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策性約束
信托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製並禁止信托公司開展票據業務、限製信托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製信托開展政府平台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3號文”);而目前對於基金子公司的限製較少。
5.淨資本管理
信托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對淨資本的占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淨資本約束。 政策依據:《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約定。
6.投資能力
信托公司雖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機構,但是在資本市場並不具有太多優勢,資本市場基本上被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領,信托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於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麵比較有優勢。
7.剛性兌付問題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此類操作慣例。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托產品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托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隻是信托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
有些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托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資管計劃與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的區別
1.法律關係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是委托關係,即資金仍是委托人的資金,所有權關係沒有切斷。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計劃是信托關係,即委托人交付的資金成為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項下的資金,委托人不再是資金所有人,而是成為所投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受益人。 政策依據:新《基金法》。
2.投資限製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於單一資金投資,投資限製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僅限於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到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和財產權等;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限製較少,但需要證監會逐一審批,操作效率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較廣泛。同時,在銀證合作中,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不得投資於高汙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而基金子公司則無約束。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定向、集合可參與,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政策依據:《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3.客戶人數限製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在銀證合作中,委托人為銀行的情況下,委托人總資產不能少於300億。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製。 政策依據:《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4.淨資本限製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隸屬於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受到淨資本約束,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總體規模受到限製;基金子公司不受淨資本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