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春秋繁露》和《白虎通義》為中心的考察
王四達(華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中山大學文化研究所)
“深察名號”是漢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一種帶有根本意義的治國思路。在《春秋繁露·深察名號》篇中,董子開宗明義地指出:“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名者,大理之首章也。錄其首章之意,以窺其中之事,則是非可知,逆順自著,其幾通於天地矣。”《春秋繁露》(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809頁。
這不但強調了“名”的重要性,而且把對名號的審察辨別看做治理天下之端。但嚴格地說,鼓吹以名治國並非出自董子首唱,它本來就是西周禮製社會的重要特征。由於東周的“禮崩樂壞”出現名不副實的亂象,引發了諸子對名實關係的探討論辯,推動了名實理論的發展。漢家統一天下後,鼓動武帝“更化”、重建禮製的董仲舒進一步對“深察名號”作出係統的闡述。其後經過緯書的繼承發展,到東漢白虎觀會議終於完成了通過“深察名號”對禮製秩序的價值內涵作全麵的探索。鑒於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還比較少,本文擬就董子的名號理論及其對《白虎通義》的影響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
眾所周知,三代社會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禮製社會,而名號則是禮治的重要依據。司馬遷指出:“三王之建天下,名號顯美,功業長久”。《史記》(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頁。應該說,古人很早就懂得用事物的名稱來把握世界的多樣性和差別性,《詩·蒸民》雲:“天生蒸民,有物有則”;《詩·正月》雲:“維號斯言,有倫有跡”,均透露出古人對事物、法則及其名號的重視。《商君書·君臣》在追述禮製秩序起源時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列貴賤,製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商君書》(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頁。
而不同的名分又具有不同的道德規範和不同的禮製規格,所以《漢書·藝文誌》指出:“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已提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所謂“古者”應指禮樂未壞秩序井然之時。《國語·周語上》在記載西周祭公謀父諫穆王不可征犬戎時指出“有不貢則修名;有不王則修德”,《國語》(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頁。可見當時已有“循名責實”的思想。隻是由於當時理論思維尚不發達,所以其禮治還停留在實踐先行、理論滯後的階段。
到春秋時代,由於“周衰,禮廢樂壞,大小相踰”,《史記》(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94頁。思想家們開始從理論上闡明禮製名分對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晉大夫師服曰:“夫名以製義,義以出禮,禮以體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聽,易則生亂。”《左傳》(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3頁。這揭示了名、義、禮、政與正民、治國的因果聯係。《左傳·成公二年》又引仲尼語曰:“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左傳》(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4頁。
這又道出了名、信、器、禮、義、利、民、政的密切關係。但當時的現狀卻是“天下無道”,“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執國命”,《論語》(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1頁。為此,孔子作《春秋》以“道名分”,欲使“亂臣賊子懼”。故顏淵問夫子“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民無所措手足。”同上,第2506頁。遺憾的是,孔子雖看到社會問題的要害所在,但他的政治抱負並未實現。
戰國時代,隨著哲學的突破與爭鳴的開展,諸子百家麵對“名實之相怨久矣”的現實,開始從哲學的高度探討名與自然、社會之間的關係。名家、墨家熱衷於探討名實之間的邏輯關係,如墨子提出“取名予實”和“察類明故”的命題,主張名副其實,並注意各類事物的同異、因果及根據。《墨經·小取》所謂“名:達,類,私。”則是運用概念反映實在,並按照概念內涵與外延的不同進行層次區分。名家惠施的“合同異”卻誇大事物的相對性而取消差別性。被荀子批為“蔽於辭而不知實”《荀子》(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頁。);公孫龍大談“離堅白”,又誇大事物、概念之間差別性,被王充批為“析言剖辭務曲折之言,無道理之較,無益於治。”《論衡》(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922頁。
難怪司馬談批評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史記》(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頁。另一方麵,儒、道、法、雜諸家則更關注從自然與社會的關係強調名分對國家治亂的決定意義。《尹文子·大道上》指出:“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這既包含著以概念把握事物的主張,又運用它“無所隱其理”的普遍性把它落實到治國之中,故《大道下》又指出:“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國,萬物所不能亂。”《漢書·藝文誌》把《尹文子》列為名家,但其思想顯然有黃老道家傾向。後人疑該書為偽托,或以為“雖為後人偽托,但並非全偽”。引文參見《諸子集成》第6冊《尹文子》,上海書店1986。
荀子則繼承孔子的“正名”思想,著《正名》篇論正名的社會作用:“故王者之製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誌通,則慎率民而一焉……如是,則誌無不喻之患,事無困廢之禍。”《荀子》(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36頁。被認為是稷下學者著作的《管子》書亦從多方麵論述其名法治國的理論。《心術上》稱:“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者,聖人之所以紀萬物也。”《管子》(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頁。《宙合》篇又稱:“天不一時,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著業者不得不多,人之名位不能不殊。”同上,第288頁。由於萬物不一,人之名位自然有異,這種思想意在利用自然法則為社會法則作論證。
《白心篇》又說:“正名自治,奇名自廢,名正法備,聖人無事。”同上,第327頁。隻要正之以名,行之以法,天下自治。雜家呂不韋亦宣稱:“正名審分,法之轡也已。故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故至治之務,在於正名。”《呂氏春秋》(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頁。其他如《黃帝四經》、商君、韓非均有不少名法治國的論述。連秦始皇亦在巡遊刻石中攻擊“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實不稱名,故不久長”,《史記》(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頁。而自我吹噓:“皇帝並宇,兼聽萬物;遠近畢清,運理群物;考驗事實,各載其名。”同上,第52頁。由此可見,以名治國的主張在先秦是超越學派之爭而為各家所公認的。
二
其實,從三代治世到東周亂世,古人幾乎一以貫之地強調以名治國絕非偶然:在禮樂鬱鬱的時代,禮與名的功用是基本一致的,即如荀子《正名》所言:“上以明貴賤,下以辨同異”。《荀子》(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頁。到了在禮崩樂壞的時代,禮與名的吻合雖不是一種實然的存在,但作為應有的價值仍然是諸子百家“皆務為治”的首選。所以司馬談《論六家之要指》敏銳地發現:“天下一致而百慮,殊途而同歸”《史記》(四布精要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頁。。因為在中國農耕經濟和宗法—政治社會的土壤中,政治權威與宗法權威的膠結是一種既有的“國情”,即使禮崩樂壞了,但農耕經濟與宗法社會的基礎並沒有變,由此決定的社會意識也沒有變,所以無論是“救世”還是“治世”,強調等級名分秩序都是立國的基礎,於是“正名”、“定分”便成了各家的共識。