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會經濟法的整體利益觀
經濟與法
作者:李鬆妍
摘要:經濟法的核心就是社會整體利益,這是它最為核心的宗旨和目標。社會整體利益,從經濟法的角度分析,其是某種產物,該產物代表的是社會生產力、經濟社會化以及現代化的融合,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存在區別,又與國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存在區別。在本文中,筆者從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入手分析,重點闡述該立法宗旨下經濟法對公平可持發展整體利益的需求與維持。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公平;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一、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及製度框架中的社會整體利益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概念
對於社會整體利益的概念,學界有不同的認識。在使用“社會整體利益”時,其涵蓋了不同的內容,如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筆者認為該術語的表達雖有不同,但是差異不是很大。由於術語表達不一,在某種程度上,為理論研究帶來了不便,這使得不少學者開始懷疑經濟法的獨立性。因此,本文對經濟法中的社會整體利益概念進行厘清顯得尤為必要。
(二)經濟法理論中的社會整體利益
社會整體利益在經濟法研究中,屬於十分重要的內容。經濟法在進行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從一開始就對社會整體利益十分關注。尤其是隨著19世紀的到來,人們開始對社會法學派和社會本位思潮的影響,經濟法在研究社會整體利益過程中,其深度與廣度都不是十分明顯。根據通說,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起點是空想社會主義,在一些專著中,都體現了早期經濟法理論研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關懷。近代以來,壟斷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確實,不少學者都開始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比如在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中,確立了“社會化原則”,規定了不少措施,這些措施都是對私有製企業進行限製的重要手段。雖然每種法律都隻能夠實現一種利益目標,但是其構成都是基於多種利益結構。
二、經濟法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實現的機製
(一)社會整體利益為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標
經濟法最為重要的目標是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協調發展的目的。該平衡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第一是自然平衡,第二是人為平衡,第三是綜合平衡。但是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對國家的法製變革也做出了要求。這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發展來說是一次具有重大意義的挑戰。如契約自由原則替代無限製的契約自由原則,又如所有權負有義務原則替代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等等。因此,從特定角度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從社會整體利益原則、平衡協調原則以及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等進行綜合考量。從一定程度上說,這些原則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幹預調整,以及法律對社會整體利益的關懷程度。因此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是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關懷。
(二)社會整體為經濟法的調節對象
經濟法具有社會整體調節性特征,在經濟法本質中,所反應的是社會責任本位和社會整體利益本位,反應的是客觀現實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經濟法還應當為社會經濟資源提供良好的配置。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經濟法主要是通過社會整體調節機製而實現的。調整的範圍包括兩個領域,一是宏觀領域的調控,二是微觀領域的調控。在調控過程中,不僅要預防經濟法的“市場失靈”,同時還要對“政府失靈”進行調控,這是經濟法發展到一定程度上必然經曆的階段,也是經濟法性格二重性的重要概括。要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維護,不僅要關注市場競爭機製,同時還要對國家宏觀條款的規製進行並行。對經濟法的調整機製進行控製的過程中,要對經濟主體的相關內容進行轉變,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改變對個體效益的一味追求,從而不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