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辟合法兌換渠道,促進兌換市場健康發展
由於銀行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便,不少兌換業務需求者為節約時間,提高效率,選擇了通過外彙黃牛來滿足自身兌換需求,給外彙市場的穩定和社會安定帶來種種隱患。民間本外幣兌換市場缺乏有序的操作規程,在交易過程中可不受交易時間、地點、金額、身份的限製,極易為洗錢和熱錢流入提供便利,而《試點辦法》對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和身份等都提出了諸多限製,製度上保證了特許業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實施總額控製,暢通統計監測渠道
《試點辦法》將特許機構辦理的每筆兌換業務納入個人結售彙年度總額控製,要求特許機構通過個人結售彙係統辦理兌換業務,業務辦理前應首先查實其年度總額使用情況。而民間本外幣兌換市場完全脫離於個人結售彙係統之外,未有準確數字統計,監測統計渠道缺乏,無法為外彙監測提供有效的數據信息來源。
二、特許機構發展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起步晚發展快,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健全
通濟隆、ICE作為世界上大型外幣兌換專業公司,均具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曆史,零售網點遍布世界,有著完善的內部規章製度,歐洲、北美、墨西哥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也都有針對此類機構貨幣兌換的相應管理法規,製度健全。我國的特許業務2008年在北京、上海試點,2009年擴大到近20個省市,2012年國家外彙管理局印發新的《試點辦法》。《試點辦法》作為業務探索時期的規範性文件,條件設置較寬,對銀行卡兌換業務、特許機構變更備案、備付金賬戶等方麵規定都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二)彙率浮動無標準,專業競爭優勢受影響
據了解,特許機構收入來源主要是手續費和外彙買賣價差,其經營成本比銀行高,因此為了覆蓋成本,很多特許機構必須提高兌換業務服務費率。《試點辦法》中並未對特許機構的彙率浮動區間和服務費用進行明文規定,導致特許機構彙率定價無約束,兌入兌出彙價偏離銀行較多,再加上很多特許機構業務辦理中收取服務費,使其彙/費率居高不下,業務發展受製約。以山東某特許機構為例,2012年4月28日,該特許機構的美元現鈔的買入價是5.9835元、賣出價是6.1939元;同日另一外彙指定銀行的美元現鈔買入價是6.0573元、賣出價是6.1307元,以兌入100美元為例,在該特許機構可換到598.35元人民幣,而在另一外彙指定銀行可以換到605.73元人民幣,特許機構彙/費價劣勢十分明顯。特許機構的盲目定價突破部分兌換者接受範圍,必然影響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社會認知度低,發展優勢不明顯
一方麵,社會各界對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傳統金融業務認知度不夠,境內外個人有外幣兌換需求時還是習慣到信譽度高、安全性強的銀行去進行兌換。近年來,外彙局和特許機構通過多渠道宣傳方式向社會各界進行了廣泛宣傳,但效果暫未全麵顯現。另一方麵,特許機構網點大部分都設在機場以及涉外酒店內,銀行普遍集中在對公業務和居民密集區,很多旅遊點也都有銀行的網點,且銀行兌換彙率高、信譽好,相比之下特許機構發展優勢不明顯,製約其兌換業務發展。
(四)人員管理製度缺乏,員工素質參差不齊
《試點辦法》中要求擬在單一外彙分局經營特許業務的機構應提供“不少於2名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曆的證明材料;每一網點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資曆的證明材料”,未要求特許機構對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亦沒有實行對特許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調查發現,特許機構人員素質不一,上崗前很少有機構對人員進行外彙管理政策培訓,對特許業務基礎知識掌握不熟練,業務辦理失誤率高,違規風險大,加大了外彙局監管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