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五章 由鹽築起的精神家園2(2 / 2)

提高行業的凝聚力。每個行幫選擇自己的行業偶像與神祇,就是確定本行業的精神領袖,確定本行業的宗教信仰。信仰,是人們精神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瑞典詩人托馬斯·特朗斯特羅姆說。“人總要相信些什麼,才不會度日時,跌入未知的黑洞裏。”信仰,顧名思義就是因為信奉而敬仰。這種仰慕,從最初的敬畏、膜拜,最終會上升為對一種理念的堅守——對某種理論、學說或某人、某物或某種空靈的東西產生相信和遵從,並將此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和活動指南。人們從有了信仰開始,它就成為一種凝聚血緣、安定心靈、團結一致、共同對抗自然和各種外來威脅的精神力量。統一的目標、統一的思想、統一的行動就成了信仰最被認同和接受的一種表現形式。毫無疑問,行業偶像與神祇的設立,客觀上起到了凝聚人心,團結會眾的作用。如同治十二年(1873),富榮鹽場李四友堂井口管事甘福興隨意毒打銼井工人,激起全場鹽工的憤怒,由“四聖會”牽頭聯合東、西兩場銼井工人舉行總罷工,“炎帝會”和“華祝會”也號召燒鹽工人和挑鹵工人參加罷工,聲援銼井工人的鬥爭。罷工號令一旦發出,便全體參加,無一退縮。雖然井商聯合官府對工人威逼利誘,但鹽工們組織嚴密,鬥誌堅定,堅持達一月之久。最終,井主不得不答應工人提出的懲治甘福興、改善勞動和生活條件的要求,顯示出團結的力量。

增強行業規範的權威性。在各種鹽業行會中,都製定有自己的行規、業規及公議條規等。不僅規定經營範圍、行業利益、成員權力、義務和應遵規則、同時還規定了生產規程、產品價格、雇工待遇、勞動條件、學徒製度等等。這些行幫組織中的行為規範,都是靠宗教和行業神來建立的。神具有超自然的力量,法力無邊,具有絕對的權威。因此,以行業偶像與神祇的名義頒布的行規,具有最高的效力。用神祇建立的行規幫規,具有至高無上,不可超越的地位,保證和支撐著這個行幫的穩定性。供神敬神的種種活動和環境氛圍,無時無刻不在提醒行會中的成員。“你們的行為方式應當以此為據,不可越雷池半步!”這些行規,常常在會館、公所、廟宇的碑刻中記載下來。如自貢鹽場燒鹽工人的炎帝會,其製定的條規分條款刻在木牌上,或金字,或紅字,存放於正殿之右的天樓上,有事時提出來宣讀。其製度則刻在石碑上,豎在頭道山門左側戲樓之下,以昭久遠。炎帝會的行規較為完整,包括。燒鹽工人入會,須有會員一人擔保,由會上首事集體議定;入會時需交會金,會員每年須交兩次香錢;會員不準有偷盜行為,如有即開除出會。亦不準賭錢、酗酒、吸洋煙、打架吵罵;開除之後,不準更名入會……行會還規定了入會的燒鹽工人在鹽商雇傭時的燒鹽定額。火花鹽,上手每人燒火圈五口,下手燒三四口;炭花鹽四口大鍋掛兩口小鍋為一連,由上手二人,下手一人承燒;巴鹽四口鍋為一連,亦由上手二人,下手一人承燒。上手每月上15班(每班一晝夜),下手則上30班,沒有入會的鹽工不準當上手……

完善行業管理的組織機構。鹽業偶像與神祇的樹立,宗教化的構建出一個序列,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組織序列,完善了行業管理的組織機構,有利於鹽業幫會的內部管理。如自貢燒鹽工人的炎帝會,其會設總首6人,任期3年。襄首10人,任期一年。總首分為三擔(班),每擔2人,一擔管財經,二擔對外和訴訟,三擔管廟宇。襄首分5擔,一擔支客應酬,二擔幫賬(價賬是外清的),三擔買辦,四擔管廚,五擔雜務。

增強行業的執行力。在各種鹽業行會中,鹽業神祇還起著道德法官和精神憲兵的作用,增強了行業的執行力。這時的幫會實際上扮演著類似宗教裁判所的角色,以神的名義來裁決。遇有同業糾紛、夥友爭執、違規事件等情況,都要在神祇麵前解決,力求妥善解決和照規處罰。如自貢燒鹽工人的炎帝會在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時,要先交“押席金”,數額相當於兩桌酒席的錢,由原告先交,最後由輸官司的人出。會首接受原告請求後,用紅紙請帖請原、被告同證人上廟,人到齊後,先必須敬神上香,然後由首事從天樓上提出有關會規木牌,當眾宣讀後方開始問訊裁決。原告坐左邊,先講;被告坐右邊,後講。都不準蹺腳、舉手、咳嗽、吐痰,如有違犯,一次罰點神燈的菜油40斤。如證人違反上述規定或講假話,亦同樣受罰。酒席由首事、證人、原告、被告,在敬神後同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