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創新業務優勢分析
金融天地
作者:劉正宜
摘要:2012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允許基金公司成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定向投資業務,實行差異化、專業化經營。文件頒布之後,基金公司紛紛注冊基金子公司,從此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蓬勃發展,成為金融市場上耀眼的新星,基金子公司為什麼能如此快速的發展?作者經過研究分析相關政策法規,總結出基金子公司與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業務功能上的差異,分析其具體優勢競爭力的原因。
關鍵詞: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資管計劃;信托計劃
中圖分類號:F8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2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於2012年年底才興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允許基金公司成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定向投資業務,實行差異化、專業化經營。文件頒布之後,基金公司紛紛注冊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經注冊的基金子公司已經達到67家。
於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資“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過證交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二、基金子公司與信托的區別
1.投資範圍
信托計劃被禁止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 銀監會於2012年初下發《關於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同時,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製。
2.客戶人數限製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製”。《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製。”
在投資規模小於300萬的百姓投資者當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製明顯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製具有更大優勢,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額募集到資金。
3.業務開展效率
信托計劃投資於房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而且信托公司為房地產公司提供融資必須滿足“四三二”要求,即開發商具有二級以上資質、自籌資金達到30%以上,開發項目必須已經取得四證以上,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有一部分開發商剛剛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想通過金融機構借款來實現後續開發。“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實力較弱的房地產開發無法獲得信托融資。因此信托計劃開展業務的效率受到限製多,效率也會受到影響。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也沒有相關的限製,不僅無限製,甚至還允許基金子公司以股權的形式投資房地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