地收益分配結構則因地因時而異或隨其他各種因素而變化。如在地主僅出地條件下,興縣減租前多對半分或好地四六分,而到1941年則多四六分或壞地倒三七分;保德有對半分、四六分、二八分、倒三七分幾種比例,某些地方偶爾亦實行“三條腿”分(主1/3、佃2/3)。在地主提供除勞力外的一切條件下,臨南多對半分,保德則有四六分、三七分、“三條腿”分(主2/3,佃1/3)幾種,河曲三七分,岢嵐“三條腿”分,神池主七佃三分。同一地方不同地塊或同一地方不同佃主分成比例亦不同,如興縣趙家川口股子地就有兩種分配結構,即不論平地梁地一律四六分或平地四六、梁地三七分;石嶺子村1941年則除五六分外,尚有對半分、四六分、三七分、三七五分等多種分法。另外,地主提供條件不同分成亦不同,如五寨,若種子主佃各半則收成對半分,河曲地主墊種子則正副產物平分,汾陽地主供給佃戶農具及牲畜者四六分。有的地方主佃雙方投入多少不同,夏秋收獲物亦采取不同分成比例,如臨縣某地水地伴種多以“三條腿”分,即正副產物按種麻所需肥料(黑豆)、土地、人工投入各算作一條腿的比例分配,若地主墊支肥料則夏收得2/3、秋收得1/2,反之若佃農投資除土地外的其他資本則夏秋收全部對半分。伴種地也有按農產種類決定分配比例的情形,如興縣水磨灘佃戶安懷樹1940年伴種地收獲物糧三七分、菜對半分,佃戶王馬駒糧四六分、麻對半分、山藥蛋不分。總之,各種分成比例主要取決於當地習俗、主佃農本分擔數與土地質量等因素。進一步說,無論伴種形式有多少或收益如何分配,實際就兩種:一種形同租地形式,即地主隻出地,其他由伴種戶負擔,收益有對半分、四六分(主40%)、“三條腿”分(主1/3)等,對半分、四六分一般限於平地或質量好的山地,“三條腿”分多是劣質地;另一種形同雇工形式,即地主墊支一定農本或伴種戶隻出力而地主負擔一切並向佃戶預借糧食,收益分成前一種情形有對半分、四六分(主60%)等分法,後一種多為三七分(主70%)或“三條腿”分(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