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略論荀子“禮”的三重內涵(2 / 3)

荀子在《君子篇》中指出:“故尚賢使能,等貴賤,分親疏,序長幼,此先王之道也。故尚賢、使能,則主尊下安;貴賤有等,則令行而不流;親疏有分,則施行而不悖,長幼有序,則事業捷成而有所休。故仁者,仁此者也;義者,分此者也;節者,死生此者也;忠者,惇慎此者也。兼此而能之,備矣。備而不矜,一自善也,謂之聖。”荀子認為,仁人之所以為仁人,就在於他能做到“尚賢使能、等貴賤、分親疏、序長幼”這四件事。荀子在《不苟篇》中提出:“君子養心莫善於誠,致誠,則無它事矣,惟仁之為守,惟義之為行。

誠心守仁則形,形則神,神則能化矣;誠心行義則理,理則明,明則能變矣……天地為大矣,不誠則不能化萬物;聖人為知矣,不誠則不能化萬民;父子為親矣,不誠則疏;君上為尊矣,不誠則卑。夫誠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可見,荀子認為隻要做到極端真誠就能夠堅守仁愛,力行仁義。也就是說,隻要真心實意地堅持仁德,仁德就會在行為上表現出來,這種表現就是“禮”。而聖人要做到仁,就是要把外在的禮內化為內在的道德。在荀子看來,隻要做到了“誠”,就可以把外在的禮化為內在的道德。

可見,當禮僅僅隻是一種外在的規範或製度的時候,人們隻是被迫的遵守它。但當作為治理國家手段的“禮”,經過了誠,化為內在的道德時。這種“禮法”由外在的製度變成了個人的精神內容,它內化成了個體的人格,個體的人會主動地遵守它。這樣,禮就內在地實現了對人的控製。因此可以說,荀子以仁作為禮法製度的基礎,仁是禮的前提,禮是仁的表現,仁和禮二者相輔相成。

2.禮與法

按照荀子的觀點,禮可以定名分、止爭奪。但是,禮怎樣發揮這種功能呢?僅僅靠人的道德自覺可以嗎?荀子的答案是否定的,這從他的“性惡”論就不難推出。

荀子在《禮論》篇的開篇就提出:“禮起於何也。”接著展開分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正是由於“人生而有欲”,並且“好利而惡害”,而“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爭”(《荀子·富國》)。所以要維持“群”的秩序,就必須“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求,使欲不必窮於物,物不必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

“欲必不窮乎物”是指人的欲望不能受到物的限製,人的生存需求應該得到滿足,即所謂“養”。而“物必不屈於欲”指資源也不能因為欲望過於膨脹而枯竭。荀子意識到人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人一定生活在一個由各種不同因素構成的社會之中,而這個社會必然充斥著矛盾、衝突、對立、遺憾和不平衡。調整這些衝突、矛盾,協調這些對立、不平衡,是任何一個社會健康平穩發展都需要的。禮可以使人節製欲望,使物不致匱乏,也能改化本性使人為善、製訂禮儀製度使人不爭。因此,“禮”作為一種社會行為規範,通過人在日常社會生活的實踐活動發揮出巨大作用。由此可見,禮的社會功用是對人們的欲望和需求作出規範和限製,並通過這種規範和限製而使人們的欲望得到滿足。也就是說,荀子認為,禮是一種財物分配製度。這種把禮的起源歸結為維護群體的生存和秩序的看法,是對重德性的孔子之禮的一種超越。荀子的禮比孔子的禮具有更多的強製意味。

