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若幹思考(1 / 2)

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若幹思考

財經縱橫

作者:朱紅蝶

摘要:本文根據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一些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其產生的原因,並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

關鍵詞: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環境會計是一個創新的會計理念,從1970年在引入我國,到現在已經有近三十多年的發展曆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會計核算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環境汙染治理工作的前提條件。

一、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形式

采用“年度報告”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時,具體的形式分為兩種:一是在傳統的財務報告中增加有關環境會計項目或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補充說明。附注應該包括以下環境信息:環境會計政策、基本假設、計量基礎、重要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如不確定的因素對環境資產價值的影響)等。二是編製單獨的環境會計報告。環境報告書主要涵蓋以下3個方麵:首先是企業環境的基本概括。介紹企業當前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環境問題,寫明企業關於環境建設的美好構想,包括環境製度、目標、戰略規劃等。其次是環境業績。一方麵要披露環境投資成本(包括在環境管理、汙染防治、節能減排等方麵費用和消耗環境資源的情況。另一方麵可以圖表的形式清晰明了地展現企業近年的環境成效(如能源使用率、廢品回收利用率、清潔生產情況。最後是環境展望。分析企業當前存在的環境問題,並采取節能低碳的保護措施改善環境。

二、國有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現狀及問題

(一)環境會計披露有關的法規、準則的缺位

雖然我國在環境保護法有關環境保護方而頒布了很多相關的法條,對保護環境已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但是針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這塊的法規和準則基本上還處於空自的領域。日前在2003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以及2008年5月1日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由於針對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準則以及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環境信息披露針對企業而言自主性比較強。有許多企業不願意披露有關環境會計方而的信息。外加其法律法規在具體披露準則方而很隨意,導致各企業其有關信息的披露主觀隨意性太強。所以,相關企業的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不高。

(二)披露主體的範圍較窄

《公告》中規定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為“超標準排放汙染物或者超過汙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汙染嚴重”的企業自2004年開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上一年的環境信息。但是在實際中,基本上企業的排汙基本都還是在正常的範圍內,很少出現超標排放。針對那些在排放額度範圍內的汙染,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披露。但是人多數企業都沒有這個自覺性。雖然這些年披露的企業相對之前有了較人幅度的增加,但是基本上披露主體都還是重汙染行業的國有企業。

(三)披露的手段比較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