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示範區會遭遇可持續發展之惑嗎?
在首批示範區曆經創建熱情帶來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跨越式邁進,兩年時間解決了過去幾十年遺留的舊賬、欠賬,而迎接完“大考”後,我們不禁要問,老百姓還能持續享受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務嗎?
2.1 公共文化服務能否由動員型向響應型升級?
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示範區創建通過最終驗收要“過五關”:一是製度設計研究成果評審驗收;二是委托社會第三方調查機構獨立實施群眾滿意度測評;三是中期督導等過程管理考核;四是組織檢查組實地驗收;五是示範區政府負責人進京彙報集中評審。應該說,在嚴格的創建考核督導下,熱情的社會輿論關注下,示範區政府動員了廣泛的資源,組織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不同人群、不同階層有不同的文化需求,過去依靠動員一哄而上的無差別供給方式,必然受到針對性、個性化的響應型供給方式訴求的挑戰。
2.2 示範區政府的熱情能持續多久?
由於至今每個省僅有2個城市獲得示範區或者創建資格,因而示範區對地方政府而言,不僅是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發動機、緊箍咒,更是體現文化民生執政理念和效能的亮麗名片,在一定時間內,能夠吸引示範區政府將重點傾斜到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不可回避的是,公共文化服務以公益性為主,很難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主要由政府買單,一旦剛性約束消失後,勢必出現下列狀況:一是示範區政府財力各有不同,經濟欠發達地區能否維持高位投入;二是示範區政府會不會重新更加關注投資、GDP等經濟領域,有意無意地忽視掉公共文化;三是對示範區的重視會不會因為主要領導的更替而“冰火兩重天”。
2.3 某些長期疑難、遺留問題如何根本性解決?
首批示範區創建至今僅有2年多時間,那些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長期疑難、遺留問題是否根本性解決,老百姓的文化權益能否得到長期保障?實際上這些問題困擾很多地區多年:基層政府在文化領域缺乏正確的績效觀,對文化建設重視程度不夠;文化投入機製尚不健全,文化事業經費投入不充足,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較大;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總量不足、質量不高、結構不優、運行不力的問題依然突出;基層公共文化隊伍數量不足、專業素質偏低;公共文化產品匱乏,管理和服務水平不高;公共文化資源缺乏統籌,難以發揮整體效益;政策法規體係不完善,政策落實不到位等。
3 部分曆史文化名城的前車之鑒
曆史文化名城其命名需滿足“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曆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等條件。它們中有的曾是各朝都城,有的曾是曆史上的政治、經濟重鎮,有的擁有珍貴的文物遺跡,有的是某些曆史大事件的發生地……具有彌足珍貴的曆史文化價值。但是,一些曆史文化名城受到無序的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和旅遊開發衝擊,曆史文化街區被擠占、曆史建築被拆除、曆史環境風貌遭破壞,城市文化資源快速消減。這些“要錢不要城”的做法讓名城不可逆轉地變成了“文化空巢”,名存實亡,對城市、公眾、國家的損失不可估量。
一些城市管理者在創建時莊嚴承諾以保護文脈為己任,而在創建成功後,卻將名城作為政績名片、招商名片,熱衷於更帶來短期實惠的“造城”運動,對城市曆史文化遺產缺乏嚴格保護,最終“毀城不倦”。究其原因,還是缺乏退出機製,隻有進,沒有出。如果能夠建立約束機製,從政策、法律、輿論等多角度對城市管理者更有效的監督和推動,曆史文化名城一定會長期成為遺產的寶庫、文化的標杆,而不是受困於“瀕臨滅絕”的保護。
4 構建可約束的長效機製
如果沒有約束機製,繼續搞終身製,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示範區將來有可能麵臨某些曆史文化名城的尷尬。因此,示範區不僅在軟硬件建設上走到全國前列,更要以文化惠民、改善文化民生為核心,率先構建“約束型、廣覆蓋、高效能”的普惠均衡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
4.1 健全公共文化法製保障
目前公共文化尚未像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那樣納入法製軌道,缺乏法律的強製督導手段。
一是國家層麵盡快推動公共文化立法,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範疇,建立示範區後續督查、督辦、通報、退出、摘牌等製度。示範區政府應健全公共文化服務投入、文化市場管理、民族民間文化扶持、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規章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