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根據地農村的地租、租額與租率(3 / 3)

實際上,在考察晉西北各地租額結構後,租率高低問題也就明了。租率可分兩種:一是物租率,即佃戶交給地主農產物占總收獲物之比率(成數);一是錢租率,即佃戶交給地主的錢租折成地價之比率。物租租率又分現物租與分成租租率兩種,錢租與物租率均因地質好壞有別,同時因地租形態不同而租率亦各不相同。據張心一關於山西分益、現物及貨幣租比重的調查,可否灌溉、地質差異均對租率發生影響。分益租中,可灌溉土地租率高於不能灌溉者,現物租中不能灌溉土地與貨幣租中可灌溉土地的租率均隨地質下降而遞增。無論現物租或貨幣租,無灌溉中等地和下等地租率反高於有灌溉地與之對應的同等土地的租率。從租率變化看,可否灌溉土地各等級的平均租率分別為分益租42.93%、45.53%,現物租41.67%、40.4%,貨幣租16.1%、15.43%。在該調查區域中,分益租租率高於現物租,貨幣租平均租率高達15%以上。陳正謨根據中山文化教育館1934年全國22省地租調查的研究表明,各省平均物租率為43%,比較普遍者50%,而山西平均租率為41.06%。也就是說,山西物租率低於諸省平均數,這與張心一的調查結果略有出入,後者大抵與陳氏所計算的上述各省的平均數相近。不過,張氏關於山西現物租平均租率倒與陳氏所調查的物租平均租率相吻合。若考慮到各自抽取調查樣本的普遍性、多寡性等因素所產生的某些誤差,山西全省平均物租率大概與全國平均水平相差無幾。

晉西北物租居絕對多數,據晉西區黨委關於興縣、臨縣、保德、方山、臨南、汾陽、文水、朔縣、岢嵐、忻縣等10縣36村調查,減租前地租租額平均為正產物46%,最高達76%,最低28%。通常情況下,租率受製於諸多因素,租率高低會因土質優劣而不同,高租率多出現於水地、平地或土質較好的山地,低租率多出現於相對貧瘠之地。如興縣、寧武、雁北、朔縣、嵐縣等地,1937年前地租與正產物之比山地或梁地最高40%,最低10%,平地一般均在40%以上。1937年後,凡實行減租的地方地租與正產物之比山地大多在30%以下,平地一般42%,水地20%~37%。租率亦會因地租形態不同而異,即使同為物租而租率亦會因租種與伴種兩種形式相異或現物租與分成租不同。各地自然條件和習慣不同,租率也難盡相同。如戰前興縣梁地34%~41%,寧武梁地10%~30%、平地水地40%~58.3%,雁北梁地25%~35%~40%,朔縣梁地30%~36%~40%,嵐縣梁地25%~30%~40%,興縣、臨縣平地水地40%~50%。除寧武等地平地水地外,其他各地最高租率均在40%左右,要比前述10縣36村平均租率低,而與中山文化教育館調查的全省平均數接近。總的來說,晉西北諸多地方租率相對很低,最高租率尚不及全省平均水平。不過,有的縣份或這些縣份的某些地方物租租率還是比較高的,如保德一般達40%~50%,臨南地少人多而在1937年中等平地山地租率均為50%。同時,租率與地質關係甚大,水地平地一般高於梁地。如興縣石嶺子減租前租率為40%左右,而平地以及“跟股子地”則達50%,普通梁地一般33%左右;高家村戰前平地最高48.7%,最低21.7%。

分成租租率,據中央農業實驗所調查,地主所得以40%~50%最多,其次是30%~40%及50%~60%。又據晉西區黨委調查,該地區伴種條件為地主僅出地者,租率在1937年前介於33.3%~40%~50%~60%幾個段落之間,與中央農業實驗所調查數據基本一致。興縣石嶺子村與此伴種條件相同者,租率在減租前最高50%、最低40%,而減租後最高40%、最低30%,1940~1941年則一般在30%以下。興縣、保德、河曲、朔縣、陽曲、汾陽等6縣20村調查材料則顯示,伴種地平均地主得正產物54%,伴種戶得46%。

至於錢租租率,據《中國實業誌》,晉西北忻縣、臨縣、陽曲等3縣均超過10%,最高達22.9%;交城、汾陽、中陽、文水、孝義、石樓、平魯、五寨等8縣均在10%以下或最高不過10%。而據1930年全國18省調查,錢租平均占地價額11%,實物租占12.9%。1930年代一些地政學者及農業經濟專家多主張地租以不超過地價8%為準。根據此數,《中國實業誌》所載上述各縣各等土地租率大於8%或小於8%分別占統計數的35%和50%,8%的占統計數的15%,8%及其以下的占統計數的65%。可見,晉西北錢租率與物租率情況差不多或基本一致,絕大多數貨幣租租率是較低的。

