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如法規。
(1)定義所述,當一個商業性加工者,在任何州內初次從事酸化食品的製造、加工(殺菌)或包裝時,他必須在首次開工後十天內向登記備案,填寫2541表格(食品罐裝企業登記表)。填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企業名稱、主要營附錄業地址、進行食品加工(殺菌)的各工廠的地址、從酸度和的控製方麵來說明加工方法和各工廠加工的食品清單。這些表格可向食品安全和應用營養中心的登記協調人(618)索取,地址:5100,20740,或者任何的地區辦事處、表格填好後呈交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565),地址:5100,20740。當前,正在從事此項業務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在本規章生效後的120內登記,或者在向美國出口食品之前登記,兩者中選擇較晚者。按照本節正式登記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在其停止或中止在任一工廠的食品製造、加工或包裝後90內通知。因工廠季節性生產或下列暫時情況(不限於此)的,不必通知:勞資糾紛、火災或天災而造成的臨時停工。
(2)工藝備案從事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在登記後60內,新產品裝罐前,向提供關於預定的工藝資料,包括(根據需要)每種規格容器的酸化食品的熱加工條件和的控製;鹽、糖和防腐劑含量;工藝來源和建立日期。這些資料的備案並不構成對其的批準,並且備案的工藝及其他數據資料,根據21331和181905的原則被認為是商業秘密。
此資料必須以2541表格(除無菌灌裝外的一切食品裝罐單位的工藝備案表)形式呈交,這些表格可向的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的登記協調人(618)索取,地址:5100,20740,或向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的地區辦事處索取。填完後的表格呈交給食品安全和應用營養中心的登記協調人。詳細名稱和地址:(-618),5100,20740。
(3)工藝的一致性和資料規程:在任何登記過的工廠中,從事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至少必須用與按照本節(2)中要求備案的預定工作相一致的方法加工每種食品。
備齊工藝和資料:當發出書麵要求時,從事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向提供該局認為判斷工藝是否充分的所有工藝和程序資料。提供這些資料並不構成對提供資料內容的批準,提供的工藝及其他數據資料根據21331和1905的原則視為商業秘密(指符合那些條款的內容)。
當發生對公眾健康具有潛在危害的食品腐敗、工藝偏差或微生物汙染時,並且這批食品已經全部或部分進入商業分銷時,從事該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立即將這些情況向通報。
從事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製訂並保存當前生產工藝的檔案(包括回收可能危害公眾健康產品的方案),以用於加工者控製產品的生產,並要求分銷商加以遵循,用於產品的鑒別、集中、入庫和控製,用於判斷產品回收的有效性,用於通知關於產品的回收,用於執行回收方案。
所有參與酸化、控製、加熱殺菌或其他養分操作的工廠人員,在操作時必須受到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進入專員批準的學校學習,學校開設下列課程:食品處理技術、食品保藏原理、個人衛生、工廠衛生實踐、控製及酸化過程中的關鍵因素等,且這些人員圓滿地完成了規定的教學課程。凡在1979年3月16日前已成功地學完
10835和本章第113部分規定課程的學員,專員認可他學完了本節和本章
114所規定的教育課程,專員將不會拒絕批準有資格提供上述教育的學校。
從事酸化食品加工的商業性加工者,必須製定、檢查並在加工(殺菌)工廠或其他相近處保存所有關於加工、加工中的和本章第114部分指定的其他記錄。保存期限為自開始製造之日起3年。在按照法規
704規定進行工廠檢查的過程中,根據正式授權的雇員書麵要求,商業性加工者必須允許他們對上述記錄的檢查和複印,以核實和工藝的可靠性。
本節不適用於聯邦肉類檢驗法[341256,以81584修訂(21601)]和禽類產品檢驗法[71441,以82791修訂(21451)]中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和檢驗中心的肉類和禽類檢驗計劃中持續檢驗的食品商業性加工(殺菌)。
當專員發現某州能有效地規範管理酸化食品的商業化加工(殺菌),而該規範至少包含了本章114部分的要求,如果該州管理機構或該州的酸化食品加工者將本節中規定的登記和工藝資料向備案的話,專員將發出通知宣布:符合該州規章的,即符合本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