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問題研究(1 / 2)

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問題研究

金融天地

作者:李小敏

摘要:深圳萬科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先行者與忠實的實踐者。本文就此從萬科公司內部的角度入手,對萬科2011年推行股權激勵的動因及激勵方案進行分析,從中探求我國上市公司在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前進之路。

關鍵詞:萬科;股權激勵;激勵方案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早在1993年,萬科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萬科)就曾嚐試推行股權激勵計劃,後被證監會叫停。2006年,萬科再次推出期限為三年的股權激勵計劃,但隻有第一年得以順利實施,其後兩年均以失敗告終。五年後,萬科又一次推出股權激勵計劃,2011年4月20日,萬科正式對外公告A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 2011 年 4 月 25 日。

一、萬科2011年股權激勵方案的主要內容

1.權激勵方式為股票期,股票來源為定向發行。

2.股票授予總量為 11,000 萬份,所占比例為授予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004%。

3.激勵對象包含於公司受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業務人員,但不沒有獨立董事與監事,也不包括持 5%以上主要股東和實際控製人、其配偶及其直係親屬。此次激勵對象總人數為838人,占公司目前在冊員工總數 3.88%。

4.股票期權的有效期為5年。

5.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8.89元。即行權價格為下列價格之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8.89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A股股票平均收盤價8.59元。

6.股票期權行權的業績指標包括:

(1)全麵攤薄淨資產收益率(ROE);

(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在計算上述指標時所用的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值為計算依據,淨資產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

二、 萬科2011年股權激勵方案分析

(一)激勵方式方麵

2011年的股權激勵方案選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此激勵方式相對於限製性股票方式來說,對相關激勵對象的激勵與懲罰力度是不對稱的,因為在等待期結束後,達到行權條件的行權期內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不行權,如果股價下跌至行權價以下,則可選擇不行權,激勵對象沒有實質性的損失;在沒達到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計劃也沒給管理者帶來太大的實質性利益損失,不需承擔任何風險,不具有懲罰性。

(二)激勵對象方麵

2011年股權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公司獨立董事、監事不作為激勵對象,作為公司的監督機關,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麵監督,獨立行使對公司董事會、經理人員以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若將監事會的成員也納入激勵對象之列,使其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員結成利益共同體,將不能有效地監管董事會及經理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時進行的暗箱操作,從而侵害股東的利益。顯然,公司的監事不得作為股權激勵對象。[1]2011年的股權激勵方案在這方麵的考慮比較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