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探討
產業經濟
作者:夏耀波
摘要:本文介紹了以潞安集團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監督為例,總結了工作進展與成效,研究了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存在問題及原因,提出了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
中圖分類號:TD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2008年山西省新一輪煤炭資源整合企業兼並重組戰略決策正式實施,省屬國有大型企業潞安集團作為整合主體之一,積極響應省委、省政府的號召,在省內有序整合小煤礦並推進改造建設。監督工作融入了資源整合全過程,發揮了積極作用,繼續加強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意義重大。
一、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督工作進展與成效
潞安集團注重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全過程開展監督,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8-2010年,圍繞煤炭資源整合政策、省紀委和省國資委紀委相關紀律要求,主要開展落實政策法規、執行工作紀律、整合關鍵環節監督;第二階段,2010-2013年,圍繞整合礦井建設改造,主要開展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幹部廉潔監督;第三階段,2013年以來,圍繞整合礦井生產運營,主要開展企業管理、經營運轉和資產增值監督。
通過開展監督工作,保證了資源整合、改造建設和生產運營過程順利推進,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1.管理架構基本完善。在資源整合過程中,加強協議簽訂、主體到位、證照辦理、資金支付“四個到位”的監督,保證整合過程依法、合規進行。整合後潞安集團作為整合主體,按照現代企業製度要求,整合礦井完善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選聘配備了經理層,建立了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必備的組織機構,管理架構基本完善。
2.監督體係基本形成。按照上級對整合礦井的監督要求,建立了“整合礦井、主體礦井和集團層麵”三級聯動的監督體係,整合礦井配備了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主體礦井礦長擔任下屬整合礦井的董事長,負責重大事項決策,同時明確主體礦紀委書記負責整合礦井經營管理監管工作,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工作,業務部門負責對整合礦井工作指導和業務監管。集團層麵紀檢監察、審計、法律、小煤礦管理中心等部門根據各自業務分工負責對整合礦井開展監督。
3.監督製度基本建立。整合礦井根據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建立了相應的管理製度,包括內部監督製度。負責監管整合礦井的主體礦井,建立了幫帶、監管和考核整合礦井的製度。集團公司加強宏觀管控,建立了基本涵蓋整合礦井經營管理主要的業務監管製度。
二、整合礦井經營管理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整合礦井整合前、整合中和整合後都采取不同的措施強化監督,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不可否認的是對整合礦井監督還存在一些困難和不足,特別對整合礦井現代化改造過程及礦井投產後生產經營監督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麵:
1.側重於夯實管理基礎,監督力度不夠。小煤礦整合前基本處於“多、小、散、亂”狀態,管理方式十分落後,潞安集團作為整合主體接管後,重新構建管理機構,特別是按照大集團、大企業的模式規範經營管理,圍繞管理基礎夯實的各項工作很多,頭緒很雜,調整過程較長。經過調整、充實、提高,整合礦井經營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不容忽視的是整合礦井不同程度存在,監督機構不全,人員嚴重缺乏,以及兼職不兼責,監督工作表麵化,甚至監督工作缺位現象不同程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