然而,抗戰爆發後因受戰爭及天災等因素影響,農戶糧食產量降低,又因中共減租政策實施而造成租額減少,租率由此發生劇烈變動。據張聞天調查,興縣戰時產量大致相當於戰前55%~73%,即減少27%~45%。其他各縣下降比例亦在25%~30%之間。產量變化必引起租額與租率變動,若產量降低而租額不變或租額減少與產量非同一比例,則物租原租率均會發生波動。如興縣花園溝1937~1941年(不含1938年)租種地每坰平均產量為3.85石、2.66石、2.09石、2.38石,原租每坰平均0.9石、0.87石、0.88石、0.85石,原租率則為26.7%、37.6%、48.1%、35.9%。可見,抗戰後該村產量總體逐年減少,租額雖下降而原租率卻呈上升趨勢。其他地方亦然,如1937~1941年趙家川口原租率為30.38%、36.75%、50.18%、48.13%、33.04%,黑峪口為26%、26.1%、25%、29%、35%,張聞天調查的興縣8個山地村為51.49%、47.89%、39.14%(缺1938年)。這種租率的提高並非因租額提高而引起租率絕對提高,乃是由於產量降低導致租率相對提高。錢租原租率變化則與實物租相反,由於貨幣貶值,物價高漲等因素,產量雖降低而租率並沒有提高卻相對下降了。據保德王家灘村調查,上等水地大約降低49%左右,中等降低42%左右,下等降低60%左右,平均降低50%左右。

不過,租率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原租率而在於實租率。所謂實租率,亦即實際交租租率。抗戰爆發後,實租率因1939年旱災以及中共倡導減租一般均比原租率降低並在抗戰前幾年就表現出逐年下降趨勢。如花園溝實租率1937年為26.7%,1939~1941年則14.5%、13.1%、16.2%。減租後各縣租率一般更趨下降走勢。據張聞天調查,1941年減租後的租率興縣為22%~30%,寧武15%~26%,雁北10%~20%~30%,朔縣25%~30%~37.5%,河曲28.2%,神池16%~20%,靜樂18%~20%。同年,偏關、朔縣兩縣最高租率50%,最低16.3%。另據晉綏邊區各縣減租報告材料介紹,1943年前後各縣依照二五減租政策規定,各類各等土地最高租率興縣梁地20%、旱平地25%、水地30%,臨縣梁地20%~30%、水地25%~35%,保德普遍15%~20%,偏關10%~15%~20%,岢嵐水地30%、平地15%、梁地9%。臨南縣光明村調查表明,中等平地1937前每畝產量5鬥實交租2.5鬥,租率50%;減租後每畝產量0.94鬥,租率降至18.8%。中等梁地1937年前每畝產量3鬥實交租1.5鬥,租率50%;減租後每畝產量0.46鬥,租率減至15.3%。臨南在晉西北屬地少人多縣份,亦是該地區租率最高的地方之一,其他地方減租程度自然可以想見。以政權力量與群眾運動為動力的減租浪潮,使得租率逐年下降。以興縣為例,從前梁地租率約30%左右,1943年前後則以15%為度,1945年更普遍減至10%以下;平地過去租率達50%,1942年減至42%,1945年則百分之十幾,最高不過20%。其中,唐家吉1941年租率15.2%,與1937年前相比降低41%,較1939年降低41.5%。

租率變化與租佃形式之演變關係密切,租佃形式由租種向伴種轉變導致實交租率在1937年後出現一種相對提升的態勢。伴種地與租種地比較,前者租率要比後者高,這亦是戰時出租土地的農戶為何改變租佃方式的深刻要因。據興縣中莊村調查資料顯示,該村戰前個別佃戶租種地租率超過50%,比伴種地對半分高,但以平均計則1937年前租種與伴種相差無幾,1938年後租種地租率明顯下降且始終未過37.5%,而伴種地直到1941年減租後才至30%,1940年前租率均在40%以上,顯然高於租種地。戰時許多地主將租種地轉化成不投資的伴種地,地主僅出地而其餘由伴種戶負擔,收益對半分或四六分,租額達正產物50%~60%,已與原租種無有差別甚或高於原租種地,租率實質上相對提高了。又據保德縣調查,租種地改為不投資的伴種地後水地租率比戰前相對提高66%~108%,就是按二五減租後仍比戰前高25%~50%左右。王家灘將三七分變成四六分或對半分後租率比戰前增加11.4%~17.5%。興縣趙家川口1940年大多改伴種並采取對半分或四六分,比戰前死租高出許多;高家村1941年平地山地改伴種後的租率亦毫不例外地提高了。