這種帶強製意味的“禮”,荀子把它作為一種具體的治國安民的手段和統治的武器。他說:“國之命在禮。”(《荀子·天論》)國家的命運如何在於其統治者是否實行了禮義。他在《大略篇》中說“禮者,政之挽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荀子·大略》)。禮義是治理國家的根本,“禮義者,治之始也”(《荀子·王製》),是“治辨之極”,“強國之本”。禮是政治的指導原則,治理政事不按照禮,政策就不能實行。荀子用了一個生動的比喻來說明國家沒有禮就不能治理好,他說:“譬之,猶衡之於輕重也,猶繩墨之於曲直也,猶規矩之於方圓也,既錯之而人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禮製之所以能用來治國,正如秤砣能用來辨別輕重,又如繩墨可以用來分辨曲直,也像圓規、曲尺能用來確定方圓一樣,已經把它們設置好了,人們就沒有人能偏離了。

所以,“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荀子·大略》)。荀子在《天論篇》中提到:“禮者,表也。非禮,昏世也;昏世,大亂也。”這裏的禮指的是禮法製度。可見,禮製就是治理民眾的標準。違反了禮製,就是昏暗的社會;昏暗的社會,就會大亂。在荀子看來,國家的良好運作在於是否實行了禮法製度。

《荀子·大略》中說:“禮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顛蹶陷溺。所失微而其為亂大者,禮也。”禮是人應該遵循的社會生活準則,失去禮,就會造成社會混亂。荀子認為社會各個職業、階層都應該有其規範,君主也有自己的職責規範。不按規範做,社會就會混亂。荀子認為一個要社會安定,首先就必須滿足人們基本的生存需求,這就是“養”。除此以外,還應該有“別”——嚴格的社會分工。

“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禮莫大於聖王”(《荀子·非相》)。沒有等級名分,是人類的大災難;有等級名分,是天下的根本利益:“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荀子·富國》)。“治國者,分已定,則主相、臣下、百吏各謹其所聞,不務聽其所不聞;各謹其所見,不務視其所不見”(《荀子·王霸》)。無論是郡主、宰相、各級官吏都要遵守自己的職責,國家才有可能安定。

梁啟超先生說:“荀子所謂禮,與當時法家所謂法者,其性質實極相逼近。”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東大圖書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12頁。荀子說:“非禮,是無法也。”(《荀子·修身》)“非禮”等同於“無法”,這意味著禮在某種程度上等同於法。也就是說,禮不僅具有法律功能,而且自身就是一種類似於法律的存在,具有強製性。違反法律應受到刑罰製裁,違反禮也要受到懲罰。可見,荀子的禮具有法的性質,這種法相當於現在的刑。據《說文解字》的解釋,法即刑。

而《爾雅·訓詁》說:“刑,法也。”在過去的中國,法就是刑,是刑的成文的表現方式。所以說荀子的禮包括了現代社會所說的法。荀子這種援法入禮、禮法並用的思想是對孔子之禮的最大改造,是他學說的獨特創造。荀子禮法並用思想的提出,一方麵繼承了儒家從孔子到孟子的思想傳統,另一方麵批判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呈現出儒法綜合的特征。荀子的禮,就其“隆禮”而言,是偏重於儒家的重視教化;就其“重法”而言,又偏重於法家的重視法令。因此,荀子之禮“具有儒家之禮和法家之法的雙重屬性”。方爾加:《荀子新論》,北京:中國和平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頁。

荀子禮法並用,並不意味著法有超越禮的地位。在二者孰輕孰重的問題上,他還是認為禮主法輔,禮本法用的。《荀子·勸學》中提到“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這就是把禮看成法的指導思想,說明法的製定是以禮為指導原則的,體現了禮的要求。荀子在《致士》篇中說:“程者,物之準也;禮者,節之準也。”也就是說,度量衡是衡量物體的標準,而禮則是衡量法的標準。他說:“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製法度。”(《荀子·性惡》)由此可見,禮義是先於法度產生的。當禮作為“法之義”的時候,它是法的基本價值準則,相當於國家的根本大法,起著規定各類具體法律的類似於憲法的作用。禮是法的指導原則和目標,體現了治國的基本原則和根本宗旨;法是治國的具體手段,是禮的具體展開和實現方式。禮法都有其局限性,二者要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