(四)租率變動景觀下中共減租的另麵視像

晉西北許多地方地廣人稀,農作物廣種薄收,這些地方無論物租或錢租租率原本很低,所以減租後租率下降很快。下麵以興縣柳葉村為例,先了解一下其間該村租率的基本狀況,然後再作進一步分析:

據柳葉村調查資料,戰時產量降低,原租率卻大幅攀升,如1937年前原租率僅20.07%、1940~1941年則為47.05%和29.43%。中共減租政策實施初期,表象上看實交租率與應交租率相比確實呈某種減少態勢,如1937年前為20.07%,而1940~1941年則為19.49%和19.86%。然而,我們仔細觀察,實交租率與戰前相差無幾,或者說仍然維持戰前水平。換言之,實租率雖未因原租率提高而變大,卻也並未因減租而顯著下降。無可否認,抗戰以來減租率即減租額占原租之比率一直不低,如1941年減租率達58.57%,1941年亦有32.52%,減租程度均超過二五減租原則,但該項減租乃以原租額為基準,產量減低而原租不變或原租減少與產量下降不成正比,原租率自然增高,佃戶負擔則無形加重。減租前佃戶應交租率通常與原租率相同,而減租後應交租率與實交租率之差在理論上正是存在於佃戶之中的最大隱形負擔,中共減租所減去的就是佃戶的這部分負擔。可實際並非完全如此,抗戰後產量下降而原租未變或變化不大,以致實交租率不降反升或與減租前無甚差別,所謂減租實則成為“名義減租”,佃戶所受剝削或地主所得收益成數在本質上無減或減少不甚顯著。如柳葉村1940年實減租率2.89%,1941年1.05%,兩年交租率與戰前原租率相差不到3%,減租意義不大,或者說因原租率提高而以原租額二五減租對佃戶幾無利益。減租真正效果乃是實質減租而非名義減租。實質減租程度一般用實質減租率表示,實質減租率係指以戰前原租率為100%,然後減去戰時交租率占戰前原租率之比率,它不以每年提高的原租率為基準而以戰前租率為參照。如此做法,方可避免因原租率提高引起的“虛假”減租現象,從而使佃戶在減租中真正受益。

在晉西北,1937年前租率較低或相對較低的地方很多。如興縣唐家吉村戰前租率25.7%;保德王家灘村租額向來不重,從宣統年間到1940年減租前租率最高不過20%~30%;右玉、平魯、右南等縣土地貧瘠,每畝山地最多產糧5小鬥,“租額很低”;岢嵐永佃權地原租率一般10%%左右,“如再減租就減沒了”。同時,那些原來租率較高的地方在減租後也很快低落,如河曲賀家墕行政村過去租率為41.8%,1941年則降至28.2%。也就是說,到1941年時,許多原來租率相對高的縣份大都降至20%~30%之間,而減租法令有關最高租額不超過產量37.5%的限製已失去基本意義,甚或成為地主提高租額或減少減租的借口。如有些地主出租土地時不定租額,言明依政府法令交租,試圖將租率提高到37.5%;一些新訂租約亦約定按37.5%交租,從而提高了實際租額。1941年中共有關減租的一份調查總結材料就稱:“(1)戰前地租與正產物百分比山地最高40%,最低10%,平地40%以上。(2)戰時凡實行過減租者地租與正產物百分比山地大部分在30%以下,平地42%,水地20%~37%,因此,最高租額37.5%的規定在大部分地區已失掉限製重租剝削的實際意義。(3)凡認真實行過減租的地區,其減少部分與戰前原租41%~66%相比均在25%以上,因此,二五減租在認真實行減租的地區執行時反加重了地租,對於農民是不利的。減租超過25%的原因是過去除按二五減租外還按收成減租的緣故。(4)根據興縣材料,抗時產量較戰前減了27%~45%,則二五減租實際並未減少農民負擔。(5)因此,除實行二五減租外還須有對於歉收後的補充辦法,辦法兩種:一種是再規定不同地區不同地質的最高租額,另一種是規定歉收後的減租辦法。”

租佃情況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同一政策在不同區域不同地點甚至不同場合未必就可收到同樣的績效。減租政策實行初期,明顯地缺乏對各地實際情況的了解或對問題的複雜性估計不足,以致發生上述諸多問題。不過,隨著問題的日益突出和中共減租政策的完善與廣泛深入,這些問題就慢慢